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會計和稅法對收益和納稅所得計算的目的不同,對會計要素和計量的方法不同,同一企業在同一期間的經營成果,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之間往往存在差額。在所得稅會計中,核算這種差額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遞延稅款法、債務法等。債務法克服了遞延法的不足。在稅法或稅率變動之時,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及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的調整數,均是按現行所得稅稅率或稅法計算確定的,因而其更能反映企業將來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能使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稅款數額更富有資產或負債的意義。
針對債務法,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和方法。即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上擯棄了其他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為了更好理解兩種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本文對兩種方法做一比較分析。
一、 共同點
(一)理論基礎都是業主權益理論,相應地,認為所得稅是企業為最終獲得凈利潤而發生的支出,其屬性是費用而非利益分配。
(二)均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
(三)遞延所得稅款代表著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
二、 區別
(一)兩者對差異著重點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注重暫時性差異,損益表債務法更注重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的范圍更廣泛,它不僅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其他暫時性差異。所有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比如:子公司、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沒有向母公司或投資者分配全部利潤;重估資產而在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債務重組中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商譽;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等等。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換句話說,如果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大于賬面價值,則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則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大于賬面價值,則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則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