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旅游、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
(1992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
一、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范旅游、飲食服務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旅游、飲食服務企業,包括旅行社、飯店(賓館、酒店)、渡假村、游樂場、歌舞廳、餐館、酒樓、旅店、理發、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詢等各類服務企業。原旅游部門所屬的旅游車船公司、旅游商貿公司,執行相應的行業會計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還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一、資產類
101 現金
102 銀行存款
109 其他貨幣資金
111 短期投資
113 應收帳款
114 壞帳準備
119 其他應收款
121 原材料
122 燃料
124 低值易耗品
126 物料用品
128 庫存商品
131 待攤費用
141 長期投資
151 固定資產
155 累計折舊
156 固定資產清理
159 在建工程
161 無形資產
171 遞延資產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201 短期借款
203 應付帳款
209 其他應付款
211 應付工資
214 應付福利費
221 應交稅金
223 應付利潤
229 其他應交款
231 預提費用
241 長期借款
251 應付債券
261 長期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301 實收資本
311 資本公積
313 盈余公積
321 本年利潤
322 利潤分配
四、損益類
501 營業收入
502 營業成本
503 營業費用
504 營業稅金及附加
511 管理費用
512 財務費用
521 投資收益
531 營業外收入
532 營業外支出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列會計科目作必要增、減或合并:
1.在結算業務中,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的企業,可增設“應收票據”“應付票據”科目。
2.有調劑外匯業務的企業,可增設“外匯價差”科目。
3.預收帳款業務量較大的企業,可單設“預收帳款”科目。
4.企業如發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債券,應增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5.庫存商品采用售價核算的企業,應增設“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