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將從制度理論入手,利用制度基礎觀分析研究企業戰略管理的視角和維度,以及這些研究所采用的變量設置和測量的方法,并指出未來的研究方向。
組織社會學制度理論的研究視角
諾思在其1990年的開創性著作《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指出:“制度包括人類設計出來的用以型塑人們相互交往的所有約束”。他認為,約束包含了正式與非正式兩種形式的約束。正式約束是指成文的法律、規定;而非正式的約束則是由習俗、傳統和習慣形成的行為準則和框架。在1993年的著作中,諾思對制度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解釋,認為制度應由三個基本部分構成,即正式的規則、非正式的約束(行為規范、管理和自我限定的形式準則)以及上述兩者的實施特征(Enforcement Characteristics)。諾思對“制度”給予了更廣泛的定義,使之更適合企業戰略管理的研究。
目前企業戰略學者借鑒的社會學制度理論主要來自組織社會學。其對企業戰略研究的貢獻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即明確劃分為制度的三個維度,解釋同構化現象及提出合法性概念。
(一)制度的三個維度
諾思將制度定義為規則。這個定義范圍廣泛,避免了過于局限在某一功能(如市場)體系的缺點。組織社會學者對制度的界定要比諾思的更寬泛,制度不僅包括法律、規則程序、規范、傳統和習俗,而且還“包括為人的行動提供‘意義框架’的象征系統、認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Hall & Taylor,1996)。但是,這樣過于廣泛的定義也存在缺點:“制度”的邊界變得非常模糊,不利于設計相應的研究變量開展實證研究。
Scott(1995)在綜合不同學科對制度的定義的基礎上,提出了制度三系統的理論模型,即管制制度、規范制度與認知制度。目前這個體系已經成為企業戰略研究工作者觀察和測量制度變量的基準模版。
管制制度來源于法律、政策、規定等具有法律權威或者法律權威類似的組織(如國家、政府)所頒布的各種細則。管制制度通過獎勵或者懲罰來制約行為,因而是屬于具有器具性質的制度系統。管制行動由專門強制執行機構實施,如警察和法庭。不過,管制有時候也表現為非正式形式,如表揚、警告、羞辱等。
規范制度屬于社會責任(Social Obligation)的范疇。雖然規范制度也包含了一系列類似規則、規定、準則和行為標準等元素,不過它與管制制度那種強制性措施不同。前者更多地是建立在共享的價值觀(Values)和社會規范(Norms)的平臺上,帶有很強烈的“道德”權威色彩。在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行業或者組織,如醫療、法律服務、會計/審計、金融等,這種規范的壓力更大。規范可以通過證書、認證等人為機制的擴散,使處于同一制度環境下的組織更為相似。
認知制度屬于個體或者集體對外部真實世界的認識和理解,并在內心“不證自明”(Taken-for-granted)地接收建立在這種認識和理解基礎上的某種描述、比喻、象征或者符號系統(Symbolic System)。認知是一種自覺自愿的、不用證明(也無法證明)的心理活動,是外部世界在行動者內心的表象反映。認知系統的建立主要依靠學習和模仿(Mimetic),表現為對某種概念、教義、說教、意識、神話或者符號的認同。
Scott提出的制度三系統的模型意義非比尋常。首先,這三個制度系統的框架跨越了學科界限,涵蓋了幾乎人類社會所有的制度要素。從學科規范上看,Scott使得制度理論超越了傳統理論的局限性,對制度來源、層面和約束機制進行了細化。這就使得研究者可以根據具體制度系統的特征,來觀察制度對個體/集體的約束,推導出相應的理論假設。這就是Scott這三個系統為企業戰略管理研究者廣泛采用的原因,也是制度理論比其他理論(如交易成本經濟學理論)或者方法(如跨文化比較)更具有明顯優勢的緣故。其次,制度不再僅僅表現為一種外部的約束,而且是可以由內部產生的。這就是說,制度不僅是顯性的、有組織的、可見的,也可以是隱性的、自發的和有意義的。如果管制制度和規范制度仍然或多或少標示著外部約束的特征(如政府和法律的強制力量或者行業協會的認可標志),那么認知制度則更多的是發自內心的或者內化的,是自覺自愿的、不問“是非”的。從這一點上來講,認知制度的提出比講習俗更有意義,因為發自內心的意愿本身就是制度的原始來源。這三個制度維度的框架說明了制度本身的復雜性與歷史的“沉積”特點。這三個維度不僅表現為不同的層面相互之間有時可以一致,有時也可以相互矛盾。這三個維度不僅可以看作是國家與行業等宏觀制度的構成,也可以作為分析企業組織這種微觀制度的系統元素。因此,Scott的三個維度分析框架不僅可以指導宏觀制度變遷等外部環境研究,也可以用來作為戰略與制度互動和企業戰略重組等設計企業層面的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