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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暫行)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94)財農字第371號
【發布日期】1994-11-23
【生效日期】1994-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財政部關于頒發《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

(暫行)
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3日(94)財農字第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和加強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林業生產的特點,我部修訂了《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暫行)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現隨文頒發,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附件:一、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暫行)
     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略

抄送:林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林業(農林)廳(局)。

附件一:

           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國有林場、苗圃(以下簡稱“場圃)的財務行為,有利于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不斷提高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場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場圃。


 第三條 場圃是國家培育森林資源和優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為主體的生產性事業單位,按照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實行經濟核算。
  場圃及其所屬各單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場圃實行不同形式的財務管理。具體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五條 場圃應發揚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精神,貫徹執行“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以短養長”的方針,在努力增加森林資源和優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資源、技術、人力、設備的優勢,挖掘潛力,因地制宜地發展種植、養殖、采集、加工、開礦、建筑、運輸、商業、旅游、服務等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以增加場圃收入,擴大積累,不斷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六條 場圃的建立、遷移、合并、分立、撤銷以及其他變更事項,應經林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撤銷、合并的場圃,可參照《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條 場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 場圃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與管理體制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制。
  場圃的分場及場辦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在場部的統一領導下,單獨核算盈虧。經場部批準,可與外單位聯營、合資、租賃經營等;可在銀行單獨開戶,對外辦理結算業務。


 第九條 場圃應當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各項生產經營活動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及時修訂各項定額;平時應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財產清查。
  場圃要加強對林木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定期進行森林資源清查。


 第十條 場圃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參與經濟預測和決策,做好財務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場圃的各項資產。


 第十一條 場圃的森林資源等一切財產屬于國家及其他投資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不得向場圃攤派資金和勞務。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場圃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場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場圃投資。
  場圃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場圃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場圃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師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證報告,由場圃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十三條 場圃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轉增資本金。


 第十四條 場圃籌集的資本金,場圃依法享有經營權,在場圃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場圃利潤和分擔經營風險及虧損。


 第十五條 場圃應逐步建立林木資產核算和林木資本制度。場圃擁有的現存人工林和天然林應按實際成本水平估價入帳,形成林木資本。出現多種林權情況時,按林權劃分不同所有者的權益。此項資本應單獨反映,以便單獨處理。
  國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資新增加的林木資產應當增加林木資本;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林木資產損失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準,可以減少林木資本。有關林木資產的估價入帳以及林木資本增減變動的具體處理辦法,另作規定?  在現有林木未入帳前,場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資產,并
相應增加林木資本,待全部林木資產入帳時,再作調整。


 第十六條 育林基金是場圃培育森林資源的重要資金來源。要按照現行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林木資產核算并核定林木資本后,采伐林木的實際成本應轉入木材成本得到補償,并用回收的資金繼續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擴大森林資源,達到資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現行規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數中,應扣除這部分資金的回收數,以免重復。育林基金轉增林木資本時,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資部分。關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轉增林木資本的具體辦法,另作規定。


 第十八條 場圃的維簡費(更新改造資金)是維持木材簡單再生產和發展林區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集體林區的場圃按木材規定銷售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國有林區的場圃按規定標準控制,按實際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維簡費(更新改造資金)主要用于運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關的工程設施、小型設備購置等支出。用維簡費(更新改造資金)購建完成的固定資產,轉增實收資本。
  場圃的維簡費(更新改造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規定。


 第十九條 場圃要加強林業事業費撥款、專項撥款、基本建設撥款和各項周轉金的管理。
  場圃的林業事業費撥款,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撥給場圃的營林事業經費,包括營林機構經費、森林保護費、技術和良種推廣費、勘察設計費和其他林業事業費等。
  專項撥款,是指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撥給場圃指定其專門用途的款項。專項撥款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和使用范圍列支,專款專用。
  林業事業費撥款、專項撥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應轉增實收資本,形成林木資產的部分,應轉增“林木資本”,其余部分沖銷林業事業撥款、專項撥款。
  基本建設撥款,是指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撥款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撥付的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基本建設撥款用于經批準的投資計劃規定的項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撫育、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購置及其他基本建設支出。用基本建設撥款完成的林木資產應轉增林木資本,完成的固定資產應轉增實收資本。
  周轉金,是指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為彌補場圃生產周轉的資金不足而撥入或借入的資金。撥入的生產周轉金應作為國家投資增加實收資本;借入的生產周轉金屬于負債,增加借款。


