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第三次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新公司法的順利實施,財政部于2006年2月頒布了《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決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結合財政部《通知》對新公司法從財務會計視角談談看法。
一、放寬公司資本管制
公司資本是公司獲得獨立人格的必備法律要件,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前提;它不僅體現了股東對公司的義務,而且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物質前提。新公司法在放寬公司資本管制等方面體現出開放、市場和自治的價值取向,必將容納更多的商業成長,有利于重塑中國公司的競爭力。
(一)降低了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新公司法則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統一下調到三萬元,而且不再區分從事的不同產業性質;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也由一千萬元下調到五百萬元。
(二)建立法定資本制項下的分期繳納制。新公司法允許注冊資本較高的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
(三)放寬了股權出資的方式。舊《公司法》采用專門列舉的方法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而沒規定是否允許其他出資方式。新公司法突破了這一限制,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財政部《通知》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托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為,可以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