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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高校教師工資套改和教師收入水平的不斷提升,國家稅務局明確提出將高等學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聽到老師對于個人所得稅的議論和關于扣稅過多的抱怨。那么,如何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科學籌劃,合理節稅,尋求稅負最小化,提高實際可支配收入,已經逐漸成為廣大高校教師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目前高校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1.對納稅籌劃認識不足。提起納稅籌劃,一般人會單純認為就是少交稅,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現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可以進行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也即納稅人通過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上述納稅籌劃定義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策略。
  2.對高校納稅籌劃部門的誤解。許多教職工對高校納稅籌劃工作有個誤解,認為工資獎金由財務部門發放,所以納稅籌劃應由財務部門來承擔,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納稅籌劃的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高校的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由人事部門決定,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協助完成分配工作,財務部門只是按照既定標準完成發放任務。做為執行部門的財務部門,由于不能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及收入分配標準,所以不可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
  3.自然支付模式可能引起各月應稅收入不均衡,造成個人稅負的增加。高校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按其自然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資),二是按階段期支付(如科研獎金、課酬、半年一次的班主任津貼、生計獎、綜治獎等),三是年終一次性支付(如年終獎金等)。稅法以月實得報酬為應稅收入,這樣,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可能造成各月應稅收入的不均衡和適用稅率不一致,造成個人稅負的增加。例如,張老師本年度月薪3000元,每學期末都可取得各項補貼、獎金55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每月工資納稅75·[(3000-2000)×10%-25]元;每學期獎金計稅850{[(3000+5500-2000)×20%-375]-75}元,全年所得稅共計2600(900+1700)元?,F如做籌劃,將其年內收入先匯總再平均到12個月中支付,則每月納稅175元,年納稅額為2100元,那么通過此項籌劃共節稅500(2600-2100)元。
  4.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存在與其作為稅收優惠初衷相背的禁區。按國稅法[2005]9號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是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的。年終獎金只能減去一次速算扣除額,年終獎金的速算扣除額未同步乘以12,由此可能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的現象。例如:某高校劉老師年終獎金為6000元,王老師年終獎金6001元,根據稅法計算劉老師年終獎應交個人所得稅=6000×5%=300元,稅后收入6000-300=5700元;王老師年終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稅后收入=6001-575.1=5425.9元。王老師年終獎比劉老師高1元,但稅后收入卻比劉老師少了274.1元。這一現象是由于政策的不合理造成的,由于少計11個月的速算扣除額導致了稅額的上升。這樣形成了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稱“不合理空間”。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思路
  
  1.正確認識納稅籌劃工作。納稅籌劃意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風險的一種經濟行為。納稅籌劃不是偷稅、漏稅,是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籌劃的過程,需要前后兼顧、在動態發展中把握納稅籌劃重點。高校職能部門要以解決問題的姿態,真正讓廣大教職工得到實惠。同時,加強稅收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使廣大教職工了解稅法相關知識,正確看待稅收征繳工作。
 2.納稅籌劃需要高校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高校納稅籌劃主體是在高校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作為事業單位的高校人事部門決定該年度收入分配總額以其標準,并且制定相關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級學院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教代會通過的分配方案,在二級單位或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進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財務部門在收入分配過程中負責籌集資金、對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分配金額進行核對、歸集、匯總,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到教職工賬戶。所以,如果高校進行個人納稅籌劃,其主要職能部門應為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財務部門可以利用其財務及稅收知識,為納稅籌劃提供政策法規及專業知識建議。
  人事部門應熟悉相關政策,在考慮常規性調薪、獎酬金、全年一次性獎等諸多變動因素的基礎上,盡可能精確地提供每一教職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預計數;相關職能部門(如教務處、科研處等)及二級學院在強化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在新的年度到來前將可實現的各項獎金及補貼預計數提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以下年度工薪預計數、各項獎金、補貼及其他來源的收入計算每一教職工的年薪,統籌規劃教職工年收入,實現年收入均衡支付,避開一次性年終獎“雷池”。計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終獎支付額。
  3.通過降低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以及降低稅率合理節稅。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稅收入-費用扣除數)×稅率。根據計算公式和稅法政策,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稅務籌劃,首先應從應稅收入也即稅基入手,通過減少名義工資降低稅基,其次是盡可能用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然后采用均衡分攤法降低適用稅率,最后利用稅法政策差異合理節稅。同時,要盡可能地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選擇最佳的稅務籌劃方式,為納稅人爭取最大的稅后收入。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探析
  