 第二十條 場圃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應交稅金、應交利潤、其他應交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撥入事業費、專項撥款以及從成本、費用或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育林基金、維簡費(更新改造資金)等,作為流動負債管理。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如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以及住房周轉金等。


 第二十一條 場圃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場圃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的,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二十二條 場圃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二十三條 場圃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應收承包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待攤費用等。
  應收票據應當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場圃可以在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場圃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確定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場圃,發生的壞帳損失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商品等。
  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繳納增值稅的單位,存貨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款項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免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后計價。其中購進免稅農產品應根據其買價扣除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后計價核算。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管理及挑選費用和應計稅金等計價。自制的材料、自產的在產品、產成品按制造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加工費和應計稅金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應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第二十六條 場圃庫存的各種材料可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計劃成本核算。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場圃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七條 場圃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八條 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役畜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場圃建立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核對,保證帳卡、帳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保管、保養、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投出單位的帳面價值或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應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場圃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以前發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設備、材料等專用物資,預付的工程價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 場圃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的設備應在使用的季節提足全年折舊,計入使用期間的成本。
  公路、碼頭、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機器設備、工具、器具、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經財政部批準的技術進步快的項目,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四條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場圃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場圃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計提折舊,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場圃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六條 場圃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平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當期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


 第三十七條 場圃多余的、閑置的固定資產經上級批準可以出售。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八條 場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理。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查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 林木資產





 第三十九條 林木是場圃生產經營的主要對象,是場圃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場圃應在核算當年營林生產作業成本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林木生產全過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計成本作為“林木資產”的帳面價值。


 第四十條 林木資產一般可分為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五類,并分別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時止的累計成本。
  二、經濟林核算到正式投產可采收林產品時的累計成本,投產后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投產后繼續發生的培育管理費用,列入當年林產品成本。
  三、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核算到達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時的累計成本。


 第四十一條 林木資產按“制造成本法”計算累計成本。其成本范圍包括造林、撫育和管護費用,不包括場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全部林木資產入帳時,對天然林和未入帳的人工林原則上均按人工林的實際成本水平計價。歷史資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實際成本資料分析、測算,制定計價標準,估價入帳。


 第四十三條 為了加強林木資產管理,必須建立林木資產的核算制度,場圃的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價值量的核算和管理;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物量的核算和管理,雙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負責,統一核算口徑,加強基礎工作,及時正確地提供有關數據,共同做好林木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場圃因山界和林權的變化,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資產增減,應按隸屬關系,報經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進行財務處理。對重大災害性損失可以沖減林木資本。


        第六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五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無形資產一般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制造費用。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場圃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有償轉讓未入帳的土地使用權凈收入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飲用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自投入營業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第七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八條 場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長期投資是指為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有價證券以及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第四十九條 場圃對外投資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五十條 場圃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場圃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或者減少的數額中應分攤的部分,作為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對投資。在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場圃的對外投資。  


 第五十二條 場圃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
  場圃收回對外投資與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八章 成本和費用





 第五十三條 場圃的木材采運、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等生產性經營項目,應當采用制造成本法計算產品和勞務的成本;場圃的營林生產也應采用制造成本法,計算林木資產的成本。


 第五十四條 場圃應建立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成本核算體制。規模較大的場圃,可以實行兩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別在基層核算單位和場圃進行;規模較小的場圃可以實行一級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場圃進行。 


