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結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選用評價標準。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能(職責)和開展相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目標之一。審計評價標準的選用要體現合法性特征,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如果選用的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存在矛盾,應以憲法、法律規定為審計標準;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如相抵觸時,應以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之間的規定為審計標準;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為審計標準;個人廉政情況按有關黨紀、政紀條規進行評價。對于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難以把握的,可與有關部門商榷或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
二是要結合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目標選用評價標準。縣(市)黨委、政府對鄉鎮(辦事處)年度考核的指標和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審計評價標準的參考。當地黨委、政府要求列入特殊評價標準的,審計部門需要加以核實,能核實的,列為補充指標。對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評價標準的選用要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公布的統一評價指標,結合行業特點靈活掌握,要突出重點,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上級業務部下達的工作考核指標、同級黨委、政府和其簽訂的責任狀有機結合起來考慮。
三是從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指標中選用評價標準。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審前調查時,可以從統計部門了解鄉鎮的人口狀況、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發展情況、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等評價指標及各項指標在本縣(市)所居位次;對于縣(市)直部門、事業單位,重點了解重點投資的規模、結構、資金來源等情況根據調查情況;對縣屬國有企業,要弄清產值、利潤、稅收、企業發展能力、社會貢獻率、節能減排等重點統計指標。在此前提下,進行分析性復核,確定其重要性來選用評價標準。
四是根據走訪有關職能部門來確定評價標準。縣(市)直機構對鄉鎮、縣(市)直企事業單位從不同的方面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檢查,其考核結果對確定審計評價標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要通過走訪紀檢、組織人事、監察、信訪、財政、經貿等重點部門了解被審計單位執法執紀情況,收集相關資料。然后,對這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掌握鄉鎮、縣(市)直企事業單位的基本情況,找準審計工作重點,確定審計評價標準。
五是在對內部控制進行審前調查與初步了解后確定評價標準。審前調查階段,要對內部控制進行健全性和合理性調查和初步評估,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調查形式:詢問單位領導、財會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報表進行試審,看科目余額的數額、年度變化,確定審計的重點科目;通過查閱相關的經濟活動資料,找出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以確定審計重點;通過發放審前調查表或召開座談會,以掌握第一手資料。然后,在參閱以前的審計檔案,被審計單位預算、合同、計劃,制度規范、技術經濟標準的基礎上確定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