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背景
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計提企業職工福利費,是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實行的與工資制度并行的一項重要分配制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制度逐漸發生了變化。
(一)職工的養老和醫療福利被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逐步建立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障制度,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大頭,即養老和醫療費用,已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大部分企業的應付福利費逐年累積,出現了大量結余。其后果,一是職工福利費演化成為一種“預先準備”,其結余為企業調節利潤提供了一個渠道;二是計提數即納稅扣除數與實際支出數存在差異,扭曲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原來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基本移交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經營機制的轉換,很多企業開始推進社會公共服務性質的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自2006年以來,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陸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等文件,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將輔業資產、后勤服務單位的資產、與主業關聯度不大的其他資產予以分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使得企業社會職能部門的資產逐漸剝離,企業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基本移交。
(三)職工福利費管理亟待規范
職工福利費隨意性較大,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監督,造成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間收入分配差距,并有逐年擴大的趨勢。此外,由于職工福利費列支內容名目繁多、標準不一,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濫用應付福利費科目的現象司空見慣。例如有些企業將超出納稅調整限額的業務招待支出、廣告費等計入職工福利費,逃避國家稅收。為了公平、合理、合規地使用職工福利費,真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必須對職工福利費管理制度進行改革。
二、職工福利費相關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企業財務規定的變化
根據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制定的原10大行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職工福利費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實際發生時再進行核銷。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工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撫恤費、探親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福利部門的人員經費、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企業實行全面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新《通則》規定將原來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直接列入成本(費用)。根據2007年3月財政部印發的《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新《通則》實施后,各類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此次改革,終結了延續幾十年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
(二)企業會計規定的變化
在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以前,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財務制度相協調,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貸記“應付福利費”科目,相應地根據受益對象借記成本(費用)和相關資產成本。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不再明確規定職工福利費計提比例,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取消原來的“應付福利費”一級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二級明細科目歸集核算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照受益對象列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