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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歐營業利潤之比較— 兼議收入準則及其指南

作者:[李孝林]

當前有人認為,我國營業利潤的范圍比美國的要小,如投資收益在美國屬于營業利潤,在我國則屬于非營業利潤。實際上,筆者認為我國營業利潤的范圍比美國的要寬。現從收入的角度加以比較。


一、中美收入要素的異同


我國收入要素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美國則不然。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論財務會計概念》(以下簡稱《論概念》)第3號第78段:“收入(或譯營業收入)是某一個體在其持續的、主要或核心業務中,因交付或生產了貨品,提供了勞務,或進行了其他活動,而獲得的或其他增加了的資產,或因而清償了的負債(或兩者兼而有之)。”“主要或核心業務”說明美國的收入只相當于我國的主營業務收入。《論概念》第3號第84段把“邊緣性或偶發性交易”納入利得。美國的“非營業項目表示副業經營和次要的經營,雖然這些經營活動可能是經常的或典型的”。例如,租金收益、傭金收益、使用費收益、出售雜項經營資產利益等,在美國都劃入利得,而在我國均屬于其他業務收入。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第十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較之美國的概念,我國的更加完善:一是它概括地指出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三個方面的內容,更為明確;二是比較簡明扼要。


各國利潤表都體現損益的層次性,都把營業損益和非營業損益區別開來。美國流行的觀點是“非營業收入是由次要的或副業活動所產生的收入,這項收入往往是分開表示的”,從而把其他業務收入或稱附營業務收入劃入利得,這是不夠科學的。既然承認這些項目是經常的經營活動,怎能稱其為非營業項目,怎能將這些經營活動帶來的收益稱之為非營業收益呢?《論概念》第3號第89段:“把利得與損失跟營業收入與費用區分開來,其主要目的是要盡可能有用地列示企業綜合收益的來源。”這樣做顯然是為了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其他業務收入雖然沒有主營業務收入重要,但其作為經常性的謀求收益的經營活動,是企業能夠控制的營業活動,理應劃入收入,劃入營業利潤,成為列于主營業務之后的獨立項目,從而更好地分析經營利潤,分析全面收益。德國、法國也都是這樣劃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利潤表都體現了這一特點,并且形成了我國的特色。


“投資收益在美國屬于營業利潤”這一說法,僅屬于保險或投資公司,不適用于廣大工商企業。因為FASB《論概念》第3號第88段明確指出:“例如,證券投資在保險或投資公司會是營業收入與費用的來源,但在制造或貿易公司會是利得與損失的來源。”《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18)第7段還明確指出:收入不包括企業投資者出資引起的部分。我國與其相似,只是未單獨設置利得要素,而是將投資收益納入利潤要素。對于工商企業的投資收益,中、美、歐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均不將其列入營業利潤。


有的論文還指出:“我國的某些營業外收支項目可能是美國的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如出售固定資產凈損益。”這種說法,筆者認為是不妥的。《論概念》第3號第85段:利得與損失的來源第1類就包括“舊設備的處置”。中美都將其劃入營業外損益而不屬于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對一般企業來說,舊設備是本企業的勞動手段而非經常經營的商品。此外,對于捐贈收入、持產收益,我國計入資本公積,而美國計入利得。


二、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是否需劃分


有觀點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范圍呈多樣性,已經分不清哪是主營,哪是附營,因此不必劃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筆者認為,劃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的具體工作。就企業而言,這項工作并不困難。每個企業都可能有主營業務和附營業務,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還可能相互轉化。從核算角度看,是能夠劃分清楚的。


附營業務是經常的、具有經營過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它與利得不同而與主營業務相近,與主營業務的區別,只是重要性不同。就其歸屬看,國際上有兩種做法:美國將之歸入利得;歐洲國家則將其列于主營業務收入之后,歸入經營利潤。比如,德國《商法典》規定的損益表中經營利潤包括銷售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試以德國為例,與我國的規定列表對比如下: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營業收入進行劃分,因為社會對主營業務信息的需要是不言而喻的。國際上兩種做法的區別在于對其他業務收入是單獨列示還是并入利得。


劃分產品(商品)銷售和其他銷售,是我國會計核算的傳統和特色,把其他業務收入單獨列示,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更有利于投資者、債權人和企業管理當局進行預測和決策,而且提法更準確、更科學,與歐洲的流行做法不約而同,因而不宜照抄美國的做法。


《論概念》第3號第88段指出:“在某一特定的個體里,把營業收入與利得區分開來,把費用與損失區分開來,很大程度上要視該個體及其業務和其他活動的性質而定。對于某類個體屬于營業收入的項目,對另一類個體可能屬于利得。”這條原則既適用于營業收入與利得的區分,也適用于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區分。例如,運輸業務收入在運輸企業是主營業務收入,在一般工商企業則是其他業務收入。再如投資收益,在投資公司是營業收入,在一般工商企業則屬利得。上述論斷在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指南》(以下簡稱《收入指南》)里未能明確提出,似感不足。


三、對收入定義解釋的異同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第十條收入定義中的“日常活動”,給人以內涵過寬之感。對于工商企業來說,投資活動和舊設備處置等,都可以理解為日常活動,但都屬于利得范疇,并不能確認為收入。“日常活動”的提法,來自IASC1989年頒布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第74段收益概念。1993年12月修訂的IAS18第7段收入定義已經改用“正常經營活動”。由于企業收入以營利為目的,所以在核算企業經常的營業活動時,“日常活動”應當改為“營業活動”。這樣,將更為準確,營業利潤概念也可證明收入的營業性質。


《收入指南》明確提出“企業應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但在列示各種收入后又歸納為“收入屬于企業主要的、經常性的業務收入”,增加“主要的”這一修飾詞,顯然與《收入準則》的收入定義有差異,而近似于美國營業收入的定義。《收入指南》還指出利得通常是從偶發的經濟業務中取得,屬于那種不經過經營過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獲得的收益。由于其他業務收入不是偶發的,而是需要經過經營過程并期望獲得收益的經濟業務,顯然不應劃入利得。基于《收入指南》對收入的解釋,其他業務收入既不屬于“主要的”業務,也不能劃入利得,那么劃入何要素?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建議《收入指南》關于收入解釋中“主要的”三字應當刪除。


《收入指南》指出:“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指出“現金等價物,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高、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的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那么,按國際慣例三個月以上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負債的減少,都將被排除在經濟利益之外。《收入指南》的提出者可能認為三者可以包括在“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之內。這樣規定,既不明確也不準確,因為三個月以上的應收賬款,可能成為壞賬,不一定成為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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