  1.部分工資、獎金福利化以降低稅基。稅基是計稅的基礎,稅基的減少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獎金收入超過16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工資、獎金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將減少教師的個人支出,同時減少教師的計稅收入,從而降低其個人所得稅稅負。高校通??梢圆捎靡韵聨追N方式降低計稅工資、獎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1)提供醫療、教育、生活、休閑等服務設施;(2)提供交通工具,如上下班交通車,員工外出用車由高校進行成本核算后通過減少工資薪金所得收取,取消以貨幣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3)高校為教師提供就餐服務。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可以免稅(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在其內);(4)為教師報銷一定金額的圖書資料、學習培訓費用、探親旅途往返費用等;(5)為教師購買部分辦公用品及設施,譬如電腦、打印機等。
  
  2.用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修正后的稅法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稅;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獨生子女津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補貼、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粵地稅發[1998]197號規定按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發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高校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范圍內盡量提高工資中免稅部分的比重,減少計稅工資額。
  3.采用均衡分攤法降低適用稅率。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了稅額,稅率低,應納稅額就少。所謂均衡分攤法,就是將教師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課時費、獎金等,均衡地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以求達到減輕教師稅負之目的。
  將教師全年預期收入按照12個月平均分攤發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過高而多繳稅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較低,無法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缺陷。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學校財務及人事等部門要相互配合與支持,學校也可制定有關方案,如按月統計考核發放、或者采取先預支,學期末統算等方法發放課時費及獎金。
  在科研獎勵發放時,如果由主持課題的項目帶頭人全部領回再分給參與項目的各位教師,容易突破稅率的臨界點而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建議采用分拆應納稅所得額,把一個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分成多個納稅人的應稅所得,將獎金按確定比例直接發放給參與項目的每位教師。  4.利用稅法政策差異合理節稅。要利用月薪收入與年終獎稅收政策的差異合理籌劃節稅。一般情況下,月薪收入適用稅率高于年終獎勵適用稅率,在不使年終獎金提升一級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月薪收入,部分收入留待與年終獎勵一并發放。若月薪收入低于年終獎適用稅率,則可考慮部分年終獎分月發放為宜。
  同時,年終獎金的發放應避開所謂的禁區。三個常見的無效空間分別是:(24000,25295)、(60000,63438)和(240000,254667)。因此,在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時,要盡量避開這些區間。除此之外,由于年終獎勵稅收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在實際工作中,要盡量避免由于計算錯誤而導致年終獎金次月補發的現象,因為補發的年終獎勵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高稅率,會造成稅負的增加。工資薪金與年終獎勵統籌發放的前提是對全年收入應有較為全面準確的估算。
  
  四、結束語
  
  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化和教師維護自身利益意識的提升,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以及合理避稅問題已經顯得日益重要而迫切。高校管理者應站在教師的角度,加強稅務籌劃意識,掌握制定和靈活運用各種籌劃方案,用足、用全個人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盡可能地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選擇最佳的稅務籌劃方式,為納稅人爭取最大的稅后收入。
  
  參考文獻:
  1.朱路平.淺議高校教師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8(12)
  2.蘇強.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2)
  3.張明華.淺析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中國管理信息化, 2006(7)
  (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財務處 廣東湛江 524088)(責編: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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