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等教育捐贈所得稅稅收立法現狀
高等教育捐贈的基本依據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4條:“公司和其他企業及個人依照該法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個原則性規定表明:企業和個人進行公益捐贈行為依法能享受所得稅優惠,但是該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稅收優惠的具體條件和程序。若要該規定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還要依賴于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從立法沿革的角度考察,主要體現為以下內容:
(一)企業向高等教育捐贈稅收立法
企業向高等教育捐贈的稅收立法,根據稅收優惠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2004年以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高等教育捐贈所得稅稅收優惠額度,一般企業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金融、保險企業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第二階段是從2004年到2007年。根據《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1條第8項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可見該規定對教育捐贈給予了極大的稅收優惠,實行稅前全額扣除政策。但有資格享受全額扣除待遇的社會團體,需要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確,企業向列舉名單以外的社會團體捐贈不能稅前全額扣除。在2007年,稅務總局等部門又將“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界定,放寬為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及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第三階段是2008年以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高等教育捐贈的稅收優惠標準,在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后應適用這個新規定,原來《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確立的全額免除的稅收優惠標準就要廢止了,因為《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遠高于類似行政規章層次的通知規定。
(二)個人向高等教育捐贈稅收立法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個人通過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或國家機關進行高等教育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根據2004年《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關于“個人進行高等教育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規定,可見個人向高等教育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從應稅所得額30%以內扣除到稅前全額扣除的擴張過程。
二、高等教育捐贈所得稅稅收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捐贈方享受稅收優惠的公益機構范圍的受限定性。只有向特許的公益機構捐贈才能得到稅收優惠待遇
在實踐中,國家稅務總局等不斷地通過《通知》形式增加非營利性機構的數量。面對種類繁多的規定,有意捐贈的單位或個人較難弄清楚向哪個機構的捐贈允許稅前扣除,究竟是全額扣除還是按一定比例扣除等問題。2007年的《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存在的問題是。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仍然有較高層次的限制,必須是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才能免稅,在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則不能免稅,仍然是一種擴大化的“特許機構捐贈抵扣制”,還是以前管理思維的延續。這種制度設計偏重于保障國家稅收安全。但是它有以下缺陷:一是有歧視部分公益社團之嫌;二是對大部分處于基層的公益團體進行捐贈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而恰恰這些公益團體更多地面向我國最需要捐贈扶持的社會階層和人群,這樣對我國捐贈等慈善事業并無太多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是稅收優惠政策難以達到預設的減稅激勵機制的應有效用
我國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的主要是所得稅稅種的減免,但并不是針對我國稅制結構中最有影響力的稅種——流轉稅進行優惠,這與其他國家普遍通過對最主要的稅種進行減稅的規定相悖,因而我國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難以達到預設的減稅激勵機制的應有效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構成有很大不同,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十五”期間,國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累計占稅收收入總額的55.1%,是稅收收入的主體,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23.2%。近年來,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保持不斷增長,2005年才提高到了24.6%。而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中,所得稅是稅收主要來源。據統計,個人所得稅在高收入國家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一般在40%以上,再加上企業所得稅的份額,所得稅在其稅制結構中占有主要地位。可見,外國捐贈減免所得稅是從最大宗稅種中給予稅收優惠,但中國捐贈減免所得稅則只是從小宗稅種中給予稅收減免。因此,我國在捐贈稅收優惠的制度設計上,應考慮我國的稅收現實構成因素,應針對最有影響力的稅種進行稅收優惠。
