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字:財務報表;權衡;會計收益
摘 要: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關于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的體系。但是現在的上市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對財務報告注入了強烈的主觀因素。通過受托責任觀、決策有用觀、上市公司籌集資本、政府監管、注冊會計師審計等五個角度剖析了財務報表的本質,認為財務報表是反映真實經濟狀況和相關主體回避法律責任相權衡的產物。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體系發展到今天,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即財務報告和其他信息。這兩部分是包括了所有對投資者、信貸和類似決策有用的信息的。其中財務報告又分為財務報表、報表附注、補充信息及以其他手段的財務報告這幾部分。財務報表表內的表述是確認,財務報表以外包括附注、其他財務報告的表述是披露。財務報表和附注必須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其他財務報告不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但是需經過專家審閱;其它報告只要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披露準則就可以。
財務報表包括了財務狀況表、盈利與全面收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回顧財務報告發展歷程,特別是資本市場財務報告的變遷。我們可以發現,上述這三張財務報表的變化很小,而財務報表外的各種補充、解釋越來越多。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經濟活動的不斷創新,社會經濟環境也發生了深刻變化。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出現的瓊民源、銀廣廈事件的發生,以及在法制健全,證券市場比較發達的美國也爆出了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樂公司等公司篡改賬目、虛報利潤的丑聞。財務報告體系受到來自會計界和使用者以及政府管制部門等多方面的指責。與其說財務報告全面反映了公司的財務信息,還不如說它是報告主體經濟現實與相關主體回避法律責任之間不斷權衡的產物,是各方矛盾調和的結果。很多情況下,它并沒有客觀地反映報告主體的經濟實質,而只是主體從自己的利益出發而編制的報表。以下從五個角度來看財務報告的本質。
一、從受托責任角度看財務報表
管理者要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應該以信息的客觀性為主,但是目前的情況并非如此。在現代企業中,經營者和所有者是一種契約關系,經營者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觀察的,但努力程度卻是可以推測衡量的。現實中,往往是通過選擇業績標準作為經營者努力程度進行衡量的標準,并以此來確定經營者的報酬。企業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報酬,故意把在以后年度才能確定的收入拿到當前來確定,或者相反。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以及公司經營風險的存在,管理者很可能采用把報告收益由未來期間提前至本期確認。但是如果會計收益已經超過公司提前制定的上限或沒有希望達到下限,管理者則可能采用使收益推遲確認的會計處理程序。在現實中,經營者很可能用應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來調節利潤。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帳款以外的其他款項,正常情況下其期末余額不能太大。但是許多企業的這兩個項目數額太大,甚至超過了應收、應付賬款。還有就是為了虛增利潤,有些國有企業在股份制改組、租賃或抵押時往往通過資產評估,將壞賬、滯銷和毀損存貨、長期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潛虧確認為評估減值,沖減“資本公積”。
企業的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著企業的會計系統和會計政策。會計政策的選擇為企業如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創造了條件,但同時業給管理當局粉飾會計報表提供了機會。比如,他們在選擇計價模式上很可能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選擇公允價值計價基礎而放棄歷史成本計價基礎,雖然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凈收益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凈收益相比有其優勢。投資者樂于獲得相關可靠的財務報表信息,以助于他們估計預期價值和投資風險,然而經理人員可能不希望披露投資者想知道的信息,他們很可能省略資產負債表上的某些負債,因為這樣可以使其和借款人之間簽訂合同更容易,更容易籌集到資本。同樣,他們也傾向于不披露正在使用的會計政策,因為這樣可以在必要時改變會計政策來“操縱”報告凈利潤留有余地,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報酬。由此看來,財務報告并不是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真實地反映受托者的客觀經營成果,而是被強加入了一些主觀思想。
從受托責任看,財務報告是經營者反映他們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相權衡的產物。
當然,有時候企業所在整個行業的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如利率、匯率的變化;或者是企業面臨管理者所不能控制的其他突發事件的發生。這樣的環境下,雖然經營者付出了很多努力,但企業最后利潤還是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的報酬要從其他方面進行確定,在這里就不討論了。
二、從決策有用觀角度來考察
財務報告要向資本市場的普通投資者,特別是那些處于信息弱勢地位的投資者提供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為公司的大股東,特別是我國上市公司多數是國有企業經過股份制改組而形成,最大的投資者是國資委。他們獲取企業會計信息的渠道多,甚至能獲取不公開發布的內部消息,因此他們并不完全依賴于公開發布的財務報表。在中國這樣一個普通股本比例小,股權高度分散的資本市場上,財務報告擔負著向普通公眾投資者報告信息的使命。基于這一觀念,1987年FASB發布第95財務會計準則(FAS 95)-----現金流量表,并于1988年7月15日后開始實施。財務報告增加了現金流量表,目的是要提供與一定期間企業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相關的信息,幫助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股利分配、風險、投資需求,以及凈利潤與營業活動現金流量差異產生的原因,投資活動和財務活動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進行評價,并且在計算現在價值時只要使用適當的折現率就可以避免物價變動的影響,以便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由于資本市場普通投資者非常分散,并且他們對報表信息的理解程度又不一樣,其決策模式有差異懸殊,他們對會計信息需求的個性化必然大于共性需求。根據效益成本原理,做出任何決策都要考慮獲取的收益是否能比付出的代價高。所以上市公司不可能根據每一位報表使用者的需求而編制很多的財務報表,他們也只能是編制一套能提供企業基本信息的報告,也可以說是個性化信息需求者博弈后折衷的產物,它可能反映了每個相關者的需求,但并未反映任何相關者的所有需求。
