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是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是銷售代銷貨物;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是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方法
目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人并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會計準則與稅法無差別,稱為“統一法”;二是在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但是卻不確認收入而直接結轉相關貨物的成本,計算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準則與稅法有差別,稱為“分離法”。由于新會計準則并沒有對所有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作出統一的規定,所以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較混亂。除第一、二、三種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方法形成了較統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方法存在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四至八項視同銷售行為哪些適用于統一法,哪些適用于分離法。現將目前較有代表性的4種觀點總結如表1。
二、有明確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1)長期股權投資。第一,企業合并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一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合并方以轉讓非現金資產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即投資轉出的非現金資產不確認收人,直接結轉成本。二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了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而放棄的資產應按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涉及以存貨等作為合并對價的,應按照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
第二,以企業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一是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有關規定執行。
(2)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即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人,同時結轉成本。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人》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換出資產為存貨的,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結轉其成本。
(4)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規定,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三、沒有明確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視同銷售行為主要包括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等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現金股利或利潤的分配以及饋贈等。這些項目的會計處理方法是目前爭議的焦點。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從本質上來看,稱其為“視同銷售”,是因為這些行為本來不是會計準則中定義的銷售行為,都不能完全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無論用哪種觀點解釋都不會形成會計業界統一的看法,而持續的爭議勢必會導致會計教學和會計實務上的困擾。要解決好這個問題,應該由準則制定者在現有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出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或者是統一法,或者是分離法。筆者認為應該都按照“分離法”對這些有爭議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原因如下:(1)按照賬面價值結轉貨物的成本。不會涉及到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的問題。(2)不確認收入,只是按照賬面價值結轉貨物的成本,不產生利潤,降低了上市公司進行盈余操縱的可能性。(3)分離法較統一法的賬務處理簡單,會計人員容易接受。從會計信息處理成本來看,雖然分離法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會產生時間性差異問題,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調整方法比較容易掌握,會計信息處理成本并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