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所有權保留性質 學說分歧
所有權保留自進入理論界探討以來,爭論最為激烈的就是其性質,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筆者逐一對其作出介紹并加以分析:
1. 部分所有權轉移說:
此說為德國法學家賴扎( Ludwig Raiser )所創制,認為,買賣關系中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的同時,所有權也開始轉移給買受人,這種情況下就形成雙方共有標的物的形態,而隨著各期價金的逐漸給付,標的物的所有權被逐漸的轉移于買受人。其實質也就是將所有權的轉移分階段進行,在此期間,買受人的所有權權能優先于出賣人的權能,出賣人的全能別削弱。
該學說主要是賴扎針對買受人的地位問題所提出的,其也確實能夠解決買受人地位的相對獨立性問題,由相當的意義,但是,此說的關鍵缺陷在于違背了所有權為一種完整性物權的理論,所有人要求對物進行全面的支配,無論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不愿意在交付后仍和對方共有一物。另外,此說規定買受人也享有所有權,與所有權保留的制度設計也不相符合,起不到所有權保留應有的作用。
2. 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轉移說:
這一學說為當前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說。認為所有權保留在法律性質上為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具體地說,又可分為兩種,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觀點主張,買賣合同雖含有保留所有權的約定條款,但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條件,附條件的是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當事人于買賣合同已約定保留所有權的,于交付標的物時,雖沒有再約定所有權保留,解釋上應認為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附條件,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觀點,則認為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應理解為所有權移轉的效果因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而受到限制。
3. 雙重所有權說:將買收人占有、使用標的物和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狀態解釋為雙重所有權,即將所有權分為 “ 法定所有權 ” 和 “ 用益所有權 ” 。該觀點認為,法定所有權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得到法律上的明文承認,但是一種抽象的期待權,其所有人不能形勢具體的全能以獲得利益。用益所有權是一種現實的既得權,以各種法定的或約定權利形態存在,法律雖并未彰顯,卻反映了物之利用人的權益。在這種分野當中,法定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受到用益所有權人權利的限制,當雙方的條件不能滿足時,法定所有權開始啟動,如果條件能夠得到滿足,則用益所有權人獲得完全的所有權。
這種模式的締造,是將所有權的概念作了一個分割,確實能從概念上解決所有權保留的一些問題,但是,這種分割只是表面的,只不過是將物之歸屬和物之利用表面化了,并沒有真正能解決所有權保留的性質問題,其實,這兩種所有權具有同時性和相繼性,當條件沒有滿足時是一種形態,滿足后又是另一種形態,這仍然是所有權保留中所有權的移轉問題。另外,所有權的同時存在性也違背了所有權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和前述第一種觀點犯了相同的錯誤。
4. 擔保物權說: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擔保標的物的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能夠得到實現,從債的擔保角度來看,所有權保留就是實現其價金請求權的擔保物權。該說認為,出賣人以遲延移轉物的所有權為手段,保障其獲得全部買價的債權,這里的 “ 所有權 ” 不同于一般意思上的所有權,實質上是一種擔保權。
5. 擔保權益說:
這是當前美國占主流的學說。它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為依據,認為賣方在貨物已發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后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財產權),效力上只相當于保留擔保權益,且不論擔保物的所有權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不會對擔保權益產生妨礙。由此,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并不重要,那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問題。
在這一學說當中,通過擔保權益統一規定了擔保立法模式,具有相當的優越性,但在這種立法模式下,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是法律所關心的問題,不管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屬于買方還是賣方,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救濟條款都可以統一適用。這種模式雖然較好,但與傳統上尊重所有權的大陸法系國家格格不入。
6. 特殊質押關系說:
這一學說認為,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按其性質而言,是和質權相同的,買受人因交付標的物而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所取得的,是不占有標的物的質權,這一質權可以被認為是附加了一個流質約款,用以擔保未清償的價金,因此,出賣人所取得的是一種特別質權。該學說出自韓國學者樸羅妹亞。
特別質押關系說認為出賣人享有的是不占有標的物,附有流質約款的質權,與法律關于質權的規定明顯不符。依照法律規定,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不存在不占有標的物的質權,并且立法一般禁止當事人訂立流質約款,我國也不承認流質條款的效力。所以這一學說也與我國的法律體系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