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此,張兆安提出了“化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七項建議”,深入剖析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七大路徑。
路徑一: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完善和細化《中小企業促進法》可操作性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中央及各級政府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主管機關。同時,加快制定與中小企業發展相配套的制度和規范,形成一個具有系統性、可操作性和規范有序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
路徑二:建立專門的政策性擔保信貸金融機構。從國外經驗來看,建立擔保信貸金融機構,是政府干預金融市場、彌補市場缺陷、矯正市場失效的重要手段。政策性擔保信貸金融機構,有利于積累中小企業融資和服務監管經驗,通過特殊貸款等手段進行政策引導,吸引民間資金介入。
路徑三:允許民間資本發展區域性中小銀行。放松金融市場的準入管制,允許民間資本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所有制歧視”和“規模歧視”,從根源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因此,要鼓勵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引導國有大銀行通過分支機構向社區銀行轉變,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也有利于銀行業調整信貸結構,降低信貸集中度,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此外,還要規范民間借貸,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
路徑四:積極扶持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融物”代替“融資”的融資租賃具有獨特的功能和優勢,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固定資產投融資的融資方式和渠道。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但仍然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融資租賃法》和有關配套政策,以促進融資租賃業持續穩定發展。
路徑五: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一是構建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建議我國信用擔保業承擔80%~90%風險,在80%~90%風險中,由省級政府以上的再擔保機構承擔30%擔保風險。二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退出機制,清理整合規模過小、效率低下的地方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提高擔保放大倍數。三是建立有效的再擔保和保險機制。建議成立一個多層次的再擔保體系(由中央政府完全出資的全國性再擔保機構和地方省市擔保機構組成的再擔保機構組成)。四是減少政府干預。五是對信用擔保市場的準入和退出、信用擔保公司的公司治理機構、運作管理、風險管理措施和財務管理的制度,要明確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
路徑六:推進完善中小企業集群融資渠道和平臺。在一些產業園區,中小企業在地域空間上形成了專業化產業集聚體,也就是企業集群。就中小企業集群融資渠道和平臺而言,可以根據成熟程度選擇不同模式。例如,“園區推薦、銀行融資、第三方擔保”(如上海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企業“易貸通模式”),“政府補貼、園區貼息、銀行融資、第三方擔保”(如上海浦東新區金橋開發區的“金橋直貸通模式”),以及更進一步的政府補貼、銀行融資、小貸融資、直接投資、第三方擔保等多種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相結合的融資方式。
路徑七:充分發揮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優勢。一是完善電子政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務。二是發揮政府協調作用,構建企業與金融機構的交流平臺,為中小企業、銀行、擔保機構以及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提供交流和溝通的機會。三是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專家評審團。四是持續跟蹤調查中小企業融資狀況,動態掌握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態勢和融資環境評價等,為評估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政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