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稅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頒布以后,稅務會計處理卻不是很規范。在不同的教材中出現了針對統一問題的不同做法,甚至有的做法與稅法原理相違背,給企業會計核算和會計學習帶來了諸多問題。規范稅務會計處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將列舉一些不同教材中出現的差別較大的稅務會計處理,并在最后給出本文比較傾向的稅收處理方法。
1.對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在有些教材中,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在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時,會計處理如下:按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數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以押金數額/(1+適用增值稅率)貸記“其他業務收入”,以押金數額/(1+適用增值稅率)* 適用增值稅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若出售的產品為應稅消費品,則在做上述分錄的同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而對于隨同產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在扣除完相關稅費后將其他應付款的余額記入“營業外收入”。對包裝物押金采用上述方法進行稅務會計處理的教材如:《稅務會計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毛夏鸞、葉青主編;《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 南開大學出版社 蓋地主編等。而在有些教材中則將所有的包裝物押金不加區別的統一轉入“營業外收入”處理。采用該做法的如:《稅務會計》第二版 立信會計出版社 蓋地主編。本文認為采用第一種做法比較妥當。因為在出租出售包裝物時所收取的押金當轉做收入時包裝物能夠收回的可能性已經很小,應當將其看作出售處理。而對于隨同產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由于包裝物已然隨同產品出售,所以押金應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2.對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精神,自2002年起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一律實行“免抵退”方法。而對于外貿企業來說則采用“先征后退”方法。所謂先征后退是指在外貿企業出口產品時銷售環節不征稅,而對在生產環節購買貨物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按規定的退稅率予以退還。而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①產品銷售時不計算銷售稅額,而經所收到的全部款項記入“主營業務收入”,在計算應退稅額時,借記“應收補貼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之間的差額記入“主營業務成本”,即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采用這種做法的教材如《稅務會計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毛夏鸞、葉青主編。
②在出口產品銷售時以所收款項/(1+適用增值稅率)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所收款項/(1+適用增值稅率)* 適用增值稅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在計算應退稅額時,借記“應收補貼款”,貸記“補貼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與“補貼收入”之間的差額記入“主營業務成本”。采用這種做法的教材如《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 南開大學出版社 蓋地主編。而同樣是蓋地主編的其他教材如《企業稅務會計》 立信會計出版社 中卻采用了上述第一種做法。而本文則認為采用第一種做法更符合稅法精神。
3.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在企業中有很多行為如企業自產、委托加工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企業購買、自產、委托加工產品用于捐贈、企業購買、自產、委托加工產品用于投資等被視同銷售。而在對這些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也有很大的差別。本文僅以企業自產產品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為例。
在《稅務會計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毛夏鸞、葉青主編一書中,在增值稅一章,書中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以自產產品市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市價*增值稅稅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將產品以成本價將其從“庫存商品”中轉入到“主營業務成本”。而在消費稅一章,書中“長期股權投資”數額不變,卻以成本價貸記“庫存商品”, 以市價*增值稅稅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將產品市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
《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 南開大學出版社 蓋地主編一書中,作者直接以成本價貸記“庫存商品”,以市價*增值稅稅率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將二者金額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本文認為第一種做法比較適合,因為其比較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上面列舉的情況只是不同教材中針對同一事項的不同稅務會計處理的幾種,稅務會計處理方法不規范給學習和會計的實務帶來了很多的困難。只有規范稅務會計處理才能更有利于我國會計的發展。
作者:趙書東 文章來源:山東大學威海分校商學院會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