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營業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律師業的營業稅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如何合理確認營業稅的應稅所得額。根據《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79號)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 計算 應納稅額。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實務中,律師事務所在業務委托開始時預收款項時,很難確定哪些是辦案費、哪些是律師服務費,要等到案件結束后才能確定。(2)中間業務管理中的問題。律師業務活動中存在代為收取、支付保證金、鑒定費等中間業務,法律未明確相應管理辦法,沒有設立相應的委托人賬戶對該部分資金進行專門管理,導致該部分款項與事務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所得額時出現問題。當稅務機關無法認定代收代支款項性質時只能要求納稅,迫使律師在承接法律業務時不得不放棄業務,或者讓當事人自已處理這些中間業務。(3)對信托業務缺乏有效管理。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律師在業務活動中常會持有委托人的資金或財產,由于我國沒有系統的管理辦法,可能導致律師的收入與客戶的委托財產無法及時區分。
合理劃分這些業務,律師業的應稅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確認。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律師行業的快速發展密切相關,這也是在行業擴展新業務領域的時候必然碰到的問題。
2 個人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 自然 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律師事務所根據類型不同及人員之間收入構成的差異,不同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不同的法律,稅率和扣除額也有不同規定,其中的主要問題是:(1)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5%~35%個人所得稅,未考慮律師服務的特殊性及其經營應有的維持與發展,缺乏對法律服務業的扶持。(2)對法律顧問費等的不當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擔任法律顧問本是律師行業的重要業務,應并計入律師事務所應納稅所得額中。但上述規定不但劃錯了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而且還以“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造成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責任不明確。(3)律師間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會計期間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對于工資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員律師和兼職律師這些實行效益工資納稅人,律師行業的稅收負擔明顯加重,尤其當其收入按事務所規定比例從辦案提成取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方式下尤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