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二)后續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
2.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例: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質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質押,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有價證券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證券交付(或登記)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質押,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并未轉移,是一項質押借款交易。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出售
1.企業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同時與購買方簽訂回購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將該項金融資產回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仍有控制權,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該項交易是企業的一項融資交易。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調整
貸:短期借款——成本
2.企業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同時與購買方簽訂回購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公允價格將該項金融資產回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應當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