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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的問題與對策

 【摘要】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存在著制度設計上的嚴重缺陷以及其它諸多問題。需要學習與借鑒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實行共同治理模式,建立主銀行相機治理機制,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市場體系,健全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關鍵詞】國有公司;公司治理;治理模式
  
  2008年9月,由媒體率先曝光而后真相大白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震驚全國,甚至驚愕世界。追根溯源,“三鹿毒奶粉”事件說明,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存在著制度設計上的嚴重缺陷以及其它諸多問題,迫切需要借鑒國外公司治理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
  
  一、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一股獨大”,股權結構極不合理
  在我國全部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公司約占77%;在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所占的比重普遍較高,呈現“一股獨大”的特征。如,根據何竣對530家上市公司的調查,在全部樣本公司中,最大的股東平均持股43.9%;在最大的股東中,國有控股股東持股份額超過50%,處于絕對控股地位的有129家,約占總樣本的24.3%。在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本結構中,國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別為35.1%和27.6%,考慮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國有法人股,則國有股所占比重則應更高。
  (二)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
  內部人控制問題是指企業經營者濫用職權、監督失控的現象。一般而言,內部人控制程度與股權集中度呈正相關關系。國有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內部人控制現象也比較嚴重。據統計,國有公司內部人控制程度約為67%左右。內部人控制問題主要表現在:高管人員控制董事會,過度職務消費及轉移利潤;上市公司不分紅或少分紅,信息披露不規范,漠視中小股東權益;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逃避社會責任,損害消費者利益等。
  (三)組織結構不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乏力
  在國有公司約束機制方面,由于國家是最大股東,政府有關機構控制著股東大會,進而控制著董事會,其它股東難以對大股東實行有效約束。在監督機制方面,由于監事會形同虛設,加上許多董事會成員與經理人員交叉任職,這就出現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評價自己的局面,監督機制失效。在控制機制方面,由于國家投資主體不確定,所有者主體被不同的行政部門所分割,政府對企業的控制一方面表現為行政上的“超強控制”,另一方面表現為產權上的“超弱控制”。經理人員與政府博弈的結果是:部分經理人員利用政府產權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獲取利益;同時,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強控制”推脫自己的責任和轉嫁自己的風險。在激勵機制方面,股票期權制等長效激勵機制尚處于試行與推廣階段,公司給予經營者的報酬偏低,影響了經理人員的積極性。
  (四)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機制
  外部治理機制主要是由控制權市場和經理人市場構成。控制權市場主要是通過收購、兼并與重組取得公司控制權,進而實施對公司資產重組或經理班子的改組。控制權市場是公司一個重要的外部激勵和約束因素,它能使管理人員盡力經營好企業,提升公司的價值。我國國有公司之間的兼并與收購,更多是一種行政撮和或是一種短期炒作行為,與公司業績關聯度較低,不會對公司經理人員構成太大的威脅,難以形成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約束。另外,經理人市場是另一個重要的外部治理機制。現階段,國有公司的經理人員以政府部門指派為主,多數來自企業內部,并且多數人素質偏低、能力有限。公司外部高素質的經理人員很難進入公司高層,造成國有公司經理人員不受經理人市場約束的局面。
  (五)債權人與員工不能參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目標模式選擇模糊
  在我國,作為上市公司重要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是無法參與公司治理的。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權,導致商業銀行不能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治理。同時,《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代表的是股東的利益,排除了債權人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參與公司治理的可能。另外,我國國有公司雖有工會等組織,但事實上普通員工是不能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是無法參與公司治理的。因此,我國公司治理雖是內部人控制嚴重,卻沒有形成德日企業以內部治理機制為主的股權與債權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國國有公司治理模式選擇趨向英美治理模式。但是,由于股權結構極不合理、內部人控制嚴重、市場發育不夠完善,我國國有公司治理雖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治理目標,卻無法產生以外部治理為主的英美模式的高效率。因此,我國公司治理目標模式的選擇是模糊的。
  
