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前我國會計法律體系中存在重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的情況
第一,我國現行的《會計法》在會計的法律責任方面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責任:一是賬簿的設置、憑證編制、賬目登記、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二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三是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在會計的法律責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責任,同時在必要的時候予以刑事責任處罰,從而形成了以行政責任為主,以刑事責任為輔,很少關注民事責任的會計法律責任現狀。
第二,這種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會計法律體系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會計法律法規作為一種經濟法律,作為一種市場經濟的調控手段,其性質是一種衡平法,應當把對市場主體各方的利益平衡作為首要功能。同時市場經濟的性質也要求強調市場主體的自治性,這就要求以民事責任的追究為主。同時我國的行政裁判權又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現實中往往造成重復處罰,因此不宜作為會計違法行為的主要處罰方式。這種弱會計民事責任的法律現狀也不利于建立防治會計舞弊行為的機制。會計從業者違法行為的動機一般離不開利益二字,而追究其民事責任可以使會計違法行為主體的不正當得利返還給受害者,使其被侵犯的財產權得到賠償,這就提高了利益受損者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積極性,通過對違法者的有效懲罰和對受損者利益的補償,實現了社會公平。
二、認定會計法律責任的幾個難點
(一)影響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的外部因素
影響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因素除了這個單位內部有關人員,往往還有單位外部有關部門和人員,特別是上級部門的授意、指使、強令,使下級部門、單位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的現象相當普遍。現實中,下級單位的負責人的上崗、升遷等往往與上級單位負責人息息相關,下級單位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常常陷入難言的困境,其違法要求,有時用語言,甚至用暗示表示,很難獲得直接有力的法律證據,如果要追究具體的法律責任,可能會形成與各責任人之間互相推諉,使會計法律責任無法具體。因此,會計法規怎樣就影響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應的約束規定,明確法律責任,以防止這類現象的發生是會計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二)網絡會計快速發展,會計法律制度滯后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發展、會計電算化的普及,現有的經濟法規不適應網絡會計的發展,法律制度的滯后性表現在缺少使計算機確保自身安全、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現在很多單位和個人都使用網上銀行,網上支付業務是以編碼印簽作為安全支付保證,而傳統的支付方式是以傳統的印簽作為安全付款保證,《票據法》僅對傳統的印簽作了明確具體規定,所以一旦出了問題,銀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還存在問題。對客戶而言,使用網上銀行得到的原始憑證又不同于傳統的銀行回單,在財務處理時,特別在進行銷項稅金抵扣時能否得到財務等監管部門的認可,所以這些都會制約網絡會計日后的發展。在立法方面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存在規定過于簡單化的問題,應結合當今時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吸收國外管理軟件先進的管理理念與開發技術,深刻分析信息化、網絡化、數字化對傳統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的影響和沖擊,確定新的會計模式。
(三)如何細化和落實會計法律責任
任何違背會計誠信的行為,目的都是獲得非法的利益,如果《會計法》不能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只有籠統的責任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法律執行起來,就會大打折扣,降低了會計造假者的社會風險和成本,以此為樣本,后來的造假者還會層出不窮。如《會計法》中關于會計信息失真責任的規定就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內容不具體,法律責任規定的可操作性差,尤其是執行懲罰主體的規定,形同虛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者怎樣承擔會計法律責任,如何處分、處罰,在法律與法規的規定上都很模糊。現行《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一般會計人員以及單位的外部關系人(如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注冊會計師等)都是會計責任人,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但是具體會計法律責任如何確定?會計法律責任如何免除?在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有的人甚至認為一旦出現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等人在前面,一般會計人員不用再承擔會計法律責任了,這是一種對法律的誤解,其實修訂后的《會計法》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但并未否認、或減輕會計人員的責任,不依法辦事,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的履行
新《會計法》突出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所以如何切實履行新《會計法》所賦予的職責,規避因違反新《會計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風險,是每個單位責任人都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單位負責人必須履行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責任。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如果出現問題,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的責任;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單位負責人是一個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對本單位的一切經濟活動和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當然對會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履行會計責任、防范法律責任風險的措施
第一,單位負責人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會計工作對完善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樹立起依法公正處理國家利益、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關系的信念,不但認真學習《會計法》,而且在工作實踐中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第二,依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并確保其真實、完整。認真組織單位的會計機構和人員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只有單位的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全面,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才能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防范法律責任風險。
第三,重視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堅持品質、業務雙高的用人標準。
第四,配合外部的會計監督。社會的有關部門如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單位負責人就必須積極配合這種外部會計監督工作的執行,提供真實的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接受社會審計監督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或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才能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從而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如內部牽制制度,起到彼此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作用;重要的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執行的監督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制度,把虛假的會計信息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