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自十六大以來,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 歷史 目標,這是基于馬克思主義總體觀念而在社會主義實踐中的又一項偉大創新工程。國內學術理論界的研究成果表明,“和諧社會”這一概念尚沒有統一定義,但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 科學 內涵存在諸多共識:首先,經濟層面的和諧是在國民經濟健康快速 發展 、國家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上,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的相對安康;其次,社會層面理解的和諧社會是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比較合理,能夠保證社會基本公平和正義,絕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和發展的收益,具有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第三, 政治 層面理解的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比較健全、社會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和完善的社會,是政通人和、穩定有序并且充滿活力的開放社會;第四,法制層面理解的和諧社會是法制健全、社會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是政府依法治國、組織和個人依法行事、社會關系依法調節、人們和諧相處的社會;第五,文化層面理解的和諧社會是社會團結、文化繁榮、誠信友愛、道德風氣良好、人們心情舒暢、社會各方面能夠形成基本價值認同的社會;最后,生態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是人與人之間、人與 自然 之間能夠和諧相處的社會。
那么,和諧視角下的稅收角色與稅收職能是怎樣的呢?
二、和諧社會中的稅收職能解讀
稅收職能是稅收本身所具有的滿足國家需要的能力。稅收分配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稅收的本質是以國家為主題的分配關系,所以,稅收具有哪些職能是由國家的職能決定的,稅收職能必然體現著國家行使其職能的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國家應從經濟、社會、政治、法制、文化等各個層面來建設,因此,和諧社會中國家的基本職能應包括政治職能、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等三方面。國家的政治職能是維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維護 法律 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安定,保障國家的安全。因而,國家要通過稅收分配集中一部分社會產品,以滿足國防、公安、法律和行政管理等支出的需要。國家的社會職能在于緩和社會矛盾,謀求社會安定和增進社會福利。在和諧社會構建中,利益協調是其核心性的問題。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人的利益關系是社會關系中最為本質的關系,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主要表現為社會的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由此,作為社會公共權力主體的國家,其最為重要的職責,就是通過其權威的力量,協調不同的社會利益,將人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別限制在一個恰當的范圍內,以促成社會成員的各得其所、和睦相處。國家通過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使之趨于公平、合理,抑制利益的過度分化,實現社會成員之間利益的相對平衡。和諧社會中國家的經濟職能在于實現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因而,國家需要通過稅收集中部分社會產品,投資與能源、 交通 等經濟建設項目,支援農業發展,并運用稅收手段調節宏觀經濟,減少經濟波動,實現社會總供求的平衡。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將和諧社會的稅收職能仍定位在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等三個職能上。然而,在和諧社會中,稅收的這三個職能已被賦予了新的內涵。
(一)財政收入職能
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從社會成員和經濟組織中強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滿足國家提供公共產品需要的職責和功能。稅收自產生之日起,就是為國家籌集財政收入服務的。“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克服矛盾的過程,離不開有效的政府管理,而管理不能少了硬件,這就需要政府進行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投資,稅收正好為這一投資提供了資金來源。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籌集財政資金的能力需要加強。在和諧社會構建中,國家對財力的需求遠比以前加大。構建和諧社會,不僅強調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還強調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它包括了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統一建設;構建和諧社會還必須讓絕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化解權益配置不公平形成的矛盾,增加社會的認同感和凝聚力,這就要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和權利進行社會保障;構建和諧社會,還要調節居民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更要重視社會福利的配置、民生的改善,真正做到以民為本,為全體人民謀福利等等。以上所述,無一不需要以雄厚的資金為基礎、做后盾,這一切都說明,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中,稅收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2.財政收入職能的職責范圍改變。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不能被單純地理解為稅收所具有的籌集政府收入的能力,否則,必然導致人們在思想上和實際稅務工作中一味強調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能力,一味追求稅收收入的增長,最終就會導致政府的“越位”或“缺位”問題,導致財政支出膨脹,甚至導致財政資源的浪費。在稅收方面,政府“越位”主要表現為征稅過多,政府“缺位”主要表現為征稅不足。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稅收財政收入職能的職責范圍應是:當市場經濟運行無效或低效時,國家應充分利用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能力組織足額的財政收入,積極干預經濟,參與社會資源配置;當市場經濟運行有效時,國家則應該減少或放棄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實施減稅政策。
3.稅收組織收入更加艱巨。之所以要提出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重要任務,是因為中國在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各種各樣的矛盾都凸顯出來,這些矛盾如果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社會動蕩和經濟倒退。稅收面對著龐雜繁多的利益主體,正好處于這些矛盾的焦點位置,必然使各種偷稅與反偷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復雜。加之社會主義法制和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人們的法制觀念和依法納稅觀念有待進一步提高,給稅收發揮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增加了相當大的困難,成為對稅收的新的挑戰和考驗。
(二)社會政策職能
稅收的社會政策職能是稅收所具有的調節財富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能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質財富為基礎,正像貧窮不是社會主義一樣,貧窮的社會也不可能和諧。但是富裕并不是和諧社會的充分條件,還要看財富怎樣分配,利益怎樣協調。因此,稅收的社會政策職能就是要能夠運用稅收手段不斷有效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保證基本的公平和正義,使人們普遍分享增長和發展的收益。和諧社會中,稅收的社會政策職能的主要內容是:
1. 調節貧富差距。中國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仍在繼續。但應當看到,中國現在的貧富差別絕不是世界上最大的。一般來講,越是發達的國家,貧富差別往往越大。中國告別共同貧困的歷史,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了,這是一種進步,是進步中擴大的貧富差距。這樣的差距今后還會擴大,任何人都無法遏制這種趨勢。可為什么中國的貧富差距剛一拉開,社會就不和諧了呢?主要有兩個原因:(1)在經濟轉軌時期,有惡富存在,他們乘機斂財膨脹,社會不認可;(2)暴富者過于張揚顯富,造成貧富反差忒大的氣氛。所以稅收調控貧富差距的重點應放在那些以巧取豪奪、走私販私、貪污受賄、盜竊國有資產等等非法途徑致富的富人階層,面對那些勞動致富、誠實經營致富者,且能熱心公益事業的仁富者,在稅收上不僅不能課以重稅,反而還要進行鼓勵和照顧。
2. 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制度。中國百姓歷來就有“不患寡而只患不均”的憂慮。改革開放前雖然過的是“共同貧困”的生活,但無有“不均”之患,心如枯井般平靜。現在改革開放20多年了,經濟迅速發展和空前繁榮,貧富差距也隨之拉升,濟貧工作又沒有跟上,心就像被吹皺的湖水不平靜起來,這既有情緒問題,也確實有我們的社會保障不完善的問題。人們最基本的底線——公平都沒有得到確保,心態就極易失衡,社會就不和諧。經驗證明,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使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保持和建立對社會、對政府的基本認同,形成社會各層面相互關愛和團結的局面。由此出發,稅收作為一種收入,就應該為社會保障提供足夠的財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