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93)財農字第144號
【發布日期】1993-06-14
【生效日期】1993-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森工企業貫徹執行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93)財農字第14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現就森工企業執行新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工企業除執行《農業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業企業會計制度》外,根據業務需要,還可參照《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增設有關科目和報表。
二、森工企業執行新的行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于育林費的處理
育林費是指林價(育林基金)。
采運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計算提取的育林費,計入木材生產成本。供銷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計算提取的育林費,計入木材進貨成本。
企業自收自用的育林費,視同國家專項撥款處理;主管部門集中收取的部分,在年度決算中單獨反映;企業收到主管部門撥入的育林費作為增加國家專項撥款處理。
支用育林費,屬于按照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撥款,其余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二)關于維簡費的處理
原國有林區伐區道路延伸費和集體林區更新改造基金統一改稱維簡費。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的維簡費,平均每立方米木材控制在10元以內,由森工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分別核定,企業在不超過核定計劃的前提下,年內可以預提,年終按實際支出數列入木材生產成本,超計劃的支出,不準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集體林區森工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計算提取的維簡費,計入木材進貨成本。企業自收自用的部分,視同國家專項撥款處理;主管部門集中收取的部分,在年度決算中單獨反映;企業收到主管部門撥入的維簡費作為增加國家專項撥款處理。支用維簡費,屬于按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撥款,其余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三)關于基層公、檢、法等機構經費列支渠道的處理
設在森工企業的公、檢、法等機構經費,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可列入企業營業外支出。
三、森工企業執行新的行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設兩個一級會計科目。即增設“人工林資產”科目、“營林費用”科目。
(二)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兩個二級會計科目。即增設“專項應付款--育林費”科目、“專項應付款--維簡費”科目。
(三)增設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人工林資產”科目
本科目核算人工林的累計制造成本。
企業發生人工林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人工林工程項目完成驗收合格后,將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費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借記“專項應付款--育林費”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2.“營林費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規定準予核銷的營林費用支出。包括天然幼壯林撫育支出、低產林改造支出、護林防火費用、病蟲害防治費用、營林調查設計和二類森林資源調查補助費、營林分攤的管理費等。
企業發生營林費用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核銷,借記“專項應付款--育林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專項應付款——育林費”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代征或收到的由上級撥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育林費。
采運企業提取育林費時,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上交主管部門育林費時,借記本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收到上級撥入的育林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用于工程項目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人工林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貸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將用于形成固定資產的育林費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人工林工程項目完成驗收合格后,將用于形成人工林的育林費轉作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企業用于非工程項目的支出,借記“營林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核銷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林費用”科目。
供銷企業提取和代征育林費時,計入木材進貨成本,隨木材銷售結轉銷售成本。企業上交育林費、收到上級撥入育林費以及支出育林費的會計核算處理方法,參照上述采運企業執行。
4.“專項應付款--維簡費”科目
本科目核算集體林區森工企業提取或收到的由上級撥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維簡費。
企業提取維簡費時,計入木材進貨成本,隨木材銷售結轉銷售成本。
企業上交主管部門維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用于工程項目支出,貸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將用于工程項目的支出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用于非工程項目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駐廠員處、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廳大
興安嶺駐廠組(加格達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