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概念
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可劃分為兩大類型,即作為企業內部機構的財務總監(內部管理者層次意義上的)和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所有者監督層次意義上的)。本文的研究是指后一種意義上的財務總監。從財務總監的選派程序和職責看,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可定義為:在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出并授權獨立于被監督單位的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及其所屬大中型國有企業整體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專業、專職財務監督,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總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實現的監督制度,是資產所有者的經濟監督行為。
二、國有企業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1.使所有者快捷地獲取內部人信息。
在現行財務報告披露制度下,企業對外披露會計信息是有時間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兩次報表即中報和年報外,一般是按年對外提供會計報表;所有者也主要是從有限的會計信息披露中獲取內部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內部人存在著敗德行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會計報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這種滯后的監督有時對于所有者來說在經濟上已失去了意義。而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由于制度設計上保證財務總監能夠進入企業決策部門,參與制定企業財務計劃,監控企業的財務活動,從而為所有者及時獲取企業內部信息創造了便利條件。
2.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多數虛假報表是在經理人的授意下產生的。從這一點來說,虛假報表的屢禁不止,并非由于會計監督弱化的緣故,而是對經營者監督弱化造成的。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切不可單純依靠會計本身的監督,必須由會計信息系統以外的力量來實施才能標本兼治。在財務總監委派制下,企業一切重大財務開支、資金調撥都必須有財務總監的認可,財務總監對有關原始單據的審核,猶如在經營者與會計人員之間立起一道堅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3.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監督成本。
監督成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所有者為獲取內部人信息所開支的費用,如專設機構經費、專職人員工資及各種福利等;二是由于監督滯后,內部人的敗德行為已給所有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傳統的所有者對內部人的監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作為非專業人士的外部股東,要辨別企業披露且業已經過粉飾的會計信息,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即使確認了內部人的敗德行為,但此時“木已成舟”,給所有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無法挽回,所以這種監督的成本是相當高昂的。但在財務總監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財務總監人員能將內部人的敗德行為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應對策,如解除經營者職務、凍結企業資產等,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
4.進一步完善現行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在明晰產權基礎之上的“三權”分立,即決策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督權(監事會)和經營權(經營者)“三套馬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但在我國企業中,即使一些已經改制的公司中,監事會形同虛設并非個別現象。這也是我國企業外部監督弱化、內部財產運行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必須體現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這是任何社會經濟制度下任何企業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財務總監作為產權代表派駐企業,賦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實際上就是承擔監事會的有關監督職責,解決了國企所有者監督缺位的問題,這無疑是對現行公司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財務負責人理應屬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之一?!豆痉ā返?6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眹易鳛閲衅髽I的出資人和所有者,有權聘任和委派財務監管人員進入企業,通過委派財務總監的方式監督企業的資產運作和財務活動,解決國有企業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乏力或無效的問題,切實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從制度和措施上制止企業的經營權侵犯國家的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貶值、流失嚴重等現象的發生。
財務總監的設置應符合《公司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應該有利于公司內部不同崗位、不同職能的分工與協調,有利于公司管理的高效運行,而不是在公司內部制造新的人事矛盾和無謂的“權力制衡”與“對抗”。在公司日常行政運行中,只要是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總經理行使其決定權,他人不得干預。財務總監只是有權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工作中的執行結果向總經理反饋,并向公司的監事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1.對企業總經理的經濟監督權。主要是指:
(l)負責研究企業總經理任期目標經濟責任制,并提出對企業的總經連任期目標及其考核辦法的意見、建議;(2)負責組織企業總經理任期目標經濟責任評價工作,向監事會提出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2.企業經濟管理制度審定權。企業的財務收支制度和內部控制程序等各項經濟管理制度,體現了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具體要求,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因此,財務總監有權審定企業的各項經濟管理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財務總監要替代企業經營管理者提出企業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按照董事會下達的經濟目標,提出企業各項經濟管理制度,是企業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環節,體現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總會計師的管理活動,也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和總會計師的職責。
3.企業財務決策參與權。財務總監參與審定企業重要經濟活動計劃和經濟合同,是事前經濟監督的主要內容,也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財務總監主要是從經濟計劃和經濟合同的效益性、合法性、程序性和真實性的角度進行審查,防止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和盲目性行為的發生。只要企業經營管理者提出的各項經濟計劃和經濟合同符合效益性、合法性、程序性和真實性的要求,財務總監就無權干涉。
4.重大財務收支審核權。對已具備經濟計劃和經濟合同手續的財務支出,財務總監主要是從財務支出的重大性、計劃性、制約性和真實性角度進行審核把關。只要企業的財務支出符合上述要求,財務總監決不應濫用否定權,妨礙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對于符合經濟計劃和經濟合同審批手續的財務支出,財務總監可采取抽查方式;反之,則應當逐筆審核,嚴格把關。
5.審計活動組織權。主要是指財務總監有權向企業子公司派駐審計特派員,有權調整企業內部審計計劃,有權組織內審調查取證工作,有權指定企業會計報表年審的注冊會計師人選。
6.采取強制措施權。主要是指財務總監有權采取封存企業資產、賬冊、銀行付款印章等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制止企業正在發生的嚴重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的行為。
7.建議處分權。主要是指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董事會決議、企業規章制度的有關部門及人員,財務總監有權建議酌情予以處分。
財務總監通過直接參與重大財務決策、財務控制和財務支出審批,對企業管理者行為和企業行為實行經濟監督和控制。因此,財務總監應當對其在工作中的過失和瀆職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企業管理者的重大貪污或重大瀆職行為的責任。
2.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企業重大財務錯弊的責任。
3.對企業正在發生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的責任。
4.濫用職權,干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企業重大經濟責任。
此外,應引起我們注意的一點是,以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為主要特征的注冊會計師則是這場投資者和代理者博弈中的裁判。他們既可以直接接受委托者的委托,對代理者(經營者)的財務狀況是否遵守“規則”或“制度”做出裁定,也可以接受代理者的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場為博弈雙方做出公正的評判。會計準則或制度就是博弈的“規則”。以前,我國一直處于沒有裁判的會計博弈狀態之中,“討價還價”、“共謀犯規”自然難免。而財務總監委派制通過注冊會計師作為裁判普及到作為博弈的各個場所,從而減少代理人(財力總監和經營者)之間勾結的可能性,從另一方面解決了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問題。
(作者單位:山東省聊城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