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我國部分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不良問題引發了許多違規操作的現象,導致上市公司不斷發生財務丑聞。本文從財務治理的三個層次角度出發,探討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與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 財務治理三個層次;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會計監督
一、財務治理的三個層次
財務治理的三個層次即出資者財務(所有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
(一)出資者財務
出資者財務的主體是出資者、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他們的主要責任是對投出的資本進行監控,是以實現資本最大增值為目的的。
作為一種間接的激勵機制,他們需要通過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其監控和激勵的方案,使出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代理成本最小,從而保證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出資者財務的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與計劃投資項目;批準公司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決議公司的清算、分立與合并。并且。在管理財務工作的過程中進行監督。
(二)經營者財務
經營者財務的主體是總經理。其主要責任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手段控制和協調公司的各種經濟利益關系來保證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目標的實現。
經營者財務要在出資者財務的監督下,按照正確的決策保證企業資產的高效、有序運營。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下盡可能減少、消除企業內部各層次上的代理成本。從而完成出資者的委托責任。其工作重心是制定具體的財務戰略方案;合理組織各項財務工作;有效控制擬準預算,并且負責聘任或解聘財務經理。經營者財務是整個財務工作系統的核心,更是會計監督的核心。
(三)財務經理財務
財務經理財務是財務層次的最下層,其主體就是財務經理,負責所有財務方案的具體操作,還包括日常的各種財務核算工作。并且出具各種財務分析與報告。
財務經理財務是以現金的流轉為管理對象的,以保證經營者財務的戰略方案和出資者財務決策的順利執行和預期效益的達成。因此,財務經理財務主要是監督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安全及各種具體的會計事項。在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上是最基礎和最實際的。
財務治理或叫財務管理,實際也是會計監督的過程,通過以上對財務治理三個層次的具體分析。可以看出此層次的劃分是與法人治理結構相對應的。因此可以說,財務工作是在法人治理結構上進行的,即公司內部的會計監督機制是廣泛存在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等權利機構當中的。因此,內部會計監督必須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保障,才可以發揮其有效職能,并且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二、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缺陷
(一)股權結構不盡合理
有些國有上市公司目前存在股權過于集中的現象,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50%,有的甚至高達80%。而資本多數決定原則的利用,使這些大股東輕而易舉地通過合法的表決方式控制了上市公司。
股權過于集中會產生許多問題,如大股東和上市公司在人員、資產、財務上長期不分家;上市公司的資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現典型的資本空心化現象,關聯交易盛行,經營業績核算的可靠性降低;大股東操縱公司的一切事務,董事、監事全由大股東一人委派,公司機構間無法形成制約關系;大股東決策只從自身利益考慮。股東大會常常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中、小股東的意志得不到正常反映。其正當的要求和建議往往被漠視。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在形式上我國上市公司盡管都建立了看似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卻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相互制衡的作用。 會計論文網 www.kuaijilunwen.com
(二)董事會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他們受股東委托,承擔誠信、受托的責任,應保證股東的權益不受侵害。可他們卻相互勾結,在利益的驅使下,以權謀私而不顧公司的利益,損害著股東們的合法權益。
1 董事會的產生和運作不規范。
我國《公司法》規定,企業的經營決策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一些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實際上董事就產生了。董事長的選舉多是上級任命或選舉之前與主管部門協商,征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董事的任命或解聘雖然也由股東大會來決定。但實際上董事的產生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由政府機構指派。由于沒有立法、沒有合理的報酬。董事往往不敢或無獨立行事的功能,使董事會變成承轉上級行政領導命令的傀儡,失去了董事會應有的作用。
2 董事會的構成不合理。
如何有效地發揮董事會的作用,關鍵取決于董事會的人員構成。董事應當具有對本公司經營的專門知識和經驗。理想的董事人選是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以及法律、財產和教育方面的專家,而我國的公司董事大多是黨政干部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人員,董事會和經理層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員兩個機構,董事會相當于管理委員會,所以我國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管理職能而不具有監督職能。董事長對內應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開會的主席,對外應代表公司,但由于我國大多董事長事實上是委派的,董事長兼任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業引向老路。使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更無法代表企業。
