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薄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薄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將已出租的建筑物歸入投資性房地產,稅法中的固定資產范圍大于準則中的固定資產范圍。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
?。ㄒ唬┩赓彽墓潭ㄙY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兩者基本相符,但準則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要求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成本。
?。ǘ┳孕薪ㄔ斓墓潭ㄙY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在實務中竣工結算往往發生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所以兩者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上存在差異。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入資產價值?!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對于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準則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ㄋ模┩ㄟ^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能采用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有特殊規定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相關準則規定的計量方式與稅法一致。
(五)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通常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條例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兩者在確認時間上存在差異,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含棄置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镀髽I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范圍大于稅法規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也需計提折舊。
(二)折舊年限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此外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當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存在差異的,需納稅調整。
(三)折舊方法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稅法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使用有限制條件,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與資產減值處理差異
?。ㄒ唬┕潭ㄙY產后續支出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固定資產確認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資產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準則與稅法規定相比,稅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固定資產減值處理的差異場券《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業根據準則的規定確認了減值損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例]A公司于2007年12月購入一臺管理用設備,實際取得成本為3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該公司在編制年度會計報表時,對該機器設備進行了減值測試,表明其可收回金額為2200萬元。假定A公司2009年按會計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直為25%,并且該機器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均與稅法相同。即除上述因提取減值準備而產生的納稅調整因素以外,不存在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
假定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8年。A公司2010年按照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假設A公司在2009年對該機器設備提取了減值準備以后,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對該機器設備提取的減值情況進行調整。2012年1月,該公司與購買方協商,以1850萬元的價格售出。A公司于2012年按會計準則確定的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該公司按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為簡化,2012年1月不再計提折舊。要求:做出該公司與該項固定資產購置、計提折舊及處置的有關會計處理。并同時確認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007年12月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300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00
2008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3000000
貸:累計折舊 3000000
2009年12月31日計提折舊會計處理同上。同時,按會計準則規定,2009年12月31日該設備賬面價值為2400萬元,可收回金額2200萬元,企業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人當期營業外支出,因此A~2009年末在提取減值準備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在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的情況下,2008年因為A公司對該項機器設備采取的折舊方法等與稅法一致,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2009年,因對該項機器設備計提了減值準備,導致上述機器設備的計稅基礎比賬面價值高2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花筒 5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500000
2010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2010年對該機器設備應計提折舊額為275萬元[(3000-300×2-200)÷8],其賬面價值為1925萬元。按稅法規定2010年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與該機器設備相關的折舊額為300萬元(3000÷10),其計稅基礎為2100萬元。差額為175萬元,開始轉回,轉回2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1年末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6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2500
2012年:按會計準則規定計算的因處置該項資產的損益=1850-(3000-300×2-275×2-200)=20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500000
累計折舊 115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0
借:銀行存款 18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5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000
按照稅法規定,處置該項資產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1850-(3000-300×4)=50(萬元)
A公司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200-50)=105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50×25%=262.50(萬元)
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1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37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000
借:所得稅費用 26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