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計質量控制的概念
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運用審計質量控制標準,對審計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審計目標是指審計工作力爭實現的結果和成效;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是指審計機關關于審計質量的總體要求和意愿;審計全過程質量管理是指圍繞審計目標,用質量控制標準指導和控制審計每一個環節,確保審計質量。
二、確定科學合理的審計目標是提高審計質量控制水平的基本保障
審計是第三方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的過程,審計的目的就是監督、鑒證和評價受托人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并通過審計反映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資料的可信性,這是任何類別審計的共同目的。而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任何一個審計項目都要有審計目標,不同類別的審計有不同的審計目標。在一個審計項目中,明確了審計目標就等于明確了審計的方向,審計最終才會得出結論,否則審計活動是盲目的,審計的論點是分散的,審計質量是無法保證的。
在審計計劃階段,審計人員必須首先確定審計目標,并根據審計目標選擇審計質量控制標準以及審計的范圍、設計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目標的確定決定了審計質量控制標準的選擇。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要圍繞審計目標按照審計質量控制標準的要求收集審計證據,并且針對審計目標不斷對證據進行評價和鑒定,圍繞審計目標,對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歸納,提出初步的審計意見和結論。審計證據收集的過程,就是證實審計目標的過程。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可靠性、相關性,也都是針對審計證據對于審計目標的證實能力來說的。在報告階段,審計人員需要根據審計目標出具評價意見,編寫審計報告。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其對審計目標的影響程度來決定是否寫入審計報告進行披露。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僅僅限于審計目標,而不是對所有的事項和方面都要進行評價。可見,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是為實現審計目標提供保證的,審計每一個環節都是為實現審計目標服務的,審計目標是影響審計質量控制水平的決定性因素。
確定審計目標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計目標應具有恰當性和穩定性。審計目標的確定既要科學,又要切實可行;審計目標一旦確定下來,就應該保持其相對的穩定,否則會影響審計的社會效果。
2、審計目標的確定應考慮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審計技術本身的局限性等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而審計的局限性是永遠存在的。審計已難以達到社會公眾過高的期望,如社會大眾要求審計過的會計報表應是完全真實的,然而審計人員運用抽樣審計技術是無法達到這一要求的。因此,審計目標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另一方面還要取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否則,必然會加重審計風險,影響審計質量。
三、制定系統的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是提高審計質量控制水平的制度保障
審計質量控制標準包括審計業務質量標準及審計管理質量標準。審計業務質量標準主要包括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審計方法、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有關實施審計業務的規范性標準。審計管理質量標準主要包括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人員管理、審計項目考評、審計檔案等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標準。只有科學的、系統的審計質量控制標準,才能客觀評價審計項目優劣、實現審計資源的配置及合理運用、提高審計人員審計工作技能及職業道德修養,從而全面提升審計質量。
從我國國家審計現狀來看,五、六號令是當前重要的審計質量控制標準。審計法修訂后,審計署正在對審計法實施細則,審計準則、操作指南進行修訂,各級地方審計機關也在對現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清理修訂,這將建立起完整的審計質量控制標準,從而為各級審計機關提高審計質量控制水平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四、加強審計全過程質量管理是提高審計質量控制水平的中心環節
審計全過程質量管理是提高審計質量的保證,它涉及審計的各項工作,貫穿于每個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它通過對各控制環節的有效管理,增強了審計工作的可靠性、準確性、合理性、效益和效率性,使審計工作質量得以全面提高。當前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控制環節。
一是抓好審計立項和實施方案制定環節。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要緊緊圍繞審計目標,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黨和政府工作的中心,突出重點,要有較強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合理性。使國家審計充當好“經濟衛士”。制定審計實施方案要掌握全局,突出重點。要認真搞好審前調查研究,摸清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有的放矢,合理安排審計時間和審計力量。
二是抓好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環節。每個審計項目都要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目標和內容實施,要本著弄清“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怎么辦”開展審計。同時應按照審計質量標準的要求把好審計工作底稿關,做到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完整,記錄真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格式規范。審計報告的編制要按照審計質量標準的要求從審計評價、問題表述、法規引用、問題定性等方面逐一分析提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是抓好審計復核控制環節。 6號令推行的復核制度是 “三級復核,二級把關”的復核機制,即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法制機構三級復核,法制機構負責人,審計業務會議二級把關的復核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重大審計項目多由一個處室牽頭,二個或多個處共同完成,牽頭處室對其他處室的資料復核職責多有履行不到位的情況。因此,審計機關應加大前二級復核力度,確保審計復核工作發揮作用。同時應細劃各級復核承擔的責任,使各級復核工作都能做到各負其責。另外,法制機構的復核人員要不怕得罪人,即堅持原則又換位思考,確保復核質量。在復核方法上可采用審計項目跟蹤檢查法,即由法制機構人員到審計現場進行檢查,對取證不全或事實不清等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
四是抓好審計決定跟蹤落實環節。審計決定的全面落實和執行,是審計成效的具體體現。審計機關要把好審計結果的跟蹤落實關,要強化措施,加大力度,健全審計結果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辦法,疏通審計落實情況的信息反饋渠道,使審計結果落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五是抓好審計資源整合環節。審計資源的整合是指對現有的審計資源進行重新調整,以審計資源耗費的最小化獲得審計效益的最大化。通過整合審計資源,能夠起到推進質量控制標準全面落實、先進技術方法普及和防范審計風險的作用,為全面提升審計工作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一是整合內部人力資源,發揮整體效能。 整合審計人力資源,關鍵就是要在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調動審計人員工作主動性上下功夫,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建立競爭、激勵機制,選擇行之有效的方式,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激發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是整合審計信息資源,提高審計成果反映效率。目前,審計機關對審計信息資源的使用主要是以審計公告的方式體現,但是,仍有大量的審計信息資源沒有列入審計公告的范疇,造成一定程度的資源浪費。因此,要加強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和開發利用,提高審計信息利用的層次和水平,實現各類信息資源共享。三是整合審計技術資源,提高審計技術水平。要將傳統的審計技術與現代審計技術結合起來,在結合中求效率。另外,要利用網絡建立審計資源基礎平臺,為審計業務發展提供有效支持。四是整合內審和社審資源。對那些機構健全、業務力量水平較高的內部審計機構在對其業務質量進行評審的基礎上,可以大膽地借鑒和利用其工作成果。對一些專業性強審計項目,可以通過投標、招標的辦法選擇社會信譽高的社會中介機構去完成,這樣既能夠解決政府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能夠確保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