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本源/文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一般應于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所得稅核算。企業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發生時,在確認因交易或事項取得的資產、負債時即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一、計稅基礎的確認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通俗地說,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將來支付時不能抵稅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二、暫時性差異的確定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里所指的“應稅”是指未來應納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里所指的“可抵扣”是指未來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應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較為復雜,但依筆者所見,可按幾個步驟進行計算:
(一)計算期末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計算期末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三)計算期末暫時性差異:若為資產,期末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若為負債,期末暫時性差異=計稅基礎-賬面價值;上述計算結果若為正數,表示該差異為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若為負數,表示該差異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四)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五)計算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納稅調增項目金額-納稅調減項目金額)×當期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六)計算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下面舉例說明所得稅核算全過程:
例1:
四、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準則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2:
(二)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由于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商譽或合并當期損益。
例3:
(三)虧損彌補所得稅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