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舊準則的異同點
(一)沿用舊會計準則相關定義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二)沿用舊會計準則判斷非貨幣性交易事項的標準
判斷非貨幣性交易的參考比例為25%,即:
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三)新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判斷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損益。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交易同時滿足交易具有商業性質以及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不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
因此,在新準則中是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對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是關鍵。判斷商業實質時要比較換入、換出資產的現金流量在時間、金額和風險方面的差異,一般而言,如果預計換入資產在未來產生現金流量比換出資產大,換出資產方才可能換入另一資產,則該交換是具有商業實質的。
二、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三、實施新準則對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