 第五十五條 場圃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場圃為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制造費用),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直接工資包括從事生產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直接材料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造林含種子、苗木、木材生產含消耗林木的實際成本或林價)、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職工福利費、委托生產費等。
  間接費用(制造費用)包括場圃基層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單位的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以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六條 場圃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營業費用是指場圃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發生的應由場圃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差旅費、廣告費、銷售機構經費等。
  二、管理費用是指場圃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場部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
  在上述費用中,稅金是指場圃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業務招待費是指場圃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三、財務費用是指場圃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第五十七條 職工福利費按照場圃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繳納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八條 場圃營林生產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種子、苗木生產實行獨立核算的應計算盈虧,造林耗用的種子、苗木按購入價格計價;自產自用的種子、苗木可按實際成本,分配計入造林各核算對象的成本。
  二、營林生產的核算對象按林種劃分,林種以下,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樹種、地塊和主要的作業方式劃分,其中用材林應分作業項目,其他林種可適當兼并。
  1.造林:指林木郁閉前的造林作業,應按照下列作業項目歸集費用,計算作業成本。
  (1)整地(hm平方米)。
  (2)栽植(hm平方米)。消耗的種子和苗木應列入此項目。
  (3)幼林撫育(hm平方米/次)。撫育至林木郁閉或達到驗收標準。
  2.中成林撫育(hm平方米)。
  3.次生低產林改造(hm平方米)。
  4.森林保護(hm平方米/年)。
  (1)護林防火費。包括護林人員經費、防火設施、林道和通訊線路的維修費、撲火費等。
  (2)病蟲害防治費。
  5.營林設施費。包括不形成固定資產的新建防火線、了望臺、林道及其簡易設施等費用。
  6.良種試驗費。指為引進良種進行試驗發生的直接費用。
  7.調查設計費。指在營林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設計費用。
  8.基層生產單位的管理費用(hm平方米/年)。
  9.場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列當期損益。


          第九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條 營業收入是指場圃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取得的銷售收入。場圃一般應于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營業收入。

 第六十條 場圃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承包戶實際上交凈收入+補貼收入+營業
       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產品利潤+綜合利用產品利潤+多種經營利潤+其他業務利潤
       -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綜合利用產品及多種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
        稅金及附加-育林及維簡費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
  主營產品、綜合利用產品、多種經營和其他業務的劃分,按“國有林場與苗圃產品經營項目目錄”的規定執行。
  凈利潤=利潤總額-應交所得稅


 第六十一條 場圃的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承包戶實際上交凈收入是指承包者按合同規定實際上交給場圃的收入扣除應分攤的費用和應繳納的稅金后的數額。
  補貼收入是指經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并撥付的定額補貼及其他補貼。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場圃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處理凈收益、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應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數、組織群眾撫育伐管理費收入、入山養蜂管理費收入、其他收入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正常停工損失、中小學校經費(有撥款補貼的場圃應扣除撥款補貼)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防汛搶救支出、被沒收的財產損失、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農業特產稅、資源稅、消費稅和教育費附加,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流轉稅退稅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第六十二條 場圃發生的年度虧損,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凈利潤彌補。


 第六十三條 場圃的凈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場圃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法定盈余公積金應按利潤總額扣除前項的數額,再扣除所得稅的免稅額,按其余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場圃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按照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基數的5%提取,主要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五、用于場圃營林生產及發展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
  六、利潤較多的場圃應適當上交主管部門一部分,用于調劑彌補所屬場圃的虧損和擴大營林生產,發展多種經營和綜合利用,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門自身的開支。

             第十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四條 場圃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場圃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場圃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第六十五條 場圃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價作為折合匯率,也可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價作為折合匯率,由場圃自行選定。期末(月、季、年)終了,場圃將各外幣帳戶的余額,按照期末的市場匯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金額與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一章 承包經營





 第六十六條 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為調動場圃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場圃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第六十七條 對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應在分析承包項目的歷年情況和現狀,并充分考慮今后發展變化的基礎上確定,既要積極先進,又要切實可行。要貫徹國家得大頭,個人得小頭的原則,合理確定承包基數。
  對承包指標,經過執行如有嚴重不合理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修訂和完善。


