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轉讓。BOT項目是為了緩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增加與投資資金緊張的矛盾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投資與建設模式,近年來被我國廣泛用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第一,BOT項目的滿足條件。適用《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通知》所涉及的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二是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三是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處理。建設期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建造服務的收入及費用確定、基礎設施的資產屬性、借款費用的歸集等三個方面。一是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確認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時,應分別以下情況確定基礎設施的資產屬性:(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2)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3)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三是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第三,項目營運期間的會計處理。運營期涉及的主要會計處理有:政府償付資產的處理、收入確定及相關費用的攤銷、修繕基礎設施的合同義務的處理等。一是政府償付資產的處理根據解釋第2號規定,在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業務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二是收入及費用的確定:項目公司在提供運營、維護服務取得收入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確認運營、維護的收入和相關費用。同時,除了確認正常的運營、維護費用外,根據特許合同形成的特許權的不同屬性,分別作如下攤銷: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將無形資產在特許期內按直線法攤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金融資產按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三是修繕基礎設施的合同義務的處理如果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有以下義務:改良基礎設施達到特殊服務目的要求;在服務特許權結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礎設施一定的使用狀態。為完成上述義務,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即當止述義務成為項目公司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計量,項目公司應將上述義務的支出確認為預計負債。
第四,項目移交的會計處理。由于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的設施分期攤銷且無余額,因而只要進行實物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