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模式
(一)APB Opinion NO.25會計處理模式。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第25號意見書規定,股票期權的價值計量使用內在價值法。所謂內在價值是指市場價格高于行權價格的部分。股票期權分為固定型的和可變型的。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沒有訂立業績目標,只要工作年限達到規定即可取得股票認購權,計量日是授予日,同時固定型股票期權往往把行權價格設定為授予日的市場價格,內在價值一般為零。可變型股票期權計劃規定所能購得的股票數量取決于雇員將來的服務或業績狀況,這時計量日為數量和價格雙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在這種情況下,授予日不作會計處理,但會計期末對行權價格和可購數進行估計,計算報酬成本,以后每會計期末對以前估計的報酬成本加以修正,直至服務期滿日。
(二)SFAS NO.123的會計處理模式。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第123號公告認為,應以公允價值來確定補償費用。在計量日的選擇上,FASB認為授予日比較合理。因為在這一日,雇員與企業雙方都確認了計劃的條款,雇員開始為了得到期權而提供服務,企業也開始承擔義務,并且這種選擇與公認會計原則下其他權益的計量一致。
二、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爭議
關于股票期權會計所涉及的問題和爭議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股票期權是否應確認為報酬費用并在企業的報表上反映;第二,如果股票期權確認為費用,應如何確認;第三,該費用應在何時計量。
三、案例分析
四、內在價值法存在的缺陷
(一)內在價值法無法真實地反映股票期權的成本。按規定,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于期權發放日股票市價,因而股票期權在發放日的內在價值通常為零,但實際上該期權本身具有一定價值,采用內在價值法時并不能夠反映這種成本,并且會導致會計記錄的經常調整,使會計處理缺乏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增加了會計成本。
(二)費用確認不合理。由于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對員工而言更容易實現,所以其價值應大于不確定條件的股票期權計劃,但在內在價值法下,由于確定型股票期權行權價一般都等于或大于發放日的股票市價,往往不用確認費用,而不確定條件的期權計劃卻要確認更多的費用,這顯然不合情理。
(三)內在價值法難以適應復雜的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核算要求。從實踐角度看,與內在價值法相比較,公允價值法使得股票期權的計量更為科學合理,具體表現在:運用同樣的方法處理固定型和不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避免了對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計劃進行處理所帶來的混亂;會計處理上無需經常調整,具有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具有更強的適用性,不僅適用于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也適用于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但是在這種方法下,企業往往要確認一大筆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不利影響。
五、總結
就股票期權在我國的推行情況來看,在現行條件下,筆者認為宜采用內在價值法處理股票期權,待條件成熟后再推行公允價值法。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內在價值法比較容易掌握,也適應我國目前普遍實行的固定型股票期權計劃的現狀;二是我國國有控股企業比較多,經理人持股比例低,股票期權計劃還不普及,內在價值法產生的會計扭曲還不足以導致信息失真;三是我國股票市場還不十分完善,歷史價格等數據不完備,制約了期權定價模型的應用,很難準確衡量公允價值,從而影響了這一方法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