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官您好,我公司有發生在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現在國家出臺了新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請問根據新的政策規定,我們應該如何對上述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下稱“新‘辦法’”)的規定,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新《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新《辦法》進行稅務處理。為便于理解,下面舉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