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
現行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為補充。目前這種機構體系總體來看較合理,但仍不健全。
1.農村信用社
第一,管理體制不合理。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省級聯社既是省政府的行業管理機構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政企合一的性質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一致;另一方面,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之間的自下而上的持股關系和自上而下的控制權關系,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第二,產權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為沒有形成“權、責、利相稱”機制,股權結構非農化傾向嚴重。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架的“三會”制度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無其“神”。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一,經營非效益化傾向嚴重。由于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意識淡薄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經營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業務運行成本較高。第二,經營核算考核機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項經營管理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需要完善和改變。第三,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業務管理機制非科學化,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不徹底等等。
3.其他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農業銀行產權主體虛化、法人地位殘缺,人事、業務經營等方面仍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機構大量收縮給農村信貸市場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權結構單一、公司治理結構很難發揮應有的效能,風險管理缺失,人員素質還偏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數量與農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還顯得有些不足,結算渠道不暢,經營人才匱乏。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
現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農村信貸市場為主,同時還包括規模較小的農業保險市場和農村資本市場。
1.農村信貸市場
第一,農村信用社形成壟斷,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而農村信用社對農村信貸市場壟斷的形成并非農村信貸市場各利益激烈競爭的結果,而是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紛紛退出農村市場的結果。第二,貸款利率定價不合理。具體表現如下:一方面,農村地區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上限已取消,而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限仍存在,從而明顯存在政策歧視且與市場經濟原則也不符的現象;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還受到嚴重管制,從而缺乏實行風險定價的機會。
2.其他金融市場
一方面,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而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雖然近年來,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承保面、保費收入及保險賠償金額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與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相比還仍然不足。另一方面,農村資本市場也發展滯后。具體表現為農業板塊上市公司占整個市場的比重大大落后于農業在GDP中的比重。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金融服務范圍過窄、總量不足、品種有限、結構不合理。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然近些年業務品種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專注于糧、棉、油流通領域的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基本還停留在中國傳統銀行業的存、貸、匯三種基本業務上。近些年銀行業發展的新興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嚴重。據楊兆廷(2009)測算從1998年到2006年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從5 397.50億元增加到13 002.03億元,且仍然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四)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
第一,風險主體缺位,難以實現監管的全面有效;第二,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得外部監管職能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第三,監管理念落后,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效率低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機構設立、業務審批和合規性檢查階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此外,監管法規標準、監管方式和技術手段不適應市場監管要求。
(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
具體表現為:第一,法律建設不完善,對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懲罰機制;第二,有關農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而且收費高,“三農”融資成本高,比如客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有關地產評估和登記的費用達2%~6%,而且金融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各項費用也很高;第三,農村征信體系建設嚴重滯后,社會信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低。
二、國外農村金融體系構建的經驗總結
(一)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
第一,合作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比如,美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相當發達,目前擁有信用社11 000多個,是促進美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政策性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起導向作用。政策性金融是各國政府普遍運用的糾正農村金融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措施有:政府直接出資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利息補貼等,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構或由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業貸款作擔保,降低農村金融風險。第三,商業金融和民間金融是農村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歐美國家政府一般通過財政貼息或中央銀行減少準備金等優惠政策引導商業金融機構扶持弱勢農業發展,解決商業金融機構趨利性與支農的矛盾,促使商業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同時,由于農村民間金融利率較高,風險較大,對農村經濟發展也存在著負面的影響。但各國經驗表明,只要正規金融供給無法完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農村民間金融就不可能消失,并成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加強政府多種方式的扶持
政府在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以及立法保障方面,扶持本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對于農村產業化發展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政府通常給予資金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扶持。例如,美、日等國政府為政策性銀行提供資金,并對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支持和保護(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等)。對于涉及農村產業發展的金融機構,政府都給予一定的支持,引導其健康發展,如為開辦農業貸款或農業保險的金融機構提供補貼、稅收優惠、擔保等。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美、日等國政府均制定并實施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其健康發展。
(三)重視農業保險制度建設
許多國家均把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作為支持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十分重視農業保險制度的建設,并通過立法來保障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如美國1938年就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并對農業保險提供高額補貼及其它優惠政策。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有部分農村金融機構才能享受政策優惠的局面,讓所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開展的支農業務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農村金融。由于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農村金融需求數額較小、層次較多和農業風險性較高等特點,導致了以效益為生命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有效金融供給不足。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出于解決“三農”問題和糧食安全戰略考慮,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是當前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而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所以當前為了大力發展農村金融、不斷增加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應該逐步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二)加快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和職能定位
第一,繼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變現在僵化的信貸管理體制,其省級機構應合理向下級機構授權授信,發揮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融資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機制并擴大其業務范圍,在確保政策性農副產品收購的同時,還應增加對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研開發與科技推廣等的資金投入;第三,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管理體制、健全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繼續發揮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動搖,重點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專業戶、專業村的發展;第四,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的風險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努力提高員工素質,并繼續擴大其業務范圍;第五,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力度并盡快出臺配套措施。
(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農業保險
第一,盡快出臺推動農業企業步入上市進程的政策。根據“國九條”和“非公36條”的精神,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大省的政府部門要出臺扶持農業企業上市政策,使企業盡快做大做強。從而帶動一批相關企業的發展。第二,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因農業產業往往伴隨較大的自然風險,對民間資本吸引力較弱,故政府應出臺扶持政策,發展民間資本與政府共同參與的農業產業投資基金。第三,鑒于農業保險成本高、風險大、收益差,為推進農業政策保險的起步,可以通過政府的適當補貼和政策優惠,吸引和鼓勵社會各方力量投資設立農業保險機構。
(四)加強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
加強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可以在農村金融信貸產品、農村存款業務及農村金融服務方式上實施創新。例如農業銀行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舉辦“企業 協會 基地 農戶”的“訂單農業”貸款,創辦票據貼現、項目融資、科研貸款、訂單貸款等;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公共事業貸款上,創辦“信用共同體”貸款;農村信用社在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基礎上,開辦農村公職人員為農戶保證貸款。隨著《務權法》的實施,農村金融機構可創辦倉單質押貸款、灘涂承包經營權和林業資源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貸款、農民外出務工和回鄉創業貸款等。
(五)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第一,要改進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技術,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充實監管人員力量;第二,中央銀行要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其良好的運作,并促使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六)其他方面
第一,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認識,糾正“農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對農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讓城鄉人民用得起貸款”等諸如此類的錯誤認識;另一方面應盡快取消貸款利率的上限規定。第二,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一方面,強化法制建設,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另一方面,完善征信體系,優化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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