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問題的出現,意味著環境管理的開始,環境審計也應運而生。環境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且揭示環境和資源保護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促進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20世紀70年代以來,環境審計逐步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各國依據具體情況,相繼開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環境審計工作,使環境審計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并日益成為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而荷蘭的環境審計可以說是走在世界的前列,它的一些獨具特色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荷蘭的政府環境審計
荷蘭的環境審計工作開展較早。1989年,荷蘭開始執行“國家環境政策計劃”。該計劃是反映政府環境政策的主要文件,它規定了環境領域大部分的一般性標準,這些標準是用來評價審計結果并得出審計結論的基本框架,審計人員可以參照有關標準檢查執行情況。1990年,荷蘭審計院將環境政策審計列為重要審計內容,正式將環境事項列入審計研究發展計劃,此后審計院開展的所有審計工作都有義務在可行的情況下對環境事項進行檢查。在選擇新的審計內容時,所有部門都應該首要考慮環境等重要審計內容。
對于荷蘭的政府環境審計,作為國家最高審計機關的荷蘭審計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荷蘭審計院關注的環境問題涉及多個方面,包括生物物種多樣性的減少、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對健康的威脅和物理環境的退化等。它最主要的任務是審計中央政府,所以審計院的審計戰略主要是針對中央部門而制訂的,其審計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中央政府13個部委的23個政府機構以及森林、供水、公共設施等公共管理部門,主要是調查和評價這些部門、機構的能量節約、內部環境管理和降低流動性等情況。
審計院的環境審計內容包括關于政策執行方面的合規審計和績效審計,側重于績效方面,包括有關環境保護及治理政策的制訂、政策的執行、執行的情況、執行的效果等等,并根據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建議。審計結果和建議通過審計報告發表,并向外界公開,主送機構是議會,議會也公開討論審計院的審計報告。審計院的目的在于發現環境政策執行中常見的問題,從而向議會提供監督政策執行方面的必要信息。至今為止,荷蘭審計院所開展的環境審計中從未脫離對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
(詳見《商業會計》2006年7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