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申請了破產保護,等待清算。雷曼兄弟破產案件不僅暴露出金融工具創新存在的問題,也讓人們不禁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么在美國這樣一個十分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國家中,當風險真正到來時,即使是像雷曼兄弟這樣一個擁有158年歷史的公司,其內控也顯得如此的薄弱。本文通過剖析雷曼兄弟破產案,探討了內部控制目標導向的選擇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
一、雷曼兄弟破產案件始末
二、基于內部控制目標導向的選擇審視雷曼兄弟破產的原因
(一)過分追求利潤導致證券過度化,忽視了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
(二)公司董事會未能經常對公司內部控制目標做出認真的分析,未能審時度勢、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和內部控制思路。
三、雷曼兄弟破產事件引發的對內部控制目標導向選擇的思考
(一)企業應當動態的設定不同發展時期內部控制目標重心。一個企業應該通過內部控制來保證其生存、發展和獲利目標的實現,并最終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而企業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需要通過內部控制來消除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威脅是不同的。
(二)企業在制定內部控制戰略目標時,應重視對風險的識別與應對。風險作為一項價值驅動因素應被納入內部控制目標導向選擇的框架中。在構筑“風險與應對”這一控制要素時,應當將風險與企業的目標相匹配,并分解為戰略風險、經營和財務及相關風險、具體業務風險三個層次,每個層次的風險識別均以“事項識別”為前提,也就是識別可能對目標產生影響的潛在事項。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分析與評估”,并確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風險的應對”應在接受合理限度的風險的基礎上回避、降低。另外,有效的經營風險控制除了需要諸如經營計劃、預算、責任會計和內部審計等“硬性”的控制工具外,還必須依賴于管理哲學和經營作風等“軟性”控制工具。
(三)企業內部控制目標應當根據公司內部權責結構設計及劃分層次。我們在設計企業內部控制目標時,不僅要強調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還應按公司內部權責結構明確各管理層級的內部控制目標。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質是以企業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相制衡為主的各種權利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在這個多元利益主體結構中,不同利害關系者對企業的權利和經濟利益要求及其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內部控制的目的也不同。
(四)企業內部控制的最高目標應該是使企業成為長壽公司。在傳統的內部控制中人們更多的是關注如何通過崗位分設、流程設計、檢查監督來防止錯誤和舞弊發生,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但是在實踐中人們逐漸發現這是一種極為保守的內部控制觀。其實,內部控制應該成為公司長壽的基因,而不應該只是為了防止失敗。為了適應長壽公司對內部控制的這種要求,公司應該徹底調整控制要素由不同崗位分別行使的工作思路,實行充分徹底授權,使每個員工擁有解決其碰到的各種問題的自主權,再輔之以強有力的實時信息系統,保證每個員工不產生行為偏離目標或以權謀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