 第六十八條 承包者應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任務,及時足額向場圃繳納承包費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勞動保險費、場圃管理費、職工福利費等)。對能夠上交產品(水果)的承包者,也可以用上交產品的形式向場圃上交承包費用。


 第六十九條 實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產資金基本自理,場圃在可能情況下,可以適當借給一部分周轉金,但承包者必須按期歸還,并要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七十條 為了有利于場圃進行經濟核算,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場圃財會人員應該幫助各承包者建帳,進行會計核算,并要求承包者向場部報送有關生產財務收支報表,為場部提供所需的財務指標和其他經濟指標。場圃對承包者的帳目要定期進行審計。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七十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場圃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場圃應定期向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開戶銀行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七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場圃財務狀況變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三條 場圃總結和評價本身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有: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金利潤率、營業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具體使用哪些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場圃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不適用于林業企業和其他企業中的林場、苗圃。根據林業事業發展需要,轉為自然保護區管理的國有林場可參照本制度執行。鄉村集體林場也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財政部備案。


 筆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林業部頒發的《國營林場、苗圃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一、國有林場與苗圃產品及經營項目目錄
    二、國有林場與苗圃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三、國有林場與苗圃新舊財務制度銜接處理辦法

附一:

          國有林場與苗圃產品及經營項目目錄



 一、主營產品
  1.木材
  2.竹材
  3.林木商品種子
  4.林木商品苗木
  5.木竹加工產品
  ①鋸材
  ②膠合板
  ③木竹加工制品


 二、綜合利用產品
  (一)加工產品
  1.木竹纖維板
  2.木竹刨花板
  3.細木工板
  4.紙漿 
  5.木竹片
  6.木炭
  7.活性炭
  8.地板塊
  9.小木、竹制品
  10.林化產品
  ①松香
  ②松節油
  ③栲膠
  ④生漆
  ⑤樺樹皮膠
  ⑥其他林化產品
  11.鋸末加工品
  12.其他產品
  (二)林副產品
  1.木耳
  2.香菇
  3.茶葉
  4.水果
  5.山野菜
  6.山野果
  7.核桃
  8.板栗
  9.藥材
  10.其他產品


 三、多種經營
  1.種植業
  ①糧食
  ②農作物油料
  ③蔬菜
  ④其他
  2.畜牧業
  ①家禽及畜產品
  ②蜜蜂及蜂蜜
  ③水產品
  ④其他
  3.工業(不含森林工業)
  4.運輸業
  5.服務業
  6.商業
  7.其他

附二:

         國有林場與苗圃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運輸設備                    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1)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2)電子計算機                  4-10年
  (3)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生產用爐窯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設備器具                   18-22年
  (2)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林業專用設備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9.營林機械                    4-6年
  整地機、挖坑機、筑床機、
  植樹林、彌霧噴粉機、機引中耕機、
  鋤草機、降雨機等
  10.采伐機械                   7-10年
  采伐歸堆聯合機、打枝造林聯合機
  11.木材加工機械                 7-10年
  截鋸機、圓鋸機、帶鋸機、
  板材干燥機、四面刨、壓刨、
  平刨、立刨、木旋機、打眼機、
  開榫機、雕刻機、補疤機、
  萬能機、裝配機、釘箱機等
  12.林化設備                   7-14年
  松香、栲膠設備、活化爐
  13.卷揚運輸設備                 6-10年
  (1)汽車運輸設備:運材汽車、運材掛車等
  (2)集體運輸設備:履帶拖拉機、膠輪拖拉機
  (3)水上運輸設備:內燃機、出河機等
  (4)卷揚運輸設備:電動絞盤機、柴油絞盤機、
     歸裝橋機、吊車等
  14.原木裝載機                  6-10年
  叉車、電瓶車、鏈子運輸機、皮帶運輸機
  15.森鐵運輸設備                 12-16年
  蒸汽機車、內燃機車
  16.森工其他專用設備               6-10年
  凡不屬二至七類的森工專用設備
  17.人造板流水線設備               6-12年
  (1)旋切機、刨切機、鍘刀、拼蓬機、挖補機、
  單板烘干機、砂光機、齊邊機、涂膠機、熱壓機
  (2)削片機、打磨機、噴膠機、鋪裝機、預壓機、
  浸膠機、塑貼熱壓機、篩選機、再碎機、斗式提升機、
  精磨機、熱磨機
  (3)成型機、纖維板熱壓機、熱處理設備、加溫機等


