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我們在基層行調研中發現,目前在柜臺會計業務辦理中有以下幾個風險點亟待研究消除,否則將不利于防控操作風險,因而危及農行資金安全和形象聲譽。
一是銀行卡換卡中的風險點。
目前,我行現有銀行卡換卡由前臺柜員執行換卡交易即可辦理,無須主管授權,屬免復核交易。然而我們發現,如柜員不及時將收回的廢卡實物交后臺專門管理人員?實際操作普遍存在且制度也未作明確規定),審核人員往往忽略了對收回廢卡實物的核對。這種操作程序無法及時發現和阻止前臺柜員發生的誤操作和其他意外。例如柜員誤把舊卡與新卡同時交與客戶,如遇客戶本人未在換卡申請書上簽字,且監控失效(超過數據保存期或監控設備壞)的情況下銀行有遭遇客戶欺詐風險的可能性。再如遇柜員與客戶內外勾結作案,在盜取客戶密碼后可隨意用一張舊卡進行換卡(甚至直接換卡),對柜員有意識的違規操作審核人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由此造成客戶資金損失銀行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我們建議,可將現有的換卡交易設置為授權交易,收回的廢卡經主管審核后即時登記交廢卡專門保管人員,這樣主管就能及時對該項業務進行有效監督,同時也能及時監督收回廢卡校對卡號。
二是儲蓄存款掛失中的風險點。
《儲蓄管理條例》及我行現有相關操作規程規定,儲戶掛失有幾種情況必須存款人本人前往銀行辦理:一是密碼掛失和解掛必須由本人前往銀行辦理;二是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儲蓄機構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儲戶必須本人前往銀行辦理。此規定無疑對存款人的利益保護和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我們發現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無法執行此規定而又無其他明確規定可執行,并由此而可能引起銀行和客戶之間一些不必要的紛爭。如:我國對實名制存款年齡并未限制,當客戶為16周歲以下公民,尤其是5歲以下公民的存款掛失補單和密碼掛失銀行應怎樣辦理(包括教育儲蓄儲戶到異地讀書)?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存款后又失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存款掛失補單和密碼掛失銀行應怎樣處理?
對此,我們建議,相關部門制訂一些具體規定進行明確,如對16周歲以下以及失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存款,允許監護人代辦掛失補單和密碼掛失,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憑有關部門的證明書,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有權機關鑒定出具證明。
三是使用戶口簿作為有效證件辦理業務中的風險點。
現有的制度和操作規程中,客戶在辦理掛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業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的有效證件中都包括戶口簿,但我們發現,單憑戶口簿為有效證件辦理以上業務,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原因是很多戶口簿上無本人照片,實際操作中,無法確認是否為本人。例如客戶存單和戶口簿同時遺失未及時發現(甚至客戶有意對銀行進行欺詐),他人可持客戶戶口簿到銀行進行掛失支取;再如他人如持有客戶定期存單,可利用客戶戶口簿進行密碼掛失,再進行提前支取,由此而造成的經濟糾紛銀行可能因未審查出證件非本人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對此,我們建議,明確規定16周歲以上公民必須持有像片的合法有效證明辦理;16周歲以下公民及完全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由監護人持戶口簿的同時,提供有監護人相片的合法有效證明辦理;異地讀書的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異地的存款可憑就讀學校的學生證連同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