(三)相關稅收制度不健全,缺乏“倒遢”效應的機制,導致富裕階層捐贈動力不大
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產生很大的影響。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至今沒有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用這類稅種對資產轉移進行限制,從而推進捐贈的“倒逼”效應機制尚未建立起來,財產繼承的稅收成本很低,導致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大多沒有捐贈財產的動力。從其他國家經驗來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對推動社會捐贈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需要在稅法的配套規則中予以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涉及高等教育捐贈稅收方面的技術性問題
1、捐贈形式限定為貨幣捐贈,在實物捐贈和無形資產捐贈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操作比較困難。企業等社會力量捐贈生產設備等實物的,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就涉及價值換算的問題,但目前稅法尚未明確計價方法和計價程序,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如實物捐贈需要通過專業機構來評估實際價值,由于沒有相關規定很難操作。
2、企業或個人直接對受贈人進行的捐贈不在稅前扣除之列。但在事實上,捐贈者卻更偏愛直接捐贈給學校或受贈個人,而現行的規定出于稅收收入安全等方面的考慮,不支持他們的捐贈偏好,因而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勵企業或個人捐贈。
3、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其捐贈行為并不能減輕多少稅負;相反。較嚴的抵扣限制導致大量的捐贈得不到抵扣,而繁瑣的抵扣程序加重了稅收遵從成本,影響了納稅人的捐贈積極性,削弱了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應該在一定程度上放松我國捐贈的抵扣限制,同時簡化繁瑣的稅收抵扣程序,以方便捐贈人享受應得的稅收優惠。
三、高等教育捐贈所得稅稅收立法的完善
(一)發展適當規模的獨立的非政府公益機構
要大力發展獨立的非政府公益機構,推進慈善、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要完善社會捐贈高等教育籌資機制,努力爭取國內外各界的捐贈與贊助,提高學校服務社會從而吸引社會各方捐贈的能力;要建立起社會捐贈高等教育資金的有效運營管理機制和監管機制,使捐贈款項真正落到實處。
(二)繼續擴大允許捐贈方享受稅收優惠的受贈機構范圍,并應規定直接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
應該繼續擴大受贈機構的范圍,直至向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公益團體進行捐贈的也能享受稅收扣除;或者規定只要通過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公益團體接受捐贈均免征所得稅,改目前的“特許機構捐贈抵扣制”為“直接捐贈抵扣制”。另外,對未通過公益團體或國家機關而直接進行公益捐贈的個人和企業,如能夠提交證據證明確實進行了公益捐贈的,立法應規定也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稅收規定,盡快制定稅前扣除的配套規定,簡化辦理捐贈稅前扣除的程序和手續。
(三)明確非貨幣資產捐贈價值的計稅基礎,制定科學簡便的可比價格體系,以利于稅務機關確定優惠稅額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8條、第62條和第66條分別規定了捐贈的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的計算方法,都是以這些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這些規定雖然為捐贈的非貨幣資產價值確定提供了明確的基礎,但還沒有明確公允價值的計價方法、計價程序,以及由哪些機構來評估捐贈的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這些仍存在的問題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另外,企業捐贈實物資產的應該免征增值稅。因為目前我國企業捐贈實物資產還需要交增值稅,要等到繳納所得稅時才有稅前的抵扣優惠,這不利于鼓勵企業物資捐贈。由于企業捐贈給公益組織的產品沒有進入市場,而是直接轉移到了需要產品的弱勢消費群體,生產企業并未獲得增值收入,因此建議捐贈物資按照其成本價、憑公益機構的捐贈收據計入企業成本而免征增值稅。
(四)企業捐款應允許進入企業成本抵減增值稅
鑒于我國主體稅種是流轉稅,一些企業可能在不盈利或盈利較少的情況下也有捐贈行為,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在流轉稅中給予稅收優惠。如韓國稅法規定,非個人的公司、組織或者機構對政府、國防建設和救災的捐贈,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作為虧損予以減免;對非營利公益學校的捐贈,當其作為設備、教育或研究基金時,可計入費用予以減免,但減免額不超過納稅年度將轉賬損失扣除之后的總收入額。比利時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等機構向具有公益法人資格的公益團體捐贈,可以作為非應稅項目扣除,捐贈的扣除額既不能超過2 000萬比利時法郎,也不能超過應稅所得的5%。因此,我國應該借鑒這些比較好的經驗,對于虧損企業或沒有多少盈利的企業捐贈,可將企業捐贈資金作為企業費用計入成本,在企業繳納增值稅時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這樣就可激勵更多的企業參與慈善事業。
(五)需要完善稅制體系,通過開征遺產稅等具有“倒逼”效應的稅種來推動公益捐贈事業的發展
從國際經驗看,最能促進捐贈行為的稅制是遺產稅、贈與稅。如美國的遺產稅法采用統一的累進稅制,遺產數額越大稅率越高;遺產稅征收范圍包括房產、汽車、銀行存款、收藏品和企業等有價值的財產,而給慈善機構捐款則不在課征遺產稅的范圍之內。因此,由于遺產稅等稅種的“倒逼”機制存在,個人在捐贈免稅和遺產征稅的相機抉擇中,將增強個人捐贈財產的傾向,否則將被國家通過稅收拿走相當部分的財產,因此稅收政策的調控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公益捐贈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