三、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籌集資本的手段之一
企業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籌集資本,而外界人士了解公司主要是通過公司的財務報告。股票無論是首次發行還是增資發行,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連續3年盈利且公司預期的利潤率必須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除達到一定的股本資金外,還必須是最近三年盈利才能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并且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也與盈利能力有關。同時,在市場經濟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出于風險考慮和自我保護的需要,一般情況是不愿意貸款給缺乏信用或虧損的企業。因此,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金融結構和其它供應商的商業信用,塑造企業優良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他們就需要提交一份報表使用者滿意的財務報告。在利益驅使下,編表者會盡可能地“粉飾”財務報表和其它財務報告。他們很可能增加資產價值、減少負債,增加收入、減少費用,將未來的收益提前確認。結果是財務報告從格式編排到實質內容都存在著可以利用的操作空間,這樣做為籌資手段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本身的目標對決策人提供有用的信息之間就產生了矛盾。但是編報者又不能太離譜,否則企業雖然這次能誘騙到資本投資者,但是一個會計期間后,甚至在更短的時間內,這些投資者就會發現公司經濟運行的真正面目,他們會迅速的抽出資金,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很可能被ST甚至破產。這對公司的打擊是巨大的,其損失也不是一般法人能承受的。因此編報者們會選擇適當的 “粉飾”,既能滿足(當然是部分滿足)籌資的需要,又要對外界人士提供指導他們決策的有用信息。因此,財務報告就成了這兩者權衡的產物。
四、財務報表是政府管理當局對上市公司監督管理的主要手段
財務報告是信息披露的主體,各國政府都將財務報告的監管作為資本市場公開信息披露監管的中心內容之一來處理,但是企業和國家的利益一致的同時也存在著矛盾。國家和企業的發展都具有迫切性,但發展目標是主觀設計的。國家總是憑借權力得到發展的物質基礎——稅收;而稅收又是企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是企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企業為了少交稅或是為了避免政府的關注,他們盡量尋找法律制度及規定之間的縫隙缺陷來處理會計資料。例如,企業管理者采取有利于減少報告收益的會計程序,如加速折舊法,降低企業的報告收益,減少政府采取不利于公司的行為和增加政府對公司進行補貼的可能性。因為政治和行政制裁往往是針對企業某一時期的巨額利潤,而無視企業在其他時期較低收益的情況。
國家希望通過法律、制度和規定來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要求企業提供真實公允完整的財務報告,但是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政府的監管甚至故意虛報或漏列必要項目來粉飾財務報告。這樣,財務報告就處于政府監管與企業規避監管的“焦點”。
五、財務報告也是注冊會計師回避法律責任的有效工具之一
財務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需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例如,會計政策的選擇、或有事項存貨計價方法,備選計量屬性以及三個基本報表都需要審計。瓦茲與齊杰瑞(Watts and Zimmerman,1983)研究結果認為:審計是為了降低成本而設立的一種工具,有效的審計能夠增加管理者所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注冊會計師為財務報告提供審計,相當于為財務報告的可靠度(真實性)提供擔保,但當事后發現審計出現問題時,或者是財務報告本身并不可靠時,會計師就要付出法律責任。而財務報告中的其他部分并不需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因此他們會要求企業盡可能的把本應放在報表附注中的部分,放到不需要經過審計的部分中去,從而可以規避自己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所依據的審計準則只是實施審計工作的指南,它較為抽象。雖然具有權威性,但缺乏操作性。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審計準則幾乎沒有規定具體的審計手續,注冊會計師是根據準則的內涵制定具體審計程序的。不同的會計師對準則的理解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對公司審計時,無論是公營公司還是私營公司,審計所運用的準則是相同的,但在運用專門的審計程序時則是不同的。因此有相當數量的職業人士認為,審計準則應當對如何確定收集證據的程度做出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以具體準則為導向的準則體系,可以減少審計決策的難度,規避注冊會計師不充分審計的責任,進一步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質量。
在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下,只要注冊會計師承擔了基本的法律風險,他就不會允許企業直接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這迫使企業必須要盡可能地規避現有的會計方法和技術,提供一個既不直接違反現有的會計原則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又符合管理當局要求的財務報告;當注冊會計師覺得這樣也能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從而能保護其自身的利益時,他就會為這種財務報告進行“背書”,表外披露越來越多,但企業真實的經濟業績卻被“成功”地掩蓋了。這樣經過注冊審計的財務報告,不得不說是一種權衡的結果。
有時候管理者還會為了滿足財務分析師和管理者自己的預期而改變財務報表。Burgstahler和Eames(1998)發現,管理者為了達到財務分析師的預期會提高收益。這樣的財務報表無疑也不是對企業真實狀況的反映。
簡言之,由于資本市場的出現和法律責任的強化,導致財務報告模式一直是在報告經濟現實與回避法律責任之間的權衡。對財務報表進行粉飾會影響股票市場對企業的預期,增加管理者的報酬,減少違反債務合同的可能性,以及避免受到法規的干預。現代上市公司在上述的主觀目標下公布的財務報告并沒有反映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不能通過法律形式,揭示經濟活動的真正性質。
因此,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變化,要不斷的改進現行財務報告體系(作為財務報告主體的財務報表,其確認的任何變革非常緩慢,但表外披露的增長非常迅速,且所涵蓋的信息量也越來越大),使其更加完善、合理、使使用者從中選擇自己需要的信息,從而做出科學的決策。
作者:盧偉偉 文章來源:山東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