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滿足高校擴招的需要,目前很多高校都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教育教學設施的投入,如利用銀行貸款進行教學樓、圖書館和校園新區的建設。但在現行《高校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業務在會計上的處理方法,因而本文就高校貸款購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利用貸款和財政撥款或專用基金購建固定資產的主要差異
1、是否需要償還。作為特定金融機構的銀行通過對社會閑散資金的匯集和管理,形成一定的資金規模,然后將其貸給高校用以購建固定資產,這是一種商業行為,注定了高校必須按期償還。財政撥款是政府依據一定的標準對高校進行的無償投入,具有非償還性;專用基金是政府或其他組織對某一特定項目進行的資金注入,日后不需要用貨幣資金進行償還。
2、是否占用高校自有資金。貸款購建固定資產是高校向銀行舉債融資的結果,由于高校對資金支付了利息,保證了在不占用高校自有資金的同時享有自主支配權,其實質是通過支付利息方式購建對資金的支配而不占有關系。根據政府預算的相關規定,高校在一定會計期間國家投入的資金量是相對固定的,財政撥款或專用基金在用途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
二、貸款購建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的主要相似點
1、需要對固定資產占用的資金進行償還。高校貸款和融資租賃都是高校和銀行或租賃公司間的一種資金融通關系,在本質上構成了高校對這些機構的負債,因而都必須按照相關合同規定進行償還。
2、不占用高校自有資金。貸款和融資租賃都是銀行或租賃公司通過收取利息或手續費的方式讓渡資金和固定資產的支配權,高校通過支付利息或手續費獲得對銀行資金或租賃公司固定資產的占用,從而達到不占用學校自有資金的融資目的。
三、上述異同對高校貸款購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的啟示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高校貸款和利用財政撥款或專用基金購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應該存在差異;貸款購建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兩者沒有本質區別。
《高校會計制度》規定,高校用各項財政撥款或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借“教育事業支出”或“科研事業支出”等支出類科目以及“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貸“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固定資產”,貸“固定基金”。《高校會計制度》也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按應付租金數借“固定資產”,貸“應付及暫存”;分期支付租金時,借“應付及暫存”,貸“銀行存款”,同時借記有關科目,貸“固定基金”。上述會計處理的主要差異在于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是否同步產生,前者使用的資金需要償還和不占用高校自有資金,因而在未完全償還債務前,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始終是不等的,只有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后,才能使高校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在會計處理上同步。
四、高校貸款購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由于高校貸款購建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在影響會計處理的關鍵因素方面是一致的,因而決定其兩者的會計處理也大同小異。筆者認為高校貸款購建固定資產的主要會計分錄如下:
1、完成固定資產并驗收移交時
借:固定資產
貸:應付及暫存
2、分期支付銀行貸款本息時
借:應付及暫存
貸:銀行存款
與此同時
借:有關科目
貸:固定基金
作者:任元明 文章來源:西南大學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