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認為,財務部門(人員)就知道管、卡、控,不“體諒”別的部門和業務人員,把業務人員看成是“小偷”,辦業務時就好比“警察”審查“小偷”。他們就此認為,財務部門的工作就是監督。
財務會計工作該不該有服務職能?怎樣才能更多體現服務,化解這種被“誤會”的局面?
服務與監督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上,服務的涵義越來越廣泛。以產品和服務來做個區別來說,服務是具有無形特征卻可給人帶來某種利益或滿足感的可供有償轉讓的一種或一系列活動。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監督和服務的對象可能是一致的,因為廣義的監督與廣義的服務沒有直接對應關系,服務與監督是對各自特定范圍的人或者事情實施某種形式的行為。本文所要探討的則是對相同對象開展工作時所產生的兩種方式,在哲學意義上屬于事物的兩個方面。
當一個事務體上同時要產生兩種不同行為時,其方式在物理意義上是矛盾的,是相互排斥的。監督,是一種防范性的控制行為,而服務則更多的體現為給對方以方便快捷、幫助、指導等,不應該讓對方感覺到你是在監督而不是在服務。
一個流程的兩個方面
反映與監督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其中,反映也是服務。把“反映”職能科學化、現代化、創新化,其核心就是“服務”。而為滿足現代企業發展要求,會計工作被賦予了更多的管理要求,并與財務管理融為一體,在實施具體“反映職能的過程中”還要肩負起管理要求。于是,監督職能就融化在會計工作全過程中。
財務會計工作的服務內容及服務對象是經營過程中涉及經濟活動的人和活動,服務的目的就是在履行職責的原則下把經濟業務用會計語言合理反映出來,協助其他部門(人員)完成經濟活動,反映經營成果。
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內容及監督對象是執行經濟活動的人以及經濟活動發生的結果和過程(業務發生的過程),過程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
由此可見,財務會計工作的服務與監督是一個業務流程的兩個方面的重要內容,是一個整體的內在要求,它們也是符合“對立統一”規律的矛盾體,自然也就是促進事物發展的內在動力,是辯證法在企業管理中的體現,更是辯證法在財務管理中的實踐。簡而言之,財務會計工作的服務和監督并非是相互割裂的、非此即彼的。無論是監督還是服務,均為組織行為,而非部門行為。
財務綜合了服務和監督
一些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需要加以計量和確認的經濟業務都要通過會計語言和會計所特有的計量方式反映出來,并記載于會計賬簿之中。
確認時所采用的方法要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要求,確認過程和利用賬簿的形式記載也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不合規定的發票就不得報賬和記賬。
面對業務部門的報銷人員,財會人員的工作首先就是監督,監督過程中處理業務的依據就是相關法律法規。而財務監督的結果就是企業的經營和財務行為合法合規,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這個過程中,很難分清財務會計工作是單純的服務還是單純的監督。顯然,這不是簡單的服務或者監督中的一種,而是一種綜合了服務和監督的管理行為。但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業務人員在不是很理解的情況下,認為財會人員是在拿法律法規做文章,嚴重點說,就是在設卡阻撓業務的實施。
正確處理好兩者關系
財務會計工作的服務和監督是同一主體、同一對象,在同一時點或者過程的不同階段要實施的兩種方式,而兩者從本質上又是相互矛盾的。
如何把握好這種尺度、程度、分寸?廣大財會工作者要認識到,經濟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根本依托是生產經營活動,生產是主干,是根,會計活動是枝葉,二者共生共長。沒有主干,會計活動就沒有載體,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沒有會計和財務管理,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難以保障,成本和效益、效率關系難以體現。現代管理給財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就是主動服務于生產經營,用財務管理的優勢,在科學理財、增收節支、稅收策劃等諸多方面促進企業進步,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等。
于是,財務服務和監督的作用從內部管理角度更多的體現為服務,企業發展也要求將這種適應和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出來,與生產經營、科研、投資等管理工作充分協調、相得益彰。
在這一過程中,財務會計工作可以通過服務和監督為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