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稅合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稅法;統一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本文試對企業所得稅合并前后在稅率、稅基、稅收優惠、稅收管理等方面的差異進行比較分析,供參考。
一、稅率方面的差異
按規定,內資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對年度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3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征稅,即內資企業實際適用18%、27%、33%三檔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征收3%的地方所得稅,總負擔率為33%。
兩稅合并,新法草案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將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
二 、稅基方面的差異
(一)稅前扣除工資薪金與福利費
兩稅合并,在工資支出上,改變了目前對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扣除,而改為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
(二)稅前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
兩稅合并,在公益性捐贈方面,草案規定,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稅前扣除廣告費
兩稅合并,在廣告費方面,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稅前扣除研發費
兩稅合并,在研發費方面,不同的地方是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稅收優惠方面的差異
內資企業的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有第三產業,利用“三廢”企業、勞服企業、校辦工廠、福利企業等,外資企業的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有:生產性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企業,內資企業減免優惠政策時間較短,一般為1-3年,而外資企業減免優惠時間較長,一般為5年或5年以上。
兩稅合并后,各種稅收優惠都進行整合:
一是“擴大”。
二是“保留”。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以及對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
四是“過渡”。
四、稅收征管方面的差異
草案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作了補充規定,即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