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和減稅趨勢,給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減稅是供應學派的基本政策主張,其特點在于注重經濟的供給方面,主張通過減稅,特別是降低邊際稅率,來刺激儲蓄和投資,提高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因此,減稅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政治意義。我國應當采取更加靈活有效的稅收政策,積極應對全球金融危機與減稅浪潮。
世界各國的減稅政策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降低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等手段進行大規模的減稅,這種趨勢時至今日仍在繼續。各國需要提供更具競爭力的投資環境來鼓勵外資進入,人們期望通過國家降低稅率和擴大稅基獲得公平而簡化的稅收體系。特別是進入21世紀后,世界經濟增長放緩,各國紛紛推出各種減稅新政,借以刺激消費,吸引外資,拉動本國經濟增長。
據統計,從2000年到2008年,在30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中,除挪威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的綜合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有11個國家下降了15%以上,17個國家下降超過10%,所有成員國綜合稅率平均下降12%。這一趨勢目前仍在繼續,澳大利亞、德國、新西蘭和西班牙等國正在考慮進一步減稅。發達國家減稅的特點是,在增值稅稅率基本保持不變甚至略有上升的條件下,大幅度地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
伴隨著發達國家的減稅,發展中國家也加大了減稅力度。如新興市場國家紛紛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其中比利時降到了15%,拉脫維亞降到了15%,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
其他發展中國家也在實施積極的減稅政策。例如,格魯吉亞從2008年1月1日起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0%降低到了15%,將稅率為12%的個人所得稅與稅率為20%的社會稅合并成單一稅種減按25%的稅率征收;保加利亞從2008年起實行10%的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稅負大幅降低;馬來西亞的公司稅稅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計劃在2009年將稅率降到25%;烏克蘭公司稅稅率從2006年開始,每年下降1個百分點,至2010年將下降到20%;印度尼西亞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稅率由35%降到了目前的30%;越南從2004年1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2%降至2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5%升至28%;烏茲別克斯坦2001年將企業利潤稅稅率由31%降到26%;阿爾巴尼亞從2001年起將公司業所得稅稅率由20%降到15%。
發展中國家的減稅大多以吸引外國投資為目的。當前世界范圍內運輸、通信和貿易十分發達,越來越多的公司將工廠建在可以獲得最好的資源、技能、金融、安全以及有效的法律保護的地方。稅收是跨國公司使用一國商品和勞務所必需支付的成本。因此各國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更多外資。
各國減稅對我國的影響
首先,各國減稅將影響我國的境外直接投資。經濟全球化加大了資本的流動性,資本可以自由地在各個國家間流動,稅率對資本的流動具有重要的影響。一國的稅率高低直接影響到外國資本的投資回報,低稅率的國家對于投資的吸引力明顯高于高稅率的國家。如果一國的稅率大大高于其他國家,必然會影響到該國的外國投資。當其他國家紛紛減稅的時候,如果我國仍保持原來的稅率必然導致投資的減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研究表明,低稅率的國家相對于高稅率的國家擁有更多的投資。例如:當1973年愛爾蘭加入歐盟時,其國內生產總值(GDP)只有當時歐盟平均水平的60%,其企業稅稅率為50%。而到了2006年,其GDP水平達到了歐盟平均水平的110%,同時企業稅稅率為12.5%。降低稅率使得愛爾蘭獲得了更多的投資,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
其次,各國減稅將影響我國的稅收政策。隨著我國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達40%左右。我國的產品、企業與國外產品和企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而稅收政策是影響我國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幾年來我國稅收高速增長,要求減稅的呼聲越來越高,世界各國的減稅浪潮更加劇了這種要求。我國應采取積極的稅收政策,應對全球范圍的減稅浪潮。我國在2008年已經實施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也要看到,單純的降低稅率不能解決稅收競爭等問題,我們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應對全球減稅浪潮。
我國應對金融危機與各國減稅的稅收政策選擇
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情況下,新一輪的世界性減稅浪潮對我國吸引外資、企業的投資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等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國應順應世界減稅趨勢,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積極的稅制調整。適時的減稅可以增加國民生產總值,刺激總需求的擴大,增加就業。例如,減少個人所得稅可以使個人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從而增加個人消費和投資;減少公司所得稅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資等。
我們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在保持稅收與經濟發展同步或略高于經濟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對稅收作結構性調整。一方面進行減稅,結合我國稅收結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實施減稅政策,以達到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進行增稅,并輔之以財政支出政策,對支出進行結構性調整。
1.增值稅改革與完善。
我國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7%,歐洲國家的增值稅稅率大多在20%以下。考慮到當前減稅的需要和西方國家增值稅稅率的平均水平,我國在2009年實現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后,法定稅率沒有改變。
筆者認為,在增值稅轉型的同時,應當實行較為徹底的出口退稅政策。按照國際慣例,在出口環節實行零稅率,即“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使出口退稅率與征稅率保持一致。
此外,在增值稅征稅范圍方面也可以考慮作進一步的調整與完善,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縮小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特別是對現行的金融保險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可停止征收營業稅,而統一改征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改革。
合理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國際上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范圍通常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特許扣除三部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簡單的定額扣除制。應該看到,2000元的基本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合理,未考慮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以及與之相關的教育、醫療保險等費用,同時沒有考慮居民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支出的地區差異等因素。為此,應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首先,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實行綜合扣除制。這樣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體現按能力征稅、稅收公平原則。其次,改變固定的生計費用扣除制度,使之隨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物價水平、通貨膨脹因素和家庭生活支出等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以保證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再其次,應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扣除標準。國家可按全國平均生活保障水平先制定一個統一的扣除標準,然后各省區市根據各自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和消費水平對這一標準進行指數化調整。
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夠合理,弊端很多,特別是費用扣除不夠合理,納稅人應稅項目越多,得到的費用扣除也越多,從而不能準確地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總體負擔能力實行量能課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綜合所得稅制則能較好地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并能充分考慮到個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但綜合所得稅制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提出較高的要求。對我國這樣一個稅收征管水平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有一定難度。因此,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應由目前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向具有較強綜合性特征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轉化。
調整稅率結構。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稅率模式的選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遵循低稅率的基本思路,可進行以下調整: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稅率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級不超過500元的5%稅率與第二級超過500元~2000元的10%稅率合并為第一級,稅率定為5%,將原第三級以上稅率各降低5個百分點,如最高邊際稅率由原45%降低到40%。這樣既體現了寬稅基、低稅率的立法原則,又可以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稅負。二是將應稅項目中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歸為一類,總體上堅持從輕課稅,體現對勞務報酬所得的鼓勵。
3.在減稅的同時針對一部分稅種增稅。
我們必須認識到,強調減稅并不意味著全面削減稅種和縮小稅基,更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隨意減免,而是進行結構性減稅,即結合稅制改革,將一些主體稅種的法定稅率適度降低,適當擴大一些稅種的稅基,開征一些新稅種,調高部分具有特定調節功能稅種的稅率。這種減稅是在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過程中實現的。減稅不是單純的降低稅率,是與稅制改革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既是一種調控政策,也是對稅制的完善。因此,在減稅的同時,可出臺一些增稅措施。如為了應對全球金融危機,順應世界性減稅趨勢,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可提高一部分稅種的實際稅負,進行資源稅、房產稅等稅種的改革。
同時,對財政支出政策進行結構性優化調整。增加一些生產性投資,適當縮減一些消耗性的財政支出。
總之,結構性減稅的總效應、稅制的規范與公平、財政支出政策的配合使用,不僅將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制條件,還將減緩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發展,最終為稅收的持續增長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