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司治理中,集中的所有權結構是一種普遍現象( Shleifer, 1980 ),而隨之產生的大股東侵害小股東行為也成為困擾各國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在轉型期的特定背景下,肩負著國有企業改革重任的我國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了國家控股的所有權模式,企業的資源配置通常處于大股東及其內部代理人的交替超強控制之下。這樣的股權制度安排客觀上為公司大股東獲取控制性資源、攫取控制權私人收益提供了可能。在目前我國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中、監管措施和法律保護體系尚不健全、治理水平較低的狀況下,上市公司擁有較高控制權私人收益己是不爭的事實。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問題日益受到廣泛的關注,但迄今還沒有人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程度進行過比較精確的測量。
伴隨著席卷全球的金融風暴,企業生存的環境日益惡劣,諸多全球頂尖的行業精英都陷入瀕臨破產的困境。即便如此困難的境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如企業高管等)仍然獲得高額的薪酬收入,面對失業的員工、難以提現的儲戶、束手無策的政府、血本無歸的股東,人們不禁思考為什么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人能夠獲得如此收益。如果在企業經營業績卓越之時,企業的控制權又能為其實際掌控著帶來多少收益,這個問題逐漸成為理論界和企業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控制權私人收益問題日益凸顯在人們視野中。
La Porta (1998, 1999, 2000, 2002)等進一步分析了控制權私人收益與法律對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及其對資本市場發展的影響。他們指出,法律制度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越高,控制權私人收益越低:反之,控制權私人收益越高。投資者保護程度越低,控制權私人收益越高,中小投資者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可能性越大,因此為證券所支付的價格就越低,導致資本市場發展緩慢;反之,則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由此可見,控制權的私人收益間接地反映了一個國家法律制度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程度,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發展和經濟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設立16年來,尤其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一直都不完善健全,隨著控制權私人收益存在的證據越來越多地被發現:貨幣收益(隧道行為(Tunnelin鄉與資產轉移相關,包括轉移關聯交易、過度報酬、資產轉移、未轉移利益稀釋、內部交易、股價稀釋等;而非貨幣收益與控制權轉移相關,包括樂趣(Amenities)、影響公共選擇、享受奢侈品、信譽、社會聲譽、人際關系等(賈明,張品,萬迪,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