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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環境對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完善的影響

摘 要:信息技術的發展,推動了會計信息化的變革,同時對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建設提出了嚴重的挑戰。要建立健全的會計規范體系,以確保會計信息系統在網絡環境下安全有效的運作,確保相關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對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本文從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會計方面的規定、條例兩個層次角度來探討信息技術環境下對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完善的影響。
關鍵詞:信息技術;會計規范體系;網絡會計信息披露;網絡會計制度.

信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運用,推動了會計信息化的變革,對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都帶來了一定的沖擊,這無疑為我國的會計規范體系建設提出了嚴重的挑戰,要求各國在會計方法選擇、財務信息披露、會計職業規范等方面遵循統一的會計準則和國際慣例。在會計信息系統發展的同時,要建立健全的會計規范體系,確保相關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對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
會計規范,是指協調、統一會計處理過程中對不同處理方法作出合理選擇的假設、原則、制度等總和。會計規范體系就是由各項會計規范所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且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從系統論角度來看,它是具有結構性、功能性和開放性的完整體系。在我國,會計規范體系總體上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主要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各級行政機構制定、頒布和實施各項有關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等;第二層次,主要是國務院委托財政部制度頒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會計方面的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以及會計道德標準;第三層次,主要是企業內部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的有關會計財務的制度、規定。國家規定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訂和國際其它公認的會計國際慣例。下文從個前兩個層次角度探討信息技術環境下對我國會計規范體系完善的影響。
一、對會計相關法律的影響
法律處于規范體系的最高層面,它的強制性和規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網絡環境下的經濟活動有其復雜性,對法律的適用問題,應該做出專門規定或立法解釋以指導實踐。因此,法律層面的完善主要有三方面:
1、修訂《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增加對網絡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法律條款
在這些法律中應明確界定披露的對象、內容和法律責任,統一不同法律之間的口徑。從披露的對象上看,應改變以往的籠統概括,具體化為相關利益者——投資人、債權人、監管機構等;從披露的內容上看,應在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基礎上,提供專門的會計信息;從違規披露的罰則來看,應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增強網絡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特別是對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遺漏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應有明確的量化規定,減少模糊性條款。此外,對《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等法律間的不一致之處應當協調統一,相關部門應給予全面的支持和配合。
2、完善《電子商務法》以及《合同法》中的電子合同立法方面。 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貿法會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我國可以參照該法制定本國的《電子商務法》,特別是在電子合同立法方面。2005年10月26日,為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實施《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該文件的出臺無疑又使得更多的人從法規角度關注這些問題。此外,我國政府已經于2005年4月1日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它們將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一同構建起規范和保障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的基本法律體系框架。規范網上交易的購銷、支付及核算行為的電子商務是網絡環境下建立在電子信息技術平臺上的數字化商業活動,現有的商法對此往往無以應付。因此,有必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子商務市場的準入制度、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制度、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和密鑰管理制度等。
我國《合同法》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1條、第16條、第26條、第33條、以及第34條之中。《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間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但是對電子簽章的效力是否可以與一般簽字蓋章等同的問題,在中國合同法中尚未有規定,所以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確認。
盡管我國《合同法》關于電子合同短短200多字的規則填補了我國電子合同立法的空白,但是如果和《示范法》、《電子簽名示范法》以及2002年《公約草案》等國際立法相比,則顯得單薄和簡略。對照《公約草案》確立的電子合同立法框架,我國《合同法》缺少許多對電子合同相關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如電子簽名、認證制度、電子證據規則、電子代理預先審事機會、電子自助、電子錯誤、系統使用合同等。
3、證監會適時頒布法規、發布通知和公告作為有力的補充,填補法律和準則的空白。
