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或納稅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或行為。課稅對象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基礎性要素,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課稅對象具有以下意義:①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最主要標志;②課稅對象體現著不同稅種的征稅范圍;③其他稅制要素的內容一般是以課稅對象為基礎確定的。
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的課稅對象主要有四種:一是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二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是以財產、行為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印花稅;四是以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主要包括資源稅、土地使用稅。
由于課稅對象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基礎性要素,任何一種稅費都是針對具體的課稅對象征收的,對課稅對象進行稅費籌劃,相當于“釜底抽薪”,從基礎性要素著手處理稅費問題。稅收實體法的課稅對象是確定的,而作為課稅對象本身在經濟活動中卻不是一成不變的。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任何一種經濟活動都處于動態變化中,這種經濟行為與另一種經濟行為之間,往往具有可轉換的一面,這就為以課稅對象作為籌劃對象提供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