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認為,影響盈余管理的因素有很多,但從制度層面看主要是公司治理結構。本文以我國上市公司為對象,研究了公司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的影響。
作者首先提出以下理論假設:1.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2.公司控制權市場對盈余管理有較大的制約作用。3.產品市場競爭程度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4.債務融資與盈余管理程度正相關。5.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呈倒“U”型關系。6.管理者持股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正相關。7.董事會規模與盈余管理程度呈“U”型關系,獨立董事比例對盈余管理有影響,但具體的方向有待檢驗,設立審計委員會有助于降低盈余管理制度。
經實證檢驗,作者得出以下結論: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公司控制權爭奪、獨立董事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資產負債率與盈余管理程度正相關;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呈倒U型關系,產品市場競爭程度、管理者比例、董事會規模及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均與盈余管理程度不相關。作者進而提出建議:第一,進一步發展民營投資者、外商投資者機構者等投資主體,以完善股權結構,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第二,在進一步完善和有效實施破產機制、信用評估制度、債務契約和“戳穿公司面紗”制度等債務約束機制的基礎上,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經驗實行控股股東的債權劣后受債制度,以強化債務融資的治理,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第三,進一步完善董事會制度安排。第四,對于管理者股權激勵制度尤其是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大力推行的制度環境,如相關法規不健全、股票市場效率不高、經營者選拔機制不合理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因此現實的選擇是規范試點、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逐步推廣。
(徐惠邦整理自《中國軟科學》2009年第1期,作者:張兆國 劉曉霞 邢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