  二、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的國際借鑒
  解決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需要學習其它國家公司治理的先進理論與實踐,其中,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與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很強的借鑒價值。  (一)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對優勢及劣勢
  英美兩國均崇尚個人理性和鼓勵個性的張揚,公司治理理念必然是股東權益至上。英美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征是股權高度分散性和流動性,加之兩國高度發達的市場體系特別是資本市場體系,形成了以外部治理機制為主的股權主導型治理模式。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對優勢表現為:其一,側重于市場的作用,強調資源的流動性,有利于資源向優勢企業和朝陽行業集中。同時,并購機制也有利于優勢企業通過證券市場的兼并活動迅速壯大自身規模、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來實現長遠戰略目標。其二,董事會與經營者各盡其職,有利于經營者集中精力,充分發揮其才干。同時,外部市場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也有助于促使經營者保持高漲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并使企業充滿活力。其三,證券市場的良好流動性有助于降低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有利于活躍證券市場,增加交易信息透明度。這種公司治理的相對劣勢主要表現在:第一,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由于股東判斷企業經營優劣的標準是股價的高低和分紅的多少,公司經營者在股東追求短期利潤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以滿足股東收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從而損害了企業的長遠利益與發展。第二,由于股東追求企業短期利潤目標,企業經營一旦出現波動,股份便不斷轉手。這不僅使公司長期發展缺乏穩定的資本結構保障,而且很容易出現企業被兼并接管的動蕩局面。第三,由于公司被并購接管后,原有管理層一般會被撤換,這既不利于保持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長期信任與合作關系,也不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第四,在“一元制”的公司結構里,高管人員往往由執行董事兼任,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公司治理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
  (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對優勢及劣勢
  德日兩國在歷史的發展中逐漸形成獨特的價值觀,具有強烈的群體意識和凝聚力量,重視追求集體長期利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德日兩國經濟均遭受重創。在經濟恢復時期,企業資金非常短缺,加之當時兩國公司的外部資本市場也不發達,公司外部融資只能依靠銀行貸款。因此,兩國公司逐漸形成了以內部治理為主的治理模式,亦稱共同治理模式,并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主銀行制。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對優勢在于:首先,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及股東,主銀行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及充分的信息優勢,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控制,從而實現“最優的所有權安排”。其次,核心股東銀行是一個安定股東,他們進行的投資是長期投資,這不僅能有效地制止公司間并購事件的頻繁發生,而且決定了公司經營目標及整個公司的行為均是長期行為。再次,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權結構也可以節約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同時,由于公司籌資更多地依賴銀行借款,該模式更容易解決公司長期投資所需要的資金以及短期遇到的財務困難。最后,員工共同參與公司治理,增加了企業的凝聚力與創造力,并減少了勞資糾紛。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相對劣勢在于:第一,由于法人之間相互持股,公司股份缺乏流動性,公司缺乏來自外部資本市場的壓力,市場監督作用較弱。第二,銀行與企業關系過于密切,并缺乏對其必要的約束,易造成企業投資擴張,產生“泡沫經濟”。第三,公司經理人員主要來自企業內部,缺乏外部經理人市場的約束與激勵,創新動力不足。
  
  隨著全球經濟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大量出現及國際并購浪潮此起彼伏,公司制度相互滲透,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與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出現了趨同的現象。
  
  三、完善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的對策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與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各有所長。針對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我國國情,筆者認為,完善我國國有公司治理總體思路應該是:以借鑒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為主,同時,隨著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逐步強化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具體對策有:
  (一)我國國有公司治理應實行共同治理模式
  一國在引進外來公司制度安排時,應考慮其是否能與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文化背景和歷史傳統相吻合。我國是一個經濟轉軌國家,盛行以儒家思想價值觀為核心的傳統文化,短時間以內難以具備英美模式所要求的外部市場條件。因此,公司治理目標模式的選擇應趨向于以內部治理為主的德日共同治理模式。共同治理模式遵循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我國國有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應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或授權的企業集團、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其它法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商業銀行、其它債權人、公司的經營者以及普通員工等。
  (二)允許商業銀行持股于客戶企業,建立主銀行相機治理機制
  目前,資產負債率偏高是制約國有公司發展的重要因素,國有商業銀行往往是國有企業的最大債權人。鑒于德日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出的主導作用,我們應學習德日經驗。面對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及加入WTO后逐步對外開放的承諾,我國有關部門應修改《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使我國金融企業經營模式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化。具體經營可實行銀行母公司模式,即商業銀行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進行業務滲透和擴張。由此,商業銀行不僅是國有公司最大的債權人,而且將逐漸成為控股股東,進而在我國國有公司建立主銀行相機治理機制。   (三)優化股權結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
  優化國有公司的股權結構,可借鑒德日公司治理的經驗,從多元化、法人化等方面入手。一是大力完善股權分置改革,政府有關機構應適量減持國有股份,變絕對控股為相對控股。股權分置改革改善了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有利于各股東之間相互制衡和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組織框架及相互關系,從而健全法人治理機制。二是推行國有公司法人相互持股。一般企業相互間持股比重都較大,這樣,法人股東有壓力、也有足夠的能力對所控公司進行監督與治理,避免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三是培育機構投資者,并注意發揮它們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四)完善市場體系,為建立有效的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創造條件
  首先,要打破行業和地區的政策壁壘,使所有產品可在各地區自由流通與交易。其次,要加強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應建立公司整體上市制度,既包括讓首次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實行整體上市,也包括迫使現存非整體上市公司迅速轉向整體上市。整體上市可以基本杜絕控股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大大縮小公司財務報表的操縱空間。新股發行應廣泛引入戰略投資者制度。戰略投資者比一般公眾股東有強得多的戰略眼光和討價還價的能力,構成了對新股發行的最好制衡。再次,要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提高經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及職業道德,從而形成經理人市場治理機制。
  (五)健全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一,在兼顧短期激勵的基礎上,廣泛采用長期激勵方式,且要加大激勵力度,如廣泛實施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等。第二,要將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緊密結合起來。精神激勵包括:建立企業家的聲譽機制,發揮企業家在政府決策中的智囊作用等。第三,在加強激勵的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內部約束,即所有者通過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可實施外部約束,如接管、破產機制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
  
  【主要參考文獻】
  [1] 李華香.公司治理結構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集體經濟,2008,(8上).
  [2] 袁志鋒.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分析及對策[J].企業經濟,2008,(10).
  [3] 李維安,武立東.公司治理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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