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關于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現行規定
現行的資產負債表對無形資產的披露過于簡單,也未作詳盡的分類,不能完整地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未詳細列示無形資產的開發費用,不能反映企業的研發水平;報表附注也未對無形資產的輔助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如無形資產的分類情況、計量基礎、攤銷方法等,無法給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具體、完整的會計信息。新準則也只要求企業按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有關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攤銷方法;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金額等5項信息,對企業正在研究開發中有可能形成的無形資產沒有作出必要的反映與說明。而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規定分為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還應該披露的內容、對當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與開發支出應單獨披露其總額、其他信息等五部分,并對每部分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對應披露的內容也規定得相當詳細。相比之下,我國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則簡單得多。
二、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改革方向
由于現行財務報告對無形資產信息的披露存在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為了提高財務報告的有用性,必須對無形資產信息披露體系進行改革,以適應知識經濟環境下現代企業對無形資產的管理要求。
(一)多層次披露。
(二)注重表外信息披露。
(三)實時披露無形資產信息。
三、構建無形資產信息有效披露體系的設想
對無形資產的披露應結合彩色報告的模式對其劃分為不同的層次,分別在表內和表外進行披露。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的信息披露體系如下圖所示:
(一)無形資產在基本財務報表中的披露。
1.資產負債表披露的改進。
2.利潤表披露的改進。
3.現金流量表的改進。
(二)無形資產的表外信息披露。在基本財務報表對無形資產的核算沒有徹底變革之前,改進表外信息披露也許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1.以附注的形式披露。
2.以附表的形式披露。
3.以補充報表的形式披露。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8月 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