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涉外稅收上實行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對資源配置、民族經濟發展、地區間差異等方面都產生了一些影響,要適應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需對企業所得稅稅制進行完善,形成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制度。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弊端 完善
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在涉外稅收上規定了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內資企業相比,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在所得稅上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
一、超國民待遇稅收優惠政策的表現
1、限定地區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政策。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設在沿海開放區,沿海、沿江、邊境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旅游度假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而內資企業多按33%的稅率征收。
2、限定產業、項目減低稅率征稅的政策。如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地區,外商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設在經濟開放區,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3、限定行業、項目給予定期的優惠政策。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方投入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一年免稅,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免稅,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外商興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外商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對外商在農林牧業、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其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預提所得稅。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免征所得稅。
6、鼓勵外商在中國擴大資本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進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政府還決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項目,重新實行對項目進口機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二、涉外稅收超國民待遇存在的弊端
我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改革開放,引進外資和技術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外稅收的超國民待遇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
1、影響市場機制在配置經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過程中,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畢竟是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誘導投資、矯正市場失靈的輔助手段,過度使用必然會阻礙世界多邊貿易和投資規則的運行。同時,現行行業性傾斜尚不能與國家產業政策吻合。目前行業性優惠主要圍繞“生產性”企業,但在定義“生產性”時,稅收法規無法做到逐一列舉,只能對主要行業加以籠統歸類。以國家產業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屬于“生產性”的并非國家鼓勵的,而一些傳統意義上屬“非生產性”的卻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這樣必然引發外資企業投資結構的不合理,影響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2、不利于發展民族經濟。隨著我國加入WTO后相關協議的生效,一些過去用于保護民族經濟的“壁壘”被逐漸消除,國家對國內產業以及內資企業的保護日益減弱,本來基礎就相對薄弱的民族經濟將面臨更大的競爭,如果再讓外資企業享有超國民待遇,民族經濟無異于雪上加霜,不利于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發展和壯大我國的民族經濟。
3、客觀上加劇了地區間發展的差距。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多層次區域性差異,并多傾向于東南沿海地區,造成大量的資金和技術流向這些地區,不利于引導外資參與邊遠、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這些地區投資環境的改善和經濟的發展,使本來就存在的東西部差距進一步擴大,影響西部大開發世紀工程的進展,同時引發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擅自制訂稅收優惠,給國家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4、繁多的優惠政策帶來執行上的困難,降低了法規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給一些人以可乘之機,增加腐敗產生的機會。
三、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完善
涉外稅制自建立以來,一直區別于內稅而自成體系,這套稅制與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基本適應的。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涉外稅收單獨立法,稅收政策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狀況已經難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使稅制走向統一是必然趨勢。
1、完善的目的。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取消外資企業稅收上的超國民待遇,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為中外企業創造一個基本平等的競爭條件,使內外資企業在開放、公平的稅收環境下平等競爭,培養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和創造力,以適應未來在開放市場條件下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的需要。
2、完善的原則。首先,要以國民待遇為主,有條件的優惠為輔。在消除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實行國民待遇的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保留必要的鼓勵投資措施。其次,要穩步推進。由于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是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經人大立法確定的,新法規的制定也需要細致研究一系列理論和技術問題,并且必須通過有關法律程序,因此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企業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前后連貫,注意政策,穩步推進,確保稅制平穩過渡,改革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實施到位的做法”。
3、完善的目標。其一,以產業導向型優惠取代地區型稅收優惠,實現從地區優惠為主向以產業優惠為主的轉化,取消地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利于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區性的優惠,而對國家需要優先發展的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重視不夠,稅收優惠的產業引導力不強。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在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不分產業性質都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而實際上特區的不少企業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務企業,真正屬于高新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的比較少。專家認為,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轉移到以產業發展導向為主上來。根據國務院對我國中長期產業發展序列和目標的規劃,可以將我國各產業分為三塊:先驅產業、中性產業和限制性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先驅產業,而對限制性產業,即使是外資企業也不應再給予優惠政策。區域發展導向也應逐步從目前的沿海地區轉向中西部地區。其二,從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稅收政策轉向國民待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統一稅法,公平稅負。其三,稅收優惠形式上,從單一的低稅率與定期減免稅形式向多樣化的優惠形式轉化,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形式。
作者:許華榮 文章來源:云南楚雄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