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單位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因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健全,資產形成機制不完善,資產配置不合理,產權管理不規范,法規制度不健全等,造成家底不清,導致一些事業單位大量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時有發生;同時,使用效率低下,遠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一、事業單位及事業國有資產基本情況
事業單位是指那些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這類機構盡管在動作的過程中也可能產生一定的收費收入,但一般來說不足以抵補其全部開支。國有事業單位為履行其職責就必須具備相應的國有資產,這些國有資產的形成和維護盡管可依靠收費來解決一部分,但大部分仍需財政撥款來解決。
事業資產是指由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事業資產來源主要有由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營活動形成的所有資產。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國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安全,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目前一直沿襲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雖然名義上是國家所有,但實際上各個單位行使著資產使用權,在人們的潛意識里就是各個事業單位創收的“自留地”,由此形成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各自所有、各自為政的利益分配格局。由于分散管理和監管乏力,使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產權虛置,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配置失衡,浪費驚人,流失嚴重。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或者看到一些關于避免國有企業資產流失的報道,而對國有事業單位資產現狀卻很少有人問津。長期以來,一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賬實不符,固定資產管理混亂,造成家底不清,導致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時有發生,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產權虛置,家底不清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部門分割管理、各單位無償占有使用。雖然是國家統一所有,但是實際上無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形成了產權主體多元化、分散化和責任不清。單位的資產管理意識淡薄,普遍存在著“重錢輕物,重用輕管”的現象,導致“家底”不清,管理混亂。
(二)國有資產無償占有,閑置浪費現象突出,資產流失漏洞較大,使用效率低下
一些單位固定資產流失漏洞較大:一是公物私用。將辦公家具如桌椅柜、電器、電腦、通訊設備如手機、交通設備如公務車等配備給個人使用,這些人調動或離職退休時,除公務車輛外,其他的往往不將公物退還,物隨人走,公物成了個人的財產。二是無償奉送。將固定資產如小車、手機、電腦等無償送給上級有關領導或關系部門的領導干部。三是廉價出售。將物品或分給本單位干部職工,或大大低于實際價格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四是承包出租。將房產或設備租給個體經營者,有相當一部分因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造成資產閑置或報廢。五是管理不善。固定資產丟失、損壞或被盜,在我們事業單位屢見不鮮。有的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將單位資產抵押擔保;有的單位缺乏市場經營意識,盲目投資,管理不善;有的單位資產處置的隨意性較大,不履行資產處置手續,擅自處置資產,改變國有資產使用性質;還有的單位避開財政監督,暗箱操作,收入不入賬,形成單位的“小金庫”,私分國有資產收益。
(三)“非轉經”利益驅動影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發揮
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些事業單位為了多給職工發獎金,搞福利,總是將盡可能多的剩余國有資產對外經營,形成非轉經收益。但由于非轉經后,產權歸屬不清,無人向經營者追索投資收益和所有者收益,造成單位能直接從中得到利益。這使得單位爭相辦經營實體,甚至把相當一部分精力用在實體創收上,這既違背了“非轉經”彌補事業單位經費不足的初衷,也影響事業單位社會管理職能的發揮。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管理體制不順
長期以來,由于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由誰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則管理等問題,導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順。原因主要有:一是觀念認識上的偏差。長期以來的“重錢輕物”的管理觀念導致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對落空。二是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在宏觀管理層面上,有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宏觀管理部門是財政部門,而有些單位則是國資部門。在微觀管理方面,許多單位沒有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或專職資產管理人員。三是管理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四是“條、塊分割”造成管理脫節。一些事業單位業務實行“條條管理”,而財務上又實行“塊塊管理”。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法律示范與強有力的政策指導,法律與政策滯后于財產管理實踐,是目前事業單位國有單位資產管理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資產會計核算賬簿設置不齊全,賬外資產數量大,管理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資產損失現象嚴重。例如,一些單位在會計核算時,將購置固定資產直接從基本支出中核算,未計入固定資產賬,或將捐贈及無償調入的資產不進行會計核算,固定資產明細賬設置不完整或沒有設置明細賬的現象很普遍,總賬與明細賬不相符,形成了大量賬外資產,導致單位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無法驗證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二是國有資產監督不到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轉讓、出售、處置、變賣等活動中普遍存在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國家管理部門審批,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工作,而多半是雙方協商,私下交易,使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脫離了國家監督,私自低價轉讓、出售、變賣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現象較為嚴重,導致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中國家權益被侵蝕,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三是“非轉經”國有資產產權虛置,管理缺位。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單位的“非轉經”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審批手續,投資方和接受投資方的權利和資金積累沒有明確規定,以投代管,只投不管,無人對資產安全完整真正負責,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四是管理隊伍不整齊,有逐漸萎縮之勢。多數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都是由財會機構兼管,管得很不到位,有的單位由于領導不重視,基本屬于棄管狀態。五是管理執法不嚴格。盡管國家《刑法》明確規定國有資產流失,要給責任人一定處罰,但絕大多數責任人卻很少因此受到應有的處罰。
四、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實際情況,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實行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
明確事業單位領導是其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把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作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審計部門在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時,應將固定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作為衡量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以提高他們的財經法制觀念和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避免“人離賬飄”、“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發生。同時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財務人員的責任感,使《會計法》和相關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并對違反者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二)借助部門預算實施激勵約束機制
對一些事業單位故意隱瞞、少報利用部分資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入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可直接扣撥當年相應的部門預算支出指標,以此使一些部門或單位主動上報資產由非經營性向經營性轉變的變動情況,便于財政部門及時掌握資產的變化過程,以實施動態跟蹤管理。利用國庫集中支付等手段,在事業單位購置大宗設備和辦公用品時,由財政實施集中招標競標采購和財政統一支付資金,以降低資產的購置成本。建立資產處置時,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公開拍賣,防止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導致的資產流失。國資部門應盡快出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處罰辦法,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財政、國資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對未經國資部門審批擅自購置、配備、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一查到底。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特別是固定資產,都要登記造冊,建賬建卡;對調離或退職退休的人員,要按規定辦理公有財產移交手續;對賬外固定資產,無論是單位購置的,還是攤派、索要或接受捐贈的,都視同小金庫,一律沒收。
(三)建立有效的事業單位國資管理新體制
針對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和特殊經營領域,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央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改革,即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于我國事業單位而言,同樣有必要建立事業單位國資管理新體制,國為事業單位國資重組是跨部門跨行業的,非常有必要打破現有的條條分割,促使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
(四)緊緊抓住產權管理這一核心
產權管理是資產管理的核心,只有緊緊抓住產權這個核心,并圍繞這個核心開展工作,才能化解矛盾,才能提綱挈領,許多問題也才能迎刃而解。做好產權管理工作,首先要調查研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掌握基本情況;其次應對各類問題分類梳理,研究制定具體對策和解決辦法。
(五)將國有資產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深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必須從建章立制入手,對以往的規章、辦法進行清理,建立健全、推行管理體制的一系列法規制度,把資產的形成、管理、使用、調配、處置等納入法制軌道。這既是深化管理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行政和后期保障法制化的重要內容。
(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對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規范管理,是一個從無序到規范、從分散到統一的過程,涉及面廣,邏輯性強,難度大,需要各單位、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需要從工作的落實、改革方案的實施、規章制度的制定等方面認真做好組織領導與協調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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