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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總分機構預繳稅款管理制度的探討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在納稅人的界定上存在較大差異。原條例采用按獨立經濟核算標準來判定,也就是只要同時滿足“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三個條件,便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就將總機構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分別納稅。而新稅法采取以法人作為判定納稅人的標準,對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采取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這是所得稅制度發展的方向,符合國際慣例,也是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但在執行新稅法預繳稅款的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需要探討并加以解決的問題。
一、現行總分機構預繳稅款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各分支機構均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稅款,在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很可能會造成分支機構所在地減少一塊財政收入,即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源被合法地轉移到了總機構所在地,影響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財政利益。為有效解決這個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于需就地預繳稅款的分支機構,其分配的比例按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各分支機構三個因素總和的比例進行計算。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各省、區、直轄市的財政廳、稅務局依據上述規定又進一步明確了本省、區、直轄市跨區(縣)經營總機構、分機構所在地政府分享比例。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分支機構所在地財政利益受損的矛盾。
二、現行總分機構預繳稅款管理制度的不足
為了解決好總機構匯總納稅,以及總分機構之間采用通過加大分支機構的費用支出,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關聯交易的銷售價格等方式,達到將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源轉移到總機構所在地的現象,出臺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但是,由于預繳稅款計算方法設計的還不夠科學合理,采用的是以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等與經營效益無直接關系的三項指標及權重比例來劃分各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很明顯,可能會造成將盈利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源通過合法的途徑轉移到其他分支機構或總機構。另外,當前我國稅源監控措施還不夠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也還不能夠完全與之相適應,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三個突出的制約因素:一是,稅務機構利用網絡信息監控稅源的程度還不高,納稅人匯總納稅數據資料傳遞的真實性、預繳稅款劃分的合理性,稅務機關都無法適時動態準確掌握,無形之中增加了稅源監控的難度;二是,從我國稅收征管權限劃分以及管理的現狀來看,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很可能會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域的多家國、地稅機關,全國不同行政區域的國、地稅之間還沒有能夠實現網絡連接,既是地稅系統自身的網絡能夠實現有效連接的也十分有限,稅務系統內部協作監管稅源的有效機制在近幾年還不可能順利實現;三是,我國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分灶吃飯,不同行政區域財政利益劃分的十分清晰,目前還不夠規范透明的總機構確定的預繳稅款比例,匯總清算的過程,財政分配的情況等都還不能滿足現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的需要。
三、進一步完善總分機構預繳稅款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配套措施已經實施,從實施的效果來看,仍然存在不少的實際問題,影響到了預繳稅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僅從塔城地區轄區內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來看,就有相當部分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及時合理地劃分預繳稅款的比例。筆者從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款預繳管理辦法的角度考慮,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規避這些問題。
(一)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總原則下,改變現行按“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及依其權重比例劃分預繳稅款的做法。采取按“獨立經濟核算”標準來判定分支機構是否具備預繳稅款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只要是盈利的,以其實現的盈利額直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50%的比例預繳稅款;不贏利的分支機構將不再預繳稅款;總機構平時也不劃分預繳稅款比例,待年終匯總清算,多退少補,財政調庫。
(二)依法核定征收稅款的納稅人不實行匯總納稅制度。在稅收征管的現實中確有這樣一種情況,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實行了核定征收稅款,但國稅函[2008]747號卻規定,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涉及到跨區利益,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計算經營成果,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這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無法完全實現的,納稅人財務核算的情況受行業特點、管理水平、企業規模等多種因素影響,少數納稅人財務核算不健全是無法回避的現實。稅務機關應建立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對確屬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或分支機構可以不實行匯總納稅。
(三)建立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合作管理的工作機制。匯總納稅的納稅人總分機構多數是跨省、跨地區、跨縣(市)而設立的,僅依靠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各分支機構進行稅源監管,難度很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核心是解決了總機構如何在跨地區間劃分預繳稅款,沒有解決總分機構之間如何協作加強納稅人的稅源監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職權,形成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合作監管的工作機制。
(四)明確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預征稅款的權限。從目前新稅法執行的情況看,確實存在總機構不及時和不真實向分支機構提供企業所得稅分配表的情況,導致了分支機構無法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經核實認為收到的分配比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先按分配的稅額預繳,并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但對沒有按時收到分配比例或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疑義未及時答復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分支機構按當期盈利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或上年同期應納所得稅)的50%預繳。
思考問題的角度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法各異。對于各分支機構如何才能按照現行稅法預繳稅款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地劃分預繳稅款,確保預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在具體操作中,還會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值得我們探討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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