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資產減值會計準則的特征和變化
(一)引入了“資產組”和“總部資產”的概念。CAS8規定,資產應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原則更具實務操作指導性。CAS8明確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同時對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給出了層次順序(銷售協議價格——活躍市場中市場價格——同類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并對處置費用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計算(如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分別作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導規定。
(三)明確了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時間,給出了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方法。CAS8規定在會計期末,企業應檢查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果資產不存在減值跡象,則既不必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也不必確認減值損失。資產只有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可收回金額。估計可收回金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四)取消了商譽直線法攤銷,改為公允價值法;還明確規定資產價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后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已經計提減值損失的資產,如果資產價值恢復,則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CAS8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為操縱利潤的行為的發生。
二、資產組減值損失分攤中存在的問題
對這一問題,通過案例進行分析。
根據CAS8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單項資產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
但CAS8第二十五條又規定,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首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并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
三、對原有方法的改進
針對上述方法中的不足和單項資產減值優先原則,可以按下面方法進行分攤:資產組減值損失先扣除已進行減值測試的單項資產的減值損失,然后抵減商譽的賬面價值,最后按未進行減值測試的資產的賬面價值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下面再對上面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 資產減值損失分析:
2.假設條件如上: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9月 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