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的改革與創新是解決我國農村金融問題的主要途徑。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逐步推進,農民收入不斷增加,農業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資金和人才缺乏、技術低下等問題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特別是資金問題,它不僅對農村經濟發展意義重大,也是解決人才、技術問題的主要推動力。但是由于農業企業規模較小,貸款金額不高,加之缺乏抵押物,很難向傳統的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實踐很大程度上是停留在“機構不足建機構;補貼不足加補貼;監管不足改監管”的階段,農村金融組織也多在支農與自身可持續發展目標之間徘徊,逐漸迷失了方向(劉錫良,2009)。在三十年的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學者們做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豐厚的成果。王曙光(2006)根據城市金融改革的啟示,指出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在于組建新一批增量金融機構,引入有效的新型競爭主體,構建多元化、競爭的農村金融體系。培育符合農村、農業發展特點和金融實際需求的創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有效破解農村產業發展融資瓶頸,是當前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趨勢所在和根本要求。
自2004年開始,連續七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創新型金融機構。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同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為緩解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融資難題,允許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這一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這個惠農政策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的農民紛紛在地方政府的引導下建立了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由農民和農村小企業按照自愿原則發起設立的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從性質來看,農村資金互助社屬于合作金融的范疇。與傳統的金融機構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具備手續簡便、方式靈活、融資成本低等優勢,以服務社員為宗旨,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民間自發創新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大多產生于一個鄉鎮的村莊之間,通常建立在農村合作社的基礎上,社員之間比較熟悉,在生產和經濟互助的基礎上形成了資金互助。因此,農村資金互助社運行的信用環境是基于私人之間的非制度信任(康蓉英,2008)。
二、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運行狀態分析
2011年3月23日溫州地區首家“農民銀行”――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正式開業。該資金互助社是經浙江省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由梅嶼蔬菜專業合作社、荊谷白銀豆合作社和篁社索面合作社聯合發起組建,并由3家合作社698位社員自愿入股組成,為該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金500萬元,為目前浙江省規模最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金是三個合作社的698名共同入股的,最低的200元,最高的為44萬元,該互助社理事長黃則強出資44萬元,監事長出資20萬元,按照規定個人在資金互助會的股份比例不能超過10%。該互助社實行封閉運作,所有業務只對該互助社社員開放。瑞安市馬嶼鎮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實行經理管理制。合作社經理林大國是外聘的,對理事會負責。林大國之前在瑞安農村合作銀行工作,具有豐富的銀行從業經驗。互助社目前共有5人,一位經理、兩個柜員、一個會計和一個保安。互助社從698名社員中選出39人作為理事,理事對資金互助社的重要事項進行表決,按照互助社的原則,表決權與股份的大小無關,實行一人一票。
截至2011年6月底,該互助社共發放社員貸款1 300萬元,貸款期限基本上為6個月,也有2-3個月的,月利率在0.5%~1.14%之間,貸款金額從5 000元到50萬元不等,貸款對象都是來源于社員。貸款的類型有抵押貸款、互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互助社的抵押貸款和商業銀行的抵押貸款有所不同,只是在辦理貸款時,農戶需要提供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互保貸款是指一筆金額較大的貸款需要3-5個左右的社員共同擔保才給予發放;信用貸款一般僅用于小額的貸款。截至2011年7月,互助社的貸款基本上都是抵押貸款,互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只有一筆。互助社分別在三個合作社設立了三個調研員,互助社的人員和調研員對貸款對象的經營狀態和信用情況非常了解,所以資金互助社的貸款效率非常高,如果資料齊全,金額不超過20萬元,一般半天之內就可以完成審批并給予資金,相對于銀行和信用社貸款,手續簡便、速度快捷。瑞安市馬嶼鎮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對經理和信貸員的放貸權也進行限制,對于3萬元(含)以下的,信貸員可以直接操作,經理的權限是20萬元(含),理事長的權限是50萬元(含),如果超過50萬元需要理事會研究決定。該互助社的資金來源來自股東的出資,金額從200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有好幾百農民都是出資200元,入股最多的是該社的理事長,還有社員的儲蓄存款,存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存款基準利率一致。目前,互助社遇到的最大問題是資本金不夠,據該社監事長估計,目前還有將近1 500萬元的貸款需求無法得到滿足。