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及時發布規范性質的通知或公告,指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我國證監會為網上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初建工作做了大量努力。從1999年末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12月18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1修訂稿)》均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網上披露作出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從2002年5月開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標準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批通過,該標準最終確定采用XBRL的技術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規范》嚴格依據國際最新的XBRL2.1規范和FRTA(Financial Reporting Taxonomies Architecture即財務報告分類信息框架)的相關規定編寫,規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基于XBRL的電子文件的通用要求和基本原則。這些法規作為法律和準則的有力補充,與《公司法》、《證券法》、《電子商務法》、《會計法》一起構成了我國網絡環境下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最高層面。
二、相關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會計方面的規定、條例的制定或修訂的影響
1、制定網絡會計制度
會計網絡化是會計電算化的發展趨勢,財政部已為此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但從現實情況看,還沒有做出網絡會計制度方面的規范。
我們認為網絡會計制度的理論將在以下方面進行討論:
(1) 網絡會計制度的對象。網絡會計制度的對象可以界定為網絡會計核算的規則,包括網絡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行為規則。
(2)網絡會計制度的要素。會計制度要素是構成會計制度的必要因素,要素包括會計確認規則、會計計量規則、會計科目規則、會計憑證規則、會計帳簿規則、會計報告規則、會計檔案規則等。在網絡會計中,一方面由于會計處理的自動化,將取消記帳憑證和會計帳簿;另一方面由于會計處理的無紙化,使得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的表現形式變成電子化,有關規則也將隨之改變。
(3)網絡會計制度的目標。有關網絡會計目標的討論的主流觀點是以決策有用論代替受托責任論。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發展和提升,會計信息的有用性顯得更加突出,網絡環境下會計主體涉及的邊界可能變得模糊,因而會計的基本目標首先是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決策有用,其次是對外信息披露的實時性和充分性,這也是規范實現會計目標的規則。
(4)網絡會計制度的功能。會計制度具有規范會計行為、分析會計行為、提供共同信息、節約交易費用等一般功能。網絡會計制度除了具有這些功能外,還具有整合信息資源的功能。
2、制定或修訂有關會計信息化方面的規范、條例
我國會計信息化雖然經過近20年的發展,在會計軟件的功能規范、會計軟件產業的形成、會計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己經建立了相當的基礎,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1996年6月發布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及其附件《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這些文件是財政部對會計核算軟件管理和功能的具體規定。1996年6月17日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在遵循《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要求的基礎上,對會計基礎工作內容的具體規定,因此它是指導會計軟件開發、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范。
但是近年來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會計信息系統的不斷發展,這些制度規范已經成為計算機在會計工作中應用的障礙,已無法規范當前網絡環境下的會計信息系統。例如,現有的會計核算軟件已向管理軟件延伸,由于管理軟件與會計核算軟件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提供的功能不同,管理軟件更多的包含了供應、庫存、生產、銷售等二級核算的內容。對此《功能規范》在應用范圍上就必然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再比如,《功能規范》中手工管理的痕跡仍然比較重,阻礙了企業管理信息化的發展。主要體現在:第十三條“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提供輸入記帳憑證的功能……”,這里顯然沒有考慮目前財務業務一體化的管理軟件以及ERP等軟件其記帳憑證通常根據輸入的原始憑證自動生成。會計軟件要發展必須解決“信息孤島”的問題,而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是數據源的統一,即數據輸入要從原始憑證開始,以保證各個子系統對數據引用的一致性和數據資源調用的共享性,這是符合計算機信息處理規律的。此外,《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中對于會計帳簿的打印還值得探討。《工作規范》對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單位,要求必須將計算機內會計數據打印輸出并保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要求每天登記并打印。”實際工作中,每日打印日記帳是否有必要?從內部控制角度看,電算化環境下,由于數據源的惟一性(均來自憑證),各類帳的帳帳相符已成必然,其控制也就受到局限。但從帳——實控制的角度看,現金日記帳的按日打印還是十分由必要的,特別實對現金收支量較大的單位。然而,對于銀行存款日記帳,因有銀行印鑒和銀行對帳單等控制手段,一般很難接觸到現金,所以每日打印銀行存款日記帳意義不大。當然,無論每月打印一次日記帳還是必須的。對于明細帳的打印方式《工作規范》有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目前的會計軟件均有輔助核算員工、部門、客戶、項目等管理會計信息能力,如果所有這些反映管理會計的信息的內容設置在會計科目代碼(帳戶)中,必然會造成明細帳打印工作量的急劇增加,要全部打印輸出也不現實。
因此,我們提議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符合計算機會計業務處理的《會計信息化基礎工作規范》,在制定這一規范時應考慮目前財務業務一體化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及ERP軟件系統的應用特點和企業實際工作的需要,并可適應在較長時期內企業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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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1996年6月10日.財政部頒布。
[5]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 .1996 .財政部頒布。
[6]http://www.cinic.org.cn/HTML/2005/1580/20052040353.html
[7]http://it.sohu.com/20051221/n241061417.shtml
[8]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1.asp?id=5015





作者:王海紅 文章來源:杭州萬向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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