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改制重組中涉稅問題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改制重組中的三大涉稅問題
1.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因產權轉移而涉及的稅收問題。企業改制重組是一次資源的重新配置過程,這一過程必然會發生資產的轉移。企業在產權轉移過程中無法回避兩類稅收問題:一是資產轉移中的流轉稅問題;二是產權轉移形成所得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現行稅收制度的規定,在流轉稅方面對企業改制重組大多采用了較優惠的稅收政策,而對資產轉讓實現的收益,如轉讓機器、設備、房地產實現的所得,則被視為資本利得。我國在稅收上還沒有形成對存量資本流動的激勵機制。上述分析表明,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除應從生產經營需要的角度考慮轉移哪些資產外,還應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轉讓哪些資產以及按什么價格轉讓資產、如何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綜合籌劃的角度進行資產的轉讓等問題。
2.因納稅主體改變而涉及的稅收問題。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納稅主體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稅收待遇變化,并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按照稅法的導向,科學選擇納稅人主體的性質及改制重組的形式。
3.企業改制重組后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稅收問題。由于有關所得稅法規對利潤水平較低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辦第三產業等規定了減免稅優惠政策,導致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水平存在差異。另一方面,盡管我國稅法明確規定,投資方適用稅率高于被投資方稅率時,分回利潤需要補繳稅款,但這里值得關注的是:(1)這里的稅率差異只是因地區之間的稅率差異所引起的,對于聯營企業(被投資方)享受稅收優惠而出現的稅率差異不需補稅;(2)只有當利潤從被投資方實際分回時才補繳稅款,如果把利潤保留在聯營方,則存在稅收的遞延抵免不需補繳稅款。這也給企業重組提供了一個稅務籌劃的平臺。企業應在哪里設“點”,各點之間的業務如何設置,以及業務往來之間如何定價等,都是稅務籌劃所需要考慮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不同處理會帶來不同的籌劃效果。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改制重組的稅收籌劃
1.企業投資方向的選擇。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應考慮高新技術企業、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
2.企業組建形式的選擇。企業在選擇組建形式時,可以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稅務負擔,企業要權衡利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特點,合理地進行稅務籌劃。
3.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及稅務籌劃。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兩者的計稅方法和征管方式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并非完全如此,兩種納稅人各有利弊。僅從稅務負擔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負擔并不總是高于一般納稅人。如果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而增值額較大,就可能使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企業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二)投資地點選擇的稅收籌劃
(三)投資行業的選擇
(四)被投資企業稅率選擇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