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是指對期末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兩者之中較低者進行計價的方法,即當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時,存貨按照成本計價,當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時,存貨按照可變現凈值計價,同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這里的“成本”是指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計算的期末存貨實際成本。如果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則“成本”為調整后的實際成本。
一、可變現凈值的確定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后的金額,即存貨的預計未來凈現金流入量扣除相關費用。當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時,由此所形成的損失已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而應將這部分損失從資產價值中抵減,列入當期損益,否則就會出現虛夸資產的現象。在確定可變現凈值時,首先應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如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企業產品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供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銷售方提供的有關生產成本資料等。其次,應考慮存貨持有的目的,如用于出售的存貨和用于繼續加工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就不相同。另外,還要考慮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因素。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是存貨準則的關鍵所在,企業應以資產負債表日為基礎,并結合以下原則具體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一是執行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如果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大于或等于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在確定與該項銷售合同直接有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例1]2007年11月5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一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2008年1月5日甲企業按每件500元的價格向乙公司提供A產品1000件。2007年12月31日甲企業庫存A產品900件,單位生產成本400元,賬面價值360000元,2007年12月31日,A產品銷售價格為每件450元,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45000元。
由于A產品2007年12月31日庫存數量小于購銷合同約定數量,因此,期末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購銷合同約定的價格450000元(500x900)作為計量基礎,即估計售價為450000元,可變現凈值為405000元(450000-45000)。
?。?)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標的物尚未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于該標的物的原材料,其可變現凈值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例2]承例1,若2007年12月31日甲企業A產品尚未生產,即數量為零,但持有的庫存Y材料專門用于生產A產品,該批材料賬面價值為300000元,市場銷售價格280000元,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28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由于甲企業的A產品尚未生產,但持有的庫存Y材料專門用于生產A產品,并且可生產的A產品數量不大于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因此,計算該批庫存材料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500000元(500x1000)作為計量基礎,即估計售價為500000元,而不應以Y材料的市場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則可變現凈值為455000元(500000-45000)。
(3)如果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例3]仍承例1,若2007年12月31日甲企業庫存A產品1200件,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6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由于庫存A產品數量超過銷售合同的訂購數量200件(1200-1000),對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1000件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銷售合同的價格500000元(500x1000)作為計量基礎,而對于超出部分200件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一般銷售價格90000元(450x200)作為計量基礎,則全部產品的估計售價590000元(500000+90000),可變現凈值為530000元(590000-60000)。
二是沒有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的存貨,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或原材料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例1中若甲企業沒有與乙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則期末900件A產品可變現凈值應以市場價格405000元(450x900)作為計量基礎,可變現凈值為360000元(405000-45000)。例2中若Y材料不是用于生產A產品而是用于出售,則期末庫存Y材料可變現凈值應以該材料的市場價格280000元作為計量基礎,可變現凈值為252000元(280000-28000)。
二、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計量
用于銷售的存貨期末計量時,存貨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及相關稅金后的差額即為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期末存貨的可變現凈值與成本進行比較即可確定期末存貨的價值。對于用于生產而持有的存貨,如原材料、在產品、委托加工物資等,應當將其與生產的產成品的期末價值減損情況聯系起來。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則該存貨應按成本計量。如果存貨價格下降,表明產成品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則該存貨應當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例4]2007年12月31日,甲企業庫存Y材料一批,賬面價值30萬元,市場價格28萬元,假定不發生其他采購費用。用Y材料生產的A產品售價45萬元,生產成本40萬元,將Y材料加工成A產品尚需投入10萬元,估計銷售費用及相關稅金4萬元。
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45-4=41(萬元)
Y材料賬面價值為30萬元,雖高于市場價格28萬元,但由于其生產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41萬元高于成本40萬元,即用Y材料生產的A產品此時沒有發生價值減損,則Y材料期末價值仍按成本計價,其價值為30元。
[例5]承例4,假定Y材料生產的A產品售價為39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為35萬元(39-4),成本40萬元,即Y材料價格下降表明A產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因此,Y材料應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Y材料可變現凈值=A產品估計售價一將Y材料加工成A產品尚需投入的成本一估計的銷售費用及相關稅金
?。?9-10-4=25(萬元)
Y材料可變現凈值25萬元低于成本(賬面價值)30萬元,因此,Y材料的期末價值應為其可變現凈值25萬元。
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賬務處理
存貨發生跌價計提跌價準備時,企業應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有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即不應超過其歷史成本)。同時,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原則確定期末存貨的價值后,視具體情況進行有關賬務處理:如果期末存貨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則不需做賬務處理;如果期末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則必須在當期確認存貨跌價損失,計算出應提的準備,然后與“存貨跌價準備”賬戶余額比較,若應提數大于已提數,應予補提;反之,應沖銷部分已提數。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設置“資產減值損失”和“存貨跌價準備”賬戶核算。
[例6]2007年,甲企業期末Y材料有關資料如表1所示:
(1)10月末Y材料價值為44100元(90×490)(以可變現凈值計量),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數額900元(90x500-44100)c,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 9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900
(2)11月末Y材料價值為45000元(100×450)(以可變現凈值計量),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數額為5000元(100×500-45000)。與“存貨跌價準備”賬戶余額900元比較,應補提4100元(5000-900)。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 41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4100
?。?)12月末Y材料價值為45900元(90×510)(以歷史成本計量),可變現凈值為49500元(90×550),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按不超過其歷史成本的限額沖銷已提數5000元(900+4100)。
借:存貨跌價準備 5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損失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