            三、其他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8.水電工業專用設備
  (1)機電設備                   12-20年
  (2)輸電線路                   30-35年
  (3)配電線路                   14-16年
  (4)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1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20.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21.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22.化工、醫藥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23.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24.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25.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26.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           7-15年
  27.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28.港務專用設備                 8-18年
  29.鐵路專用設備     
  (1)鐵路機車車輛                 12-16年
  (2)鐵路通信線路                 16-20年
  (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               6-8年
  30.運輸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專用設備               8-14年
  32.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1)自來水                    15-25年
  (2)燃氣                     16-25年
  33.商業、糧油專用設備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類                折舊年限
  34.房屋
  (1)生產用房                   30-40年
  其中: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2)非生產用房                  35-45年
  (3)簡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電站大壩                  45-55年
  (2)港口碼頭基礎設施               25-30年
  (3)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及橋梁、涵洞、隧道等     35-45年
  (4)飛機跑道、停機坪               30-40年
  (5)水庫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機井                     10-20年
  (8)水泥曬場                   10-25年
  (9)養殖池                    10-20年
  (10)其他建筑物                 15-25年

附三:

         國有林場與苗圃新舊財務制度銜接處理辦法



 一、關于場圃現有各項資金的處理
  場圃固定的基金、周轉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部分)、專用基金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形成的更新改造資金作為國家資本金。場圃接受其他單位投入的資金,作為法人資本金。
  從木竹等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更改資金作為專項應付款。
  場圃的林木基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林木資產部分)作為林木資本,尚未實行林木資產核算的場圃對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林木資產部分,暫時轉作林木資產,待對現有林木估價入帳時,相應抵減現有林木估價款。
  場圃職工福利基金余額轉作流動負債管理。
  對職工福利基金赤字,場圃按照下列順序抵補:職工獎勵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然后有待彌補虧損的場圃,再按后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大修理基金的順序抵補待彌補虧損。
  場圃專用基金按照以上順序抵補職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待彌補虧損后,其余額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職工獎勵基金余額轉作流動負債管理;大修理基金結余轉作預提費用,用于支付場圃新發生的修理費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轉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費用。生產發展基金、后備基金,其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其赤字沖減固定基金、周轉金。


 二、關于超過三年應收帳款的處理
  場圃超過三年確定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列作壞帳損失,應當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場圃實行新制度以前的應收帳款,應進行清理分析,屬于三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單獨反映,其中,確實不能收回,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分期處理。


 三、關于改變固定資產劃分標準等問題的處理
  改變固定資產劃分標準后,原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其凈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一次或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原低值易耗品達固定資產標準的,不轉作固定資產,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場圃固定資產應當實行有償轉讓,個別特殊情況符合國家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行無償調撥的,調出方調出固定資產凈損失沖減資本公積金,調入方調入固定資產凈收益增加資本公積。屬于成建制無償調入調出的固定資產,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另行處理。
  場圃已列入待處理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盤盈,在執行新制度前按老辦法處理完畢,并調整有關資金。實行新制度后,場圃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盤盈等按新制度執行。
  基建單位和生產單位按新制度規定,由場圃分別管理與核算。


 四、關于場圃管理費的處理
  實行制造成本法后,場圃庫存成品和在產品已經分攤的原場圃管理費不予調整。


 五、關于稅前還貸及單項留利的處理
  稅前還貸辦法“八五”期間繼續按原辦法執行,歸還借款的利潤轉作盈余公積金。
  單項留利中,留給場圃的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場圃的利潤,仍按原規定執行,留給場圃的單項留利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的所得稅應全部轉作盈余公積金。
  實行先稅后分辦法以后,場圃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利,在計算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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