3 董事的任職資格不規范、缺乏積極性。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沒做出規定。目前。有許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這樣的積極條件,他們很難真正履行忠實的管理者的義務,這與公司利益和董事個人利益缺乏內在利害一致性有關。
(三)監事會名不副實。形同虛設
監事會的設置和作用主要是用于對公司的財務運作進行檢查或監督,監督公司的董事和總經理是否在法律或公司章程允許的范圍內正確地使用職權等,職責可謂十分重要。監事會不但享有監督公司財務的權力,還享有監督公司業務的權力,監事還可以專列席董事會會議。從一定意義上講,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代表股東對董事、經理等經營管理者行為進行約束的常設、必設機構。而現實情況是:監事會被部分董事所控制,根本起不到監督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作用。另外,監事會主要是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但當公司出現假賬和挪用公款的跡象時。監事會卻坐視不管。可謂形如虛設。
1 監事缺乏獨立性,依附性較強。
我國目前由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大多為國有資產或國有法人資產的代表。而非個人資產代表。監事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經營效益缺乏一種內在的密切關注,而且監事的任職基本上為兼職。公司最高決策者和經營者與公司監事往往來自于同一出資單位,仍保留著殘存的上下級關系,這種關系也使得一些監事無法或不敢大膽行使監督權,而聽命于董事會或董事長的安排和指揮。一些依法必須履行的職權,如監事會做報告等,也往往由董事會或總經理代勞,監事會監督權的行使大打折扣。
2 監事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較差。
監事會法定職權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實施手段而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我國《公司法》第26條雖然也規定了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監察權,對董事、經理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權,對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請求糾正權以及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但對這樣的法定職權如何得以有效行使,在立法上并沒有提供充足的保障手段。同時,即使公司要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也沒有規定由監事對董事提起訴訟,這些均削弱了監事會應有的職能。
3 監督方式單一、落后。
因監事會行使監察權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得不到應有的保證,也使得監事會對監察權的行使往往成為不可能。監事會行使監察權主要是針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為此監事會在行使監察權時往往需要聘請律師、會計、審計師等參與具體工作,并需要支付相關的合理費用。由于公司對這些費用的承擔與支出未做出規定,所以實踐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經營者常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支付該筆費用,使監事會的監察活動難以進行。
(四)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普遍,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
內部人控制即公司內部的管理層控制董事會,進而控制公司的情況。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特征,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內部人在法律上并不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如果公司大部分董事同時也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也就失去了監督管理者的職能。首先,自我監督是一種很難達到的境界。其次,執行董事由于擔心自己在公司的職務受到影響,不敢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做法提出批評。我國內部人控制還有其獨特性。即內部人控制往往與大股東控制重合。尤其當大股東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時,由于所有者缺位。內部管理者成為公司的主人,控制公司董事會。管理者甚至可以挑選董事,決定董事的任免。 會計論文網 www.kuaijilunwen.com
企業上市后,就成了公眾公司。管理者與股東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受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委托,對公司履行經營管理職責。對股東負有忠實、誠信、勤勉的義務,其行為應該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認為,上市就是從證券市場上圈錢,圈來的錢,就是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財產。
三、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內部會計監督機制的保障
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主要是指通過會計、內部審計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體現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經濟監督。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主要在于能否形成單位的“自控”機制,為單位內部服務的同時。也有利于維護單位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利益。
現有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按照財務治理的三個層次來看,很明顯,公司內部的財務工作都是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的構成展開運行的,所以財務工作的進行和法人治理結構聯系緊密。無論是在結構上還是在內在機制上都體現了一種相輔相成的結合關系。因此,要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入手,使其為財務工作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而內部會計監督又是始終伴隨財務工作同時進行的。并貫穿整個經濟活動的過程,所以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