2011年3月開業到同年7月,互助社共為100余位社員貸款1 300萬元,其中已經收回10多筆,都是社員主動提早還貸的,尚未出現不良貸款現象。
三、互助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通過調研,發現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目前遇到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資金來源不足。到2011年6月底,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共吸收存款800萬元,加上募集的500萬元股金,可貸款資金為1 300萬元,基本上都已經發放,現在已出現了無錢可貸的情況。由于互助社的存款利率要與人民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一致,而且對象只能是社員,所以存款金額上存在不足。雖然互助社在年終會根據利潤再給予社員按存款金額1%的返利,但是很多社員還是不愿意將存款放在互助社。
2.政府的扶持還不到位。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農村新型的金融組織形式,國家從2004年開始一直到2010年的一號文件都有提及,但是目前地方地方政府還沒有切實有效的扶助措施。以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截至2011年7月7日筆者采訪該互助社理事長黃則強當天,溫州市人民銀行還沒有給予該互助會機構賬戶,雖然該互助社的設立是經過浙江省銀監局批準的。
3.固定成本所帶來的規模困境。對于資金互助社來講,有固定支出的沉沒成本,例如6位辦事人員的支出和營業場所的租金。對于金融類企業,存貸款的規模決定著企業的利潤。按黃則強估計,目前互助社1 300萬元的貸款規模只能實現保本經營。為了互助社能生存和發展,需要拓展存貸款規模,但是規模擴張具有一定的難度。第一,吸收存款比較困難,對于社員來說,本身的資金需要大于資金供給,總體上屬于凈資金需求者。第二,資金互助社難以獲得農信社貸款,一方面是對這一新型金融組織的不信任,同時擔心該組織對農信社業務的沖擊;另一方面,如果互助社存貸款規模過大就會帶來風險監管的問題,畢竟農民組成的資金互助社缺乏金融人才和完善的金融監管機制,風險過大就會留下風險隱患。
4.缺乏風險監管。目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運行中還沒有采取相應措施來規避金融風險,以瑞安匯民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例目前還沒有設立風險專員或者管理風險的機構。資金互助社采用的關系型信貸模式,通過信貸員、調研員和理事會成員對貸款社員的了解來杜絕信貸市場出現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但是對于一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是涉及廣大農民的存貸款業務更加需要做好風險的監管。
四、對策及建議
1.擴大對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浮動區間,推進微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存款利率放寬之后,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通過更好地吸收會員的存款,通過存款的增大來實現互助社規模的擴大,從而更好地滿足社員貸款的需要,避免出現“無錢可貸”的窘境。至于利率浮動的區間,政府可以以試驗的方式逐步放大。同時,也可以允許互助社推出期限各異的創新性結構化儲蓄產品,供社員自由選擇。
2.政府要加大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扶持。作為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初期可能不被大多數農民所接受。所以需要政府通過政策出臺等形式,加大宣傳、積極引導,使得廣大農民了解和認同資金互助社,從而提升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會認知度,讓更多的農民參與和支持互助社的發展。隨著知名度的提高,資金互助社的存貸款規模就會不斷增加,互助社就能朝著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另外,政府部門還需要出臺一系列扶持政策,使得互助社在一定時期內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利息補貼等優惠待遇,以保證處于創業初期的互助社這種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渡過難關。
3.擴充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本規模,鼓勵其他金融機構也參股等形式加盟。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貸款僅來自于社員的股本和存款,資金來源十分有限,互助社的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就在于后續資金的充足。目前,城鄉統籌是新農村建設的主要理念,可以將金融資源引入農村,借助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創新型金融機構構建城市金融和農村金融的統籌鏈接。利用控股、參股等形式實現城鄉資金的融通,從而增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本規模。另外,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加強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在信用社營業網點設立窗口,辦理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愿意辦理的貸款業務或者通過擔保等形式促使會員獲得信用社的貸款資金。
4.建立風險自控體系,加強對互助社的風險監管。第一,互助社需要建立風險自控體系,建立貸款分級制度、資產損失準備、備付金等制度,嚴格控制資金貸款流向,實現資金在社員間封閉運行。第二,設定各級別貸款限額,同時對于大筆貸款建立理事會審核、專人監督制度,建立營銷―審批―管理的全程稽查制度。第三,將農村資金互助社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提升信息獲取的全面性,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影響。第四,加快農村金融人才的培養。通過培訓、深造等方式,提高互助社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金融知識水平,培養嚴謹的風險管理理念,